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復核完畢。當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定性 吳英集資詐騙二審裁定準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非法集資過程存詐騙手段
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180%)不斷地從林衛平等人處非法集資。
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于償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購買房產、車輛和個人揮霍,還對部分集資款進行隨意處置和捐贈。吳英個人購買服裝、化妝品、吃喝等花費集資款逾1000萬元,擁有4輛寶馬車,還花費375萬元為自己購買法拉利跑車1輛。
吳英取得集資款項后,為了炫富,以騙取更多的資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楊衛陵等人借款3300萬元炒期貨全部虧損后,卻謊稱贏利,竟另籌資分給楊等“紅利”1600萬元,后又陸續從楊處騙得資金5000多萬元;公司員工外出辦事結余90萬元,主動要其不必上交財務等等,最終導致3.8億元集資款無法歸還。
最高法認定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
11名受害者僅2人為親友
為了進行集資,吳英隱瞞其資金均來源于高息集資并負有巨額債務的真相,并通過短時間內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大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集資時,其還向被害人編造欲投資收購商鋪、爛尾樓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報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吳英非法集資對象為不特定公眾。吳英委托楊某等人為其在社會上尋找“做資金生意”的人,事先并無特定對象,事實上,其非法集資的對象除林衛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還包括向林衛平等人提供資金的100多名“下線”,也包括俞亞素等數十名直接向吳英提供資金因先后歸還或以房產等抵押未按詐騙對象認定的人。
在集資詐騙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蔣辛幸、周忠紅2人在被騙之前認識吳英外,其余都是經中間人介紹而為其集資,并非所謂的“親友”。林衛平等人向更大范圍的公眾籌集資金,吳英對此完全清楚。
判決 供述賄賂事實 可不立即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據新華社
■ 吳英案回顧
●2007年2月
吳英被東陽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
●2008年
浙江省金華市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起訴吳英
●2009年12月
金華市中院認定吳英集資詐騙3.8億元,一審判處死刑
●2010年1月 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1年4月
二審開庭時,吳英主動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否認集資詐騙罪
●2011年11月4日
主審該系列民事訴訟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軍證實,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將由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死刑判決,報請最高法院復核
●20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