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刑訴法修正案,新刑訴法將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隨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部門都開始醞釀根據新法修訂各自與刑事訴訟有關的規定或司法解釋!度嗣穹ㄔ簣蟆7月31日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7月30日下發全國法院征求意見。該報道稱,征求意見將在9月中旬結束,最高法將于年底正式發布該司法解釋。不過,最高法至今沒有對外公開該征求意見稿,也沒有表示將對外征求意見。
昨日下午,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緊急召開研討會,討論網上曝光的一份最高法關于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研討會主題“避免刑訴法二次立法問題”直指最高法試圖在司法解釋中超越法律規定為法院賦權,涉嫌“二次立法”。
上海律協刑委會主任林東品表示,該稿真實性已通過全國律協等相關渠道獲得證實。昨日廣州一法院系統人士亦向南都記者證實,該稿確實已下發,目前仍在地方法院征求意見。
律師:法院直接處罰律師是越權
引起律師界強烈反應的是征求意見稿第249條和第250條關于法庭秩序的規定。其中第2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攜帶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等辦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第250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還可以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執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等處罰”。
對于這樣的規定,律師普遍認為存在“越權”的嫌疑。
上海刑辯律師、上海律協刑委會委員張培鴻認為,錄音錄像拍照,涉及審判公開,從大原則看,只要不擾亂法庭庭審,都應該是合法的,尤其“錄音錄像拍照設備”的概念非常寬泛,如此規定缺乏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法院可禁止律師6個月至1年出庭,他認為這是最高院通過“立法”,確立法官在法庭上的絕對權威,“這是不行的”。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在微博發表的長微博中表示,禁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其實質是“暫停執業”,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限制和剝奪。而根據《律師法》,只有司法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律師進行行政處罰,法院對律師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權的僭越。
毛立新還指出,根據刑訴法,法庭對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有權訓誡、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報請法院院長批準后處以罰款或拘留。司法解釋只能在刑訴法的規定范圍內進行具體解釋,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設“禁止出庭”的處罰,這是對全國人大立法權的僭越。
“刑訴法剛剛頒布時,大家都有擔心,會有擴權或限權的解釋,這些并沒有忠實于立法的本意”。林東品指出,司法解釋是對法條技術性、操作性的釋法,不是立法,如果解釋超出了范圍,特別是對刑訴法原則性的東西進行了改變,那就變成了立法。法院可處罰律師6個月到1年不得執業,就屬于明顯的擴權,“是非;奶频摹。
律師界也對第250條專門針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設立規定表達了不滿。
林東品指出,從理論上講,公訴人、法官也存在違反法庭紀律的問題,不能單獨對律師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別差,非常粗暴地對待律師,那怎么進行救濟?”
學者:對律師懲戒要尤為慎重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認為,對不得以微博等形式報道庭審活動,出于對法庭秩序的維護,具有一定道理,“動不動就微博直播,也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但對律師進行懲戒這一規定,程雷則指出法院并無權禁止律師執業,即使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應由司法部或律師協會進行處理,或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類似于紀律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舉行聽證會之后進行懲戒。
“律師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的團體,對律師作出懲戒要尤為慎重”,程雷表示。
聲音
為何不公開征求意見?
相比起刑訴法修改時,全國人大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做法,最高法起草的司法解釋僅在內部征求意見,不少律師提出應該全面公布,由社會各界進行公開討論!靶淘V法草案都能討論,司法解釋為什么不能討論呢?”林東品表示。
(南方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