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狀
反訴狀文書樣式供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以本訴的原告或上訴人為被告,以抵銷、排斥或吞并對方訴訟請求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關的新的訴訟請求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銷、動搖或者并吞本訴的目的。反訴制度存在的基礎是原被告間彼此聯系的非單一性以及權利的交叉和重疊。法律規定反訴制度,就是為了保護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兩訴合并審理,達到節省人、財、物,提高訴訟效益的目的。
反訴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種起訴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訴對象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提起,即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增加、不減少,當事人的人數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反訴雖然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也就不存在反訴,但是,反訴請求也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反訴具有獨立之訴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
3.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訴,其目的就是為了對抗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種對抗包括動搖、抵銷或吞并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請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訴的原告對自己履行一定的義務。
4.反訴請求理由的牽連性。這種牽連性既包括客觀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的聯系,也包括主觀權益上的聯系。如果兩訴之間毫無聯系,則反訴不能成立。
反訴的提起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只有向同一法院提起,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本訴和反訴也才能合并審理。
2.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同一訴訟系列和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與本訴必須同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并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序。如果反訴不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則反訴不能成立;同時,如果反訴適用特別程序,而本訴適用普通程序,則反訴也不能成立。
3.反訴狀必須在原告起訴以后,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提交。因為如果不在這個期限內提出,法庭就無法進行合并審理,反訴也就因此失去了實際意義而成為不必要。
當事人用反訴狀提起反訴,對于簡化訴訟,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進而達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都是十分必要的。
對反訴能否提起再反訴,就是說,在本訴被告人提起反訴后,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許對此再提出反訴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訴訟程序即行開始。在訴訟中,本訴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本訴的原告也可以再對被告提出其他訴訟請求,如此循環往復,只要符合訴訟的條件,符合兩便原則,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稱再反訴,它只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幾個訴訟請求而已。
在第二審程序中本訴被告是否可以提起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文書樣式】
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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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訴人(本訴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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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訴 請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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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與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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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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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反訴狀副本 份 |
反訴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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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反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基本情況。
先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在“反訴人”之后,用括號注明反訴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再寫被反訴人的基本情況,同樣用括號注明被反訴人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填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時應當注意: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反訴請求。
寫明請求抵銷、排斥或吞并本訴標的的具體數額和方式。如“請依法判令被反訴人(即本訴原告 )償還拖欠反訴人房租600元,以抵銷反訴人欠其債款的相應數額”。
3.事實與理由。
這是反訴狀中最重要最關鍵的部分,也是整個反訴狀的核心。在這一部分里,要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闡述反訴主張的正確性和抵銷、排斥和吞并對方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所以,這部分內容寫得好壞,對反訴的勝敗有很大的關系。反訴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必須以同一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為依據。如果反訴人在反訴狀中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與本訴在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上毫無聯系,反訴便不能成立。
反訴的事實一般以分項書寫為宜。最常見的寫法,一般是先擺事實后寫理由;或者夾敘夾議,結合敘事闡明理由。不管采取哪種寫法,都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敘述事實時,要抓住關鍵。特別是涉及到權利、義務承擔的責任劃分等關鍵性情節,應盡可能地闡述清楚,能夠使人一看便知雙方爭執的焦點所在和事實真相,不要在枝節上糾纏不休。②在敘述事實的同時,應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說明自己所敘述的事實的真實性,證明所敘事實是確鑿無疑的,有根有據的。③應緊緊圍繞反訴請求擺事實、講道理,論證反訴請求的正確性、合法性。④論證要合乎邏輯,講究語言文明,以理服人,切忌強詞奪理。
反訴理由主要是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地分析其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論證上述請求事項的合理性。
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層次:一層是事實理由,一層是法律理由。
事實理由是上述糾紛事實的概括和升華,不是簡單地重復糾紛事實。即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分析糾紛的性質,說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后果,說明過錯責任;論證權利義務關系,說明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合同糾紛,在理由部分應首先說明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再分析危害后果,說明對方有哪些過錯;最后論證權利義務關系,說明對方應負的民事責任,等。
法律理由即引用的有關法律條文,說明原告所提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引用法律要求全面、具體,引用法律的名稱應當寫全稱,而不能使用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而不能寫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這是不恰當、不合規范的。引用法律條文時,適用條款項的,應引到條、款、項,不能只引到條。
4.證據方面。
證據是證明所訴事實的真實性、可靠性的依據。如果所訴的案件沒有證據,是經不起人民法院審查和對方當事人辯駁的。只有列舉出足以證實事實真實的可靠的有關證據,才能達到訴訟的預期效果。
在反訴狀中,應當列述的證據,有三項內容:一是列述應提交有關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說明書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程度;三是證人的證言內容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反訴人應在證據部分說明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物證原物的情況。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難時,要說明可以提交的復制品、照片、節錄本的情況。如果提交的是外文書證,也必須附送中文譯本,并說明其情況。
反訴人在證據部分,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也就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說明什么證據需要保全,是書證、物證還是證人證言(如書證可能腐壞、丟失;物證可能毀滅、變質;人證因年老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等),應說明證據由什么人所持有及其具體理由等。
證據的寫法。民事反訴狀的證據不單列,一般是隨寫事實隨列證據。對于能夠證實某個重要事實的有關證據,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在談到這個事實的時候用括號加以注明。
三、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分二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反訴狀人簽名蓋章,同時寫明具狀的時間。
3.附項。寫明下列事項:
(1)本反訴狀副本 份;
(2)物證的名稱及件數;
(3)書證的名稱及件數;
(4)證人的姓名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