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案例選編(六)
墊資施工 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實:
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順達公司)與華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華運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華運公司承建順達公司開發的錦芳苑住宅小區中的2幢樓,均為15層,板式結構,總建筑面積36000平方米,工期從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合同價款68,480,000元,因順達公司資金緊張,在工程施工期間,華運公司墊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順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未對墊資的利息作約定。
合同簽訂后,華運公司如期開工和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向順達公司提交了竣工資料,并要求順達公司按合同約定結算并支付工程款。順達公司因資金緊張無力支付工程款,便以華運公司墊付全部工程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為由而拒付工程款。
華運公司則認為,本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同意墊付全部工程款實出于無奈,因為順達公司稱如果不同意墊資,就立刻將該工程發包給其它建筑公司。現本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并經驗收合格,所以順達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華運公司與新達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半年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順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及利息2,588,544元。
[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在庭審中,原告華運公司訴稱,本公司與信達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信達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故請求法院判令信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及利息2,588,544元。
被告信達公司辯稱,原告華運公司墊資施工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本公司可以支付合同價款,但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原告華運公司與被告順達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華運公司墊付全部工程款,雖違反了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規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可以認定有效。被告信達公司以原告墊資施工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其關于信達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588,544元的請求,因雙方在合同中對墊資的利息未作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和本案訴訟費用35241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未上訴。
[律師點評]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時常會遇到當事人雙方有關于墊資的約定。在當前建筑市場中建設方處于優勢地位的情況下,這種作法尤為普遍。1996年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是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拖欠工程款問題,以維護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墊資施工的現象根本未得到控制,反而愈演愈烈。這成為當前建筑市場中一個十分棘手和尷尬的問題。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上述通知是位列部門規章之下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有關墊資的問題作出了本條司法解釋。
本案中,原告華運公司與被告順達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由華運公司墊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約定墊資的利息。所以法院依本條司法解釋所作出的只支持其關于工程款的請求,而駁回其支付利息的請求是完全正確的。鑒此,本律師事務所提醒廣大的建筑企業:在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墊資時,務必深刻理解本條司法解釋的精神,并高度注意本所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六)一文中提示的九個問題,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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