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xiàn)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xiàn)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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