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首批4個指導性案例 可作為審判依據
本報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白龍)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這次發布的4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個。據介紹,這是貫徹落實案例指導制度要求,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導效力,法官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并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 此次發布的4個指導性案例,是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所確立的標準和程序,從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的案例中精心編選出來的。指導性案例主旨主要體現了以下幾點:一是注重關注和保障民生,維護市場交易誠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督促和教育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倡導自覺守法、誠實信用的良好社會風尚;三是準確認定新類型受賄犯罪,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依法嚴厲懲治賄賂犯罪的呼聲,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四是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減少不和諧因素,努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舉措之一,為了創建并實施該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專門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根據《規定》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不僅不同于以往任何單位和部門發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發布的或者刊發的各類案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名稱不同。指導性案例是規范用語,只有符合《規定》要求并按照《規定》程序發布的案例,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而以往發布或刊發的案例只能視為有參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導性,也沒有統一指導性案例的稱謂,今后通過其他途徑刊發的各類案例也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導性案例均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編選,必須預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部門、案件原審法院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征求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均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布,其他案例的編選和發布則無此程序要求; 三是指導效力不同。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導作用,即在根據法律、有關司法解釋做出裁判的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并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無此明確、權威的裁判指導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加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關于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組織學習,把握精神實質,嚴格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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