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書
【制作依據】
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向人民法院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時使用。
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書,是訴訟當事人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申請時所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交納訴訟費用。除了適用特別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即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以及提審、再審的案件以外,都應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無論是應預交訴訟費用,還是訴訟終結時應負擔訴訟費用,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后決定。所謂緩交,是指訴訟費用暫時難以支付時,將交費日期延后。所謂減交,是指只交納應交納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謂免交,是指免去全部應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即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的人,必須是具備訴訟資格的案件當事人,其他人則無權提出。
第二,必須是確有困難。所謂困難,是指當事人沒有能力和條件交納,或者沒有全部交納的能力或條件,或者在一定時間內交納確有困難。
第三,當事人必須提出申請。申請的形式,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以入卷備查。也可采取口頭形式,由人民法院記入訴訟筆錄。
第四,必須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作出準予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決定。反之,則應作出不準予緩交、減交、免交的決定。
符合上述條件,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決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文書樣式】
緩(或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書
申請人:
案由和要求:
申請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緩交(或者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書”。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如系起訴方在立案的同時,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即可用上述寫法,也可采用信函式的寫法。即在標題的左下方,頂格寫明所遞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尾部的致送用語則略去。
2.案由和要求。
這部分因申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而有區別。如系起訴方提出申請,案由部分則省略,如系敗訴方提出申請,應寫明在何案件中,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由自己負擔,因經濟方面確有困難,要求緩交、減交、免交。
該部分文字上力求簡要,點到為止。
3.申請理由。
應具體、全面地把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事實情況寫出來。要圍繞經濟上“確有困難”這個法定條件來寫。現實中,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或者因水災造成困難;或者因火災造成困難;或者因風暴、地震等造成困難;或者因瘟疫、病情造成困難;或者因旱災、蟲災造成農業欠收、生活困難,等等。這些情況的出現,都可以作為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理由。
寫申請理由一定要合法。不能把因賭博造成的經濟困難、非法經營蝕本造成的經濟困難等,作為理由提出來,這就是說,交納訴訟費用是否“確有困難”,要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申請人在理由部分所述主要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所舉證據不單列,隨寫事實,隨用括號加以注明。
三、尾部
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1.所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如采用信函式,致送用語不寫),分二行寫“此致”、“人民法院”。
2.在正文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單位全稱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應簽名或蓋章。
3.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時間。
4.附項。如果有某些證據需要同時提供,則應在附項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