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公司的條件
1.成立公司注冊資金條件。
一般經營項目兩個及以上股東合計:3萬元;一個股東10萬元。
2.要有真實的辦公場所。
辦公場地不限辦公樓、鋪面、商住樓、住宅小區。
3.成立公司股東條件。
一個自然人或一個公司法人(即公司)及以上。
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個人獨資公司。
二、公司股東/法人/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有以下情況不能擔任
1.民事行為通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末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末逾五年;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末滿三年的;
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末逾三年;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末逾三年;
6.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末清償;
7.國家機關公務員;
8.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黨紀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
9.60歲以上的自然人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三、成立公司的流程
1.簽訂《組建公司合同》。
《組建公司合同》又稱出資人協議,是所有出資人簽訂的,關于公司基本框架的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和出資、組織結構,以及成立公司的基本要求等。
公司應設立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2.名稱預先核準。
在確定好出資人以后,應到工商局進行名稱預先核準。各投資人事先要提出幾個備選名稱,以免與其它公司雷同。
公司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3.出資和驗資。
各出資人按照《組建公司合同》履行出資義務。到銀行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貨幣資金應存入該帳戶。
非貨幣資金應進行評估,然后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出資到位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寬了公司的成立條件。
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降低到3萬元,出資可以在兩年內繳足,知識產權可以占注冊資本的70%等。
4.確定公司住所和起草章程。
尋找經營場所,簽訂租房合同是比較急迫的事情。
5.到工商局進行設立登記。
有了驗資報告、租房合同(或房產證)、章程后,就可以到工商局進行設立登記。
6.到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7.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進行稅務登記的前提條件是:有會計人員,有財務辦公地點(防盜門窗、保險柜)。
稅務局可能要派人進行實地調查。
需要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司比較麻煩,因為要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最好注冊資本在50萬以上。
拿到稅務登記證后,成立公司的全部手續就辦完了。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