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司法解釋共有29個條文,涉及了主體責任的認定、賠償范圍的認定、責任承擔的認定、訴訟程序的規定、適用范圍的規定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責任主體如何準確認定的問題,該司法解釋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明確規定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同時,針對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現象,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合理確定責任主體的賠償范圍問題,為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該司法解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有效地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于“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
為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的關系,該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后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后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余的侵權責任。
訴訟程序方面,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關于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據悉,該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始于2007年,后因侵權責任法的制定而暫停。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及審判實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啟動了該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起草人員多次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農業部、各級人民法院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并于今年3月、4月間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前后共計收到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建議600余件。總結、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仔細研究,最終通過了該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