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情況時有發生且有上升趨勢,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也給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帶來了新的挑戰。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標準,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圍繞決定出臺的相關問題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采訪。
新刑訴法專章規定未成年人案件程序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介紹,多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工作開展不平衡、辦案工作配套機制不完備和幫教預防社會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全過程。" 這位負責人表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礎、強民族的需要,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
他告訴記者,決定的及時出臺,意義重大、深遠:一是進一步表明高檢院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高度重視,統一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對加強這項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二是明確當前和今后一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總體發展思路,突出未檢工作的特點和重點;三是明確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各項具體措施和要求,進一步提高工作的專業化、規范化、體系化,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據了解,決定還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建設方面做出了明確要求。省級、地市級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檢察院,原則上都應爭取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省級院必須在公訴部門內部設立專門負責業務指導、案件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
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貫穿案件辦理始終
決定指出,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要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貫穿于辦案始終。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解釋說,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必須堅持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審,并注重用科學的方式、方法提高幫教效果。
對于"綜合犯罪事實、情節及幫教條件等因素,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標準,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這位負責人舉例說,比如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一律不捕;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未遂犯、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依法不起訴。
他強調,要把訴訟監督的重點放在強化對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上,防止和糾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訴訟行為和錯誤判決裁定。與此同時,注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一方面要加強對被告人認罪服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另一方面要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護,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要落實以上這些要求,辦案人員就必須專業,因此我們應該挑選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愛心、耐心細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知識的檢察官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說。
對逮捕必要性證據要進一步加強審查
決定要求,要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各項特殊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聽取律師意見制度、親情會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特別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對逮捕必要性證據、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的審查。
公安機關沒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收集移送。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后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訴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
"修改后刑訴法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決定也做了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準確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解釋說,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次,要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規范工作流程,認真做好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監督考察。對于既可相對不起訴也可附條件不起訴的,優先適用相對不起訴。再次,要完善不起訴宣布、教育的程序和方式。對相對不起訴和經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不起訴的,在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時,要充分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對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