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承攬合同中質量糾紛的審查和處理
【案情】
坤祺公司與欣諾公司簽訂PCB板銷售合同,其中約定如產品電氣性能不良,欣諾公司有權進行封存,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坤祺公司負全部責任。坤祺公司委托廣謙公司實際生產PCB板,樣品檢測確認后共交付2,000片。欣諾公司在生產中使用1,500片后發現PCB板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其1500件加工產品全部報廢,遂自行封存了部分PCB板。經交涉,廣謙公司出具了《不良分析報告》。欣諾公司認為上述產品質量瑕疵造成其各項損失57萬元,遂起訴請求賠償;坤祺公司反訴貨款8萬元。該案一、二審均沒有認定欣諾公司提出的質量異議,最終判決駁回欣諾公司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了坤祺公司的反訴請求。
對于質量爭議,欣諾公司在一審期間申請鑒定,法院未予許可,理由有二:一是產品經加工和自行拆件后已無法確認原始狀態,二是PCB板已超過6個月保質期,無法判斷質量是否發生變化。二審期間,欣諾公司又提供了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并稱封存產品中還有數十片未加工使用的可供司法鑒定。二審法院認為,《分析報告》系單方委托,且送檢的產品未經雙方確認,故不予采信;因雙方既未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也未封存樣品,無法獲得鑒定所需的質量標準;欣諾公司收貨后即加工使用,沒有對問題產品共同封樣,廣謙公司的《不良分析報告》也系自行拆件后形成,故均不足以證明質量瑕疵。
【評析】
本案糾紛因標的物質量爭議而起,原告為證明質量瑕疵的存在,在一、二審過程中進行了諸多努力,但均未被法庭接受,最終敗訴。高院再審申請審查認為,實際生產者廣謙公司已出具《不良分析報告》認可了部分質量瑕疵的存在,一、二審卻未予考慮,是處理效果不佳、當事人申訴的重要原因。由于欣諾公司在處理質量瑕疵時沒有注意采取規范的方式封存樣品和瑕疵產品,對質量瑕疵舉證標準尚無法達到提起再審的程度,但審理中反映出來的對質量瑕疵的審查判斷方法問題,還是值得總結的。
1、對質量異議本身要設法查清,不應輕易放棄審查。
對質量爭議的審查比較困難和復雜,往往涉及到質量標準、爭議產品的原始狀態、是否受到其他外力作用的影響等因素,故買賣、承攬合同糾紛中發生質量爭議的,主張質量瑕疵存在的一方負有較重的證明責任。法官在審查判斷過程中對該方當事人的要求也往往較為嚴格,但這種嚴格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輕易放棄對質量瑕疵的審查。處理此類糾紛時,如果主張一方清楚、準確地描述了質量瑕疵所在,法官應給其充分的證明機會,盡可能查清所謂瑕疵是否真正存在。
本案中,欣諾公司申請過司法鑒定,法院認為產品不是原始狀態無法鑒定,其二審中提出可提供未經加工使用的原始狀態產品,法院也沒有給予回應;鑒定未獲準的情況下,欣諾公司又提供了生產者廣謙公司出具的《不良分析報告》,以及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但法院均未予接受。一、二審認為無法鑒定的主要理由是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明確的質量標準,但根據合同法第61、62條規定,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交易習慣、國際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確定。因此,簡單地以沒有明確約定質量標準為由不作審查,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很難取得當事人的信服,處理結果也就達不到服判息訴的效果。
2、法官需要處理好委托技術鑒定和自行技術判斷的關系。
許多案件中,對質量問題判斷的爭議點是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問題,所涉及的技術領域也相當廣泛。法官在審理質量爭議時,要處理好委托鑒定和司法判斷的關系:一方面,對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問題的判斷,應設法依靠技術專家,采取技術鑒定或者咨詢的途徑取得結論,盡量避免輕易做出超越法官自身知識水平的技術判斷,避免法官有限的技術知識替代必要的技術手段。如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PCB板超過保質期而不再具備鑒定條件,而這其實也是個技術判斷,如果就此問題咨詢并向當事人說明專家意見,可能更容易讓當事人信服,法官處理也更加中立客觀。
3、善于適用“減少價款”等多種形式的違約責任平衡當事人利益。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提出質量瑕疵的目的不外乎拒付價款或者主張賠償,但有些案件中,即使能夠查明質量瑕疵的存在,該瑕疵可能也并不足以徹底影響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影響買方的合同目的。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還包括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多種形式,對已經查明標的物具有一定質量瑕疵的,還可根據案情就賣方的違約責任通過上述形式予以體現,有效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合理妥處質量異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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