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許昌某運輸公司(下稱運輸公司)購買一輛貨車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部分支付購車款義務。多次催要無果后,運輸公司便將杜某告上法庭。12月28日,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該起車輛買賣分期付款合同糾紛案后,一審判決被告杜某償付原告運輸公司欠款147620元、逾期繳款違約金22143元、滯納金33215元,共計20297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10年6月18日,許昌某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運輸公司)作為甲方(出賣方)與乙方(購買方)杜某簽訂了車輛買賣分期付款協議。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運輸公司購買某牌號掛貨車一輛。依據合同約定,車輛總價款為611528元,乙方首付車款11.9萬元,分48個月還清,每月向甲方交納14476元,在每月26日前一次性交納次月應繳款項(含甲方代扣代繳等費用);乙方必須按時足額履行合同,逾期如不能按期還款,按逾期繳款余額的15%支付違約金,滯納金為每月2.5%計算;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保留車輛的所有權,乙方按時足額履行合同完畢后,車輛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合同簽訂后,運輸公司將車輛交付杜某,杜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部分支付購車款義務。自2011年3月份以后,杜某沒有再向運輸公司支付購車款。運輸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將杜某的車輛扣押,并將杜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支付車輛本金147620元、違約金10萬元和滯納金33215元。
庭審中,被告杜某辯稱,原被告之間沒有簽訂過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不屬實;原告已將該車扣押,導致被告無法通過營運償還合同約定的款項。故被告沒有違約,不應支付違約金和滯納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案中,原被告簽訂的車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將車輛交付被告,而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購車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拖欠原告購車款14762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購車款147620元、逾期繳款違約金22143元、滯納金33215元,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其他過高的訴訟請求,因證據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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