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簽證?沒有簽證能否主張增加工程款?
簽證是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方與發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對費用支付、工期順延、損失賠償等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雙方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和結算價增減的憑據。工程簽證的法律性質:它是一份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雙方的法律行為;簽證是直接用于工程結算的直接證據,對有簽證的事項,雙方的利益就已經確定了。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常見的簽證情形有:圖紙延誤簽證、延期開工簽證、工期延誤簽證、合同價款調整簽證、工程量計量簽證、確定變更價款簽證、停工簽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它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二.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如何處理?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故,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主動啟動結算程序遞交竣工結算報告,不要再等業主組織工程驗收了;或直接啟動法律維權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合同閱讀申請仲裁,并申請財產保全。
三. 欠付的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四.風險防范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監理工程師頻繁變動的風險防范對策:化解此風險的對策很簡單,即在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人員每次變動時,承包人應及時向對方索要《人員變動通知書》,并要求對方加蓋單位印章。
工程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調增卻得不到保護的風險防范對策:可在設計變更確定后14日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并要求對方簽收;也可以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關于因設計變更引起的價款調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結算時一并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要求。
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風險防范對策:為了避免承擔高額的逾期竣工違約金,除了注意抓施工進度、避免出現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誤外,可以在合同中確定一個違約金最高限額;比如,約定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以不超過工程總價款的百分之三為限。
工程工期延誤的風險防范:承包人在月底報送當月已完成工程量時,可同時用攝像器材對建筑物施工進度狀況進行拍攝,固定證據。一旦產生糾紛,承包人可用該視聽資料作為證據,證明承包人的施工進度和發包人不及時給付進度款的違約行為存在,從而證明工程延期系發包人不及時給付進度款所致,承包人不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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