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
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下的料、件、設備進口和加工裝配成品或補償產品出口時,經營單位(外貿公司,或工貿公司,或生產單位)或其代理人分別持由主管海關核發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向入、出境地海關申報。申報時,須交驗下列單證:
(1)注有“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字樣的綠色《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注:專用報關單與普通報關單所要填列的內容完全一樣,一式四份(注:補償貿易產品出口時,還需遞交一張黃色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便憑單辦理退還國內產品稅)
(2)發票、裝箱單;
(3)《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其中,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料、件、設備和補償出口的商品屬于國家規定須領取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須提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和生產所需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不包括小轎車、面包車),工具及廠房裝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規定不許搞的18種商品外),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4)《出口收匯核銷單》(僅用于出口)。
二、海關查驗放行
海關對經營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單位交驗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并查驗貨物,如符合進(出)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出)口專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對加工裝配項下進口料、件取樣,并派員或指定有關人員押運)。
說明
(1)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進口的料、件、設備和加工裝配的成品,均系保稅貨物性質。上述料、件自進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止,均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和海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出售,轉讓調換、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的合同執行完了后,經營單位應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產品出口之日起1個月內,憑當地稅務機關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3)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經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家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轉讓單位須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4)加工裝配項下有關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轉為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和海關核準,再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按章納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尚須申請并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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