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共有29個條文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加大了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擔責力度。比如明確規定: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新華社電
■ 熱點
肇事司機非車主 車主仍要擔責任
問:生活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違反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掛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
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多種保險并存時 交強險先行賠付
問: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如果并存時如何賠償?
答:為了妥善處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司法解釋在制定時強調交強險對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功能和安定社會的功能,重視商業三者險對被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后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后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余的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投保義務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的,兩者在此范圍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利于促使投保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發展。
醉駕毒駕致事故 交強險仍要賠償
問: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答: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后,往往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解答人為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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