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巨額債務無真實證據 因利害關系庭上自認無效 認定借貸關系不存在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報訊 一家由父子兩人擔任公司股東的服飾公司,在股東兒子與其妻子離婚一個月后,拿著銀行對賬單稱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尚欠公司55萬元債務沒有及時歸還,將兩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55萬元及利息。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南通家林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林公司)與被告王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家林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王某及其父親系公司股東。2012年6月18日,家林公司一紙訴狀將王某及前妻張某一起告上了法院,稱被告王某于2007年至2010年在夫妻存續期間共向原告借款6次,共計555萬元,僅歸還500萬元,尚余本金55萬元及利息(約定年利率為12%),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55萬元及利息,并提供了一份公司與王某往來資金的明細作為證據。
法庭上,被告王某辯稱55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是事實,借款目的是用于還房貸、買結婚戒指、出國旅游、辦結婚酒席等,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將上述借款情況告知張某。被告張某則辯稱,原告公司系前夫一手創立,并由其實際經營控制,另一股東系其父親,現原告僅憑一份個人往來明細單,就要其承擔本案所涉債務的償還責任,該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缺乏事實依據,且即使債務真實存在,原告也不能證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本案明顯系前夫為了多分財產而捏造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另查明,2008年10月20日,王某與張某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4月30日,王某與張某訂立離婚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婚后無子女;雙方無共同財產,雙方無共同住房,離婚后雙方住房自行解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2010年5月18日,王某與張某再次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7月29日,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2012年1月31日,一審法院判決準許兩被告離婚后,王某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2012年5月18日,經二審法院調解,兩被告離婚并對財產進行了處理。
考慮到本案原、被告雙方的利害關系,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其主張兩被告借款的相關財務記賬憑證以及2009年至2011年原告公司的企業年檢報告及其審計報告,但遭到了拒絕,經法官多次法律釋明后仍未能提供。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服飾公司的股東系被告王某及其父親,原告服飾公司與被告王某存在重大利害關系。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間,原告服飾公司長期向被告王某卡上打入巨額的資金,不僅發生在兩被告結婚、離婚、復婚以及兩級法院處理兩被告離婚案件期間,而且兩被告婚姻前后也發生大筆金額的往來資金。庭審中,法院要求原告服飾公司提供相關財務記賬憑證以及相關的年檢報告、審計報告來佐證其主張,原告未能提供,故原告提供的銀行對賬單不能證明案涉資金的性質;王某自認債務存在,考慮到被告王某和公司的特殊身份關系,且涉及到被告張某的正當權益,亦不應得到支持。故根據目前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亦不應當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一審判決后,原告明確表示服判息訴,在法定上訴期內亦沒有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11月12日該判決已生效。
(顧建兵 唐文新)
■連線法官■
虛假訴訟行為隱蔽性強危害大
顧建兵 唐文新
近年來,隨著經濟糾紛及其訴訟的日益復雜化、多元化,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雙方財產爭議較大,有的一方當事人就偽造證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關系人大量“舉債”,雙方串通后由關系人向法院起訴雙方,從而實現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歸屬個人的不法目的;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有的債務人因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而破產,但利害關系人通過偽造證據、虛構債務,與虛構債權人串通后,由其向法院起訴,以達到“合法”轉移資產的不法目的;在拆遷過程中,有的試圖采用“假離婚”、“假互贈”等方式,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訴訟,試圖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來對抗拆遷政策,以期謀求更多的拆遷利益……這些虛假訴訟行為不僅侵害了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正當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
“本案即是一起較為典型的虛假訴訟案件。被告王某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以銀行對賬單的形式偽造自己向公司多次借款的假象,然后再以公司的名義對自己提起訴訟。而實際上,公司對外債權在其財務記賬憑證上會有所體現,同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中也會記載對外債權的相關情況。本案原告不肯提供相關財務記賬憑證以及年檢報告、審計報告,故應當駁回其請求。”據該案審判長、崇川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高航介紹,虛假訴訟行為隱蔽性強,往往需要采取偵查手段才能查處,但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僅有一般的調查權而無偵查權,取證難度大。一旦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時,法院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調查核實,如果查證確系虛假訴訟的,則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且在刑事案件辦理期間要中止訴訟,使得與虛假訴訟相關的民事案件不能及時審結,這不僅損害了真實債權人的利益,而且還可能導致法院作出錯誤判決,損害了法律和司法機關的尊嚴。
“虛假訴訟行為隱蔽性強危害性大,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明顯不合常理,證據可能是偽造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的;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的;調解協議的達成異常容易等類型的案件,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受理,并向其他部門通報;對參與制造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的,要依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真正從源頭上預防虛假訴訟的出現!”結合多年的審判經驗,高航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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