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協議簽訂后 患方訴稱被脅迫
人民法院報宣城8月17日電 今天,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醫患糾紛案。原告伍某將被告宣城市某醫院告上法庭,以與被告簽訂的《關于茆某醫療糾紛處理協議》系受被告脅迫簽訂,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上述協議。
原告稱,2011年6月8日,自己的妻子茆某因反復頭昏,伴四肢麻木,到被告處就診,入院診斷為重度貧血,當天被收住院,醫生未做任何積極處理,致使患者第二天凌晨發生腦出血。后轉上級醫院治療,結果仍不理想,不得不轉回被告處做保守治療。患者于7月11日在被告醫院內死亡。同日,死者的兩個堂兄弟到被告處看望時,被醫院認為是來鬧喪,被公安機關拘留。7月14日,原告被逼無奈與被告簽訂了《關于茆某醫療糾紛處理協議》。
原告認為,被告方在具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采取脅迫方式與原告簽訂協議,該協議并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顯失公平,要求法院依法撤銷。
被告辯稱,茆某入院后,我院采取了積極的檢查措施,頭顱CT顯示無異常。次日凌晨,患者出現腦出血,我院建議患者到醫療水平更好的蕪湖某醫院治療,患者當日即被轉到該院,后在該醫院實施開顱手術,手術是否成功,我院不能妄加評斷,但其醫療行為,跟我院沒有任何關系。后患者又從該醫院轉入我院,我院對其實施了積極的治療。終因醫治無效,患者不治身亡。我院對患者采取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其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我院不應承擔責任。死者親屬糾集80多人在我院8樓重癥監護室鬧事,嚴重影響了其他病人的診治和我院正常秩序。事發后,市區兩級政府領導非常重視,組成事故調查組,與死者家屬代表協商處理善后事宜。2011年7月14日下午,在區衛生局會議室,衛生局領導、院方工作人員、死者住所地鎮政府領導及村主任干部等組成糾紛處理談判小組,與死者親屬四人進行談判。我院建議患者親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但原告自愿放棄。經多輪協調,原告尚欠我院醫療費用72982元,因家庭困難無法交齊,主動將所有住院費用交給我院予以農合報銷,并承諾不再為死者因病治療無效死亡之事向我院主張任何權利。當晚,在糾紛談判小組的見證下,我院與原告簽訂了糾紛處理協議。該協議原告親自簽名,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我院并未脅迫原告。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周紅兵 俞麗妃)
圖為庭審后旁聽群眾與法官交流。程 洪 攝
■庭審聚焦■
醫療糾紛協議是否該撤銷
焦點一:原告簽訂糾紛處理協議是否受脅迫
原告提出,被告領導找原告談話,以死者醫療費沒有付清,讓原告要么簽訂協議,要么支付所有的醫療費,否則要將原告送到拘留所,而且被拘留的死者的兩個堂兄弟也不會放出來等相威脅,脅迫原告簽訂協議。
對此,被告辯稱,原告上述陳述不是事實,被告領導并沒有找原告談上述內容。原告對其主張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況且,即使被告領導確實與原告講了上述內容,也不構成對原告的脅迫,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是公安機關針對患者親屬的鬧事行為作出的。被告僅僅是一家事業單位,沒有權力拘留某個人或將已被拘留的人釋放。原、被告是在相關單位領導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主持下,簽訂了糾紛處理協議。原告簽訂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受脅迫所為。
焦點二:協議是否顯失公平
原告認為,死者治療及搶救費用花去十幾萬元。被告在死者茆某入院當天,未對茆某做任何積極處理,存在嚴重的過錯,應對茆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而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協議,被告方僅僅是為原告方墊付不足兩萬元的醫療費,而且協議還約定被告方保留追訴的權利。該協議顯失公正。
被告反駁稱,其已對死者茆某采取了積極的治療措施,其醫療行為并無過錯和不當。不應對死者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況且,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被告是堅持建議原告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的,是原告不同意。在協議簽訂過程中,被告與原告對原告方的各項損失進行了計算,在此情況下,原告簽訂協議,對其權利的部分放棄,不存在不公平的問題。被告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到原告家庭困難,也為了平息原告方的醫鬧行為,與原告簽訂了糾紛處理協議,該協議根本談不上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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