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十年之路:11名貪腐高官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反腐十年“三清”之路
對于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中央專門發文制約
反腐是十八大期間最引人矚目的字眼之一。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理念更被各界認定為未來反腐標桿。
多位參會代表也對反腐做出積極表態。11月9日十八大上海代表團對媒體開放時,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特別提到領導干部要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我夫人已經退了,裸退,沒有任何職務,沒有任何的兼職。我的孩子是自己謀自己的職業,在那苦苦地奮爭,我告訴他一條:你不許在上海,跟上海的單位,我管的、我們管轄范圍的一些單位打交道,你不要跟上海的官員接觸。”
除了自我監督,俞正聲強調反腐還是要靠制度建設,目前上海已經明確要逐步實行財產公開制度。
“關于官員財產申報,中央已經有明確規定,廣東也在試點,我們會繼續探索。”11月11日,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對媒體說。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敗“五年規劃”---《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實施的最后一年。十八大以后第二輪五年反腐規劃即將開始。“新的反腐規劃,將會延續胡錦濤在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堅持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方針,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對《瞭望東方周刊》說。
對于未來反腐敗工作的走向,2012年8月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認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中國的腐敗問題正處于從有所遏制向全面遏制轉變的重要階段、從易發多發期向穩定可控期轉變的關鍵階段,“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任務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嚴肅查辦腐敗案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大力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樣本反映反腐的決心和力度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于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于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一直強調不論是誰,不論職務有多高,只要搞腐敗就堅決查處,絕不手軟。”11月7日十八大新聞發言人蔡名照在新聞發布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對薄熙來、劉志軍等人問題的查處,就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
高級領導干部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等案件查辦一直是反腐鏈條上關鍵一環。“黨員干部不管地位有多高、級別有多大,原來威望有多高,只要涉及腐敗,就堅決會被懲處,這是一直貫穿在我們黨反腐敗的歷程之中的,這些年來相繼落馬的官員一再表明了黨和政府的決心。”林說。
中紀委在十七大上的工作報告中曾提及一組數據:“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國紀律檢查機關共立案677924件,結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辦結案件),給予黨紀處分518484人。查處陳良宇、杜世成、鄭筱萸等極少數高級干部嚴重違紀案件。”
李雪勤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曾提到當前反腐工作中最突出的三個問題,“一是領導職務高的案件多;二是案件涉及金額數量大;三是查處案件中的‘一把手’多。”這三個特點在高官貪腐樣本中有明顯體現。
經本刊梳理發現,2002年至今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貪腐高官分別有11人、27人,此樣本從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十年黨和政府對于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力度。
被判處死緩的27名官員中,涉案金額最少的是2003年湖南省郵電管理局原局長兼黨組書記張秀發,受賄347萬元;最多的是2006年武漢鐵路分局原副局長劉志祥,貪污、受賄及來源不明的數額共達4434.4萬元。
被判處死刑的11名官員中,涉案金額最少的是2007年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受賄及來源不明的數額共279萬元,最多的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達1.98億元。
金額僅是判處重刑的一個影響因素。2010年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以罪款2959萬余元被判處死緩,但與陳紹基同樣是省部級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以罪款649萬余元于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法律界分析,鄭筱萸被判死刑的關鍵原因,更多來自該案引發的民憤和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
同樣因數額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處死刑的還有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其受賄金額為517.1萬元,但其存有索賄行為且毫無悔罪表現,另有4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還阻撓司法部門對他的查處,于2003年被判死刑。
而陳紹基雖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他被審查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因此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自首、立功、坦白、退贓等因素在諸多死緩判例中有所體現。
除了自身受到重懲,一些高官貪腐落馬,也牽出窩案。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的落馬就掀開了高鐵建設中的貪腐窩案。這些官員具體包括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張曙光、鐵道部運輸局原副局長蘇順虎、呼和浩特鐵路局原局長林奮強、副局長馬俊飛、劉彪、南昌鐵路局原局長邵力平、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哈大客專公司原總經理杜厚智。
此外,近幾年“裸官”現象浮出,貪官外逃和“裸官”現象密切關聯。對“裸官”的嚴控和懲處也成為反腐的一個重要切口。陜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于2007年案發,其妻兒在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2008年6月龐家鈺因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高官貪腐中還有: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女兒投資移民美國;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黃瑤,其子移民新西蘭。
反腐制度化與國際合作
中紀委在十七大工作報告中曾總結提到:“從總體上看,五年來紀律檢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近幾年,互聯網在反腐中的作用受到重視。
中紀委在十六大工作報告中已提及要“不斷拓寬監督渠道,綜合運用黨的紀律檢查、法律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使權力運行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
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在談到對官員監督存在的問題時曾認為:“上級監督下級太遠,同級監督同級太軟,下級監督上級太難,組織監督時間太短,紀委監督為時太晚。群眾、媒體監督官員、政府,這條路子一定要暢通,才能避免問題被捂在蓋子里。”
加強監督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完善法規制度。2002年至2007年間一系列黨內重要法規的頒布即是有力的佐證。2004年初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遵照執行。同年10月《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使“黨員主體地位”得到制度化確認。2009年,《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頒布實施,以完善巡視制度、規范巡視工作、加強黨內監督。
對于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中央專門發文制約。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及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三份文件規范人事組織關系,防止官位尋租。其中,《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的職務任期、連任限制、最高任職年限、任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等問題作出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則對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適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結束后加快流動,防止產生利益結合。
對于土壤深且厚的“官商勾結”現象,中央亦早有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紀委印發了《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稱的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即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等。
2006年9月印發實施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則直指近幾年的“裸官”現象。上述規定要求官員報告個人及家庭的具體事項,包括出國移民等。2010年7月,《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重新被修訂,與2006年相比,新規還將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裸官”現象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中國反腐建設應更關注國際合作。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諾《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而成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由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馬兼任首位局長,傳達出雙重信息:其一,中國政府直面國內的腐敗現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國際攜手反腐大勢已成,實質性合作日益頻密。
立法填補反腐空白
反腐立法一直在不斷加大力度。
中紀委在十六大工作報告中曾提及,“需要對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如對認定和處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1988年1月 21 日公布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被首次規定,該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沒收其財產的差額部分”。
這本是為懲戒拒絕交代巨額財產來源的貪腐官員,然因其罪名罰則中有“最多5年有期徒刑”之法定量刑條款,反使多數貪官不愿交代。學界分析,究其原因,在于作為一個獨立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比貪污罪和受賄罪責任輕不少。
案發于2004年的趙洪彥案就因此引發過爭論。趙洪彥是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爭議焦點是,趙洪彥能查清的受賄金額是85萬余元,卻有298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上述爭論終于在2008年有了結論。這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進行了第七次修改,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從5年提高到10年。
為讓貪官交代清楚巨額財產的來源,法律規定了“自首、立功、坦白、退贓”等從輕處罰的法律情節。
對應《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200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確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罪名。這項罪名被評價為“在理論上對傳統受賄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實踐中填補了目前反腐敗制度和法律體系存在的一個空缺”。
填補法律空白的工作一直在繼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增加了有關海外賄賂的條款。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罪名確定為“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反腐敗法》也已被各界屢屢提及并有望進入立法日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徐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的基本要求作出硬性規定,如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兼任一個以上公職,限制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后在非國有、集體企業的任職,禁止三代以內血親在上下級部門工作等。提出類似建議的還有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等人。
2011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意在以“坐實生刑”為減少死刑做鋪墊,但官員腐敗未被納入死緩限制減刑的范圍。
“三清”理念令人鼓舞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成為中共十七大后的流行語。俗稱“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產申報公開等制度得到輿論熱情關注。
此次中紀委報告中提及的“三清”理念,“這個理念其實一是我們黨反腐工作中所倡導的內容。與以往的‘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提法一致,而財產公開是踐行此理念的重要一環。”林說。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杜德印認為,十八大報告首提“政治清明”理念,是令人鼓舞的一項內容。與“政治清明”并列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在十八大各代表團分組審議中共中央紀委工作報告時一起成為討論熱點。十八大浙江代表團的代表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響亮的新思想、新觀點、新目標、新舉措。
杜德印表示,應該關注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和因果關系,提高黨和國家預防腐敗能力的建設。“如果做好人更難,那就麻煩了。”杜德印提出,反腐要重視制度建設,同時也要居安思危。在注重加強紀檢監察工作的同時,也要從風氣、文化、環境方面進行治理,不能讓環境的評價規則發生變化,“每個人都應該有責任感,都應該為我黨建設清明的政治而努力,使政治清明、政府清廉、自己清正!”
在十八大代表、甘肅省委副書記、省長劉偉平看來,此次中紀委報告梳理了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對反腐倡廉建設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觀點新論斷,總結了“七個必須堅持”的反腐倡廉工作經驗,“對今后五年的紀檢工作提出了八個方面的具體建議,既明確了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新要求,又突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任務,具有很強的思想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而在十八大代表、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看來,只有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才能從根源上遏制腐敗。
“腐敗問題歸根結底還是體制和制度上的問題,在權力過分集中、缺少制衡機制的形勢下,光依靠領導干部的廉潔、清明,很難真正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11月8日下午在陜西省代表團開放討論上談到學習十八大報告時李金華說,只有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從根源上遏制腐敗。(《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張海林、特約撰稿葉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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