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供暖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對供暖糾紛進行專項調研。今年1至10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上訴案件151件,其中,供暖單位或代收代繳單位起訴采暖個人或采暖職工所在單位索要供暖費的案件占了絕大多數。除此之外,商鋪、廠房、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供暖糾紛案件有增多跡象。在全部供暖糾紛中,近九成案件以供暖單位勝訴告終。
調研發現,當前供暖單位與采暖用戶的供熱采暖行為尚不夠規范,尤其是缺乏合同意識和證據意識,加之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以及部分采暖戶對相關法規政策的理解有誤,導致供暖糾紛居高不下,雙方當事人往往爭議較大,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在一些供暖糾紛案件中,供暖單位雖然勝訴,但一些實際問題尚未徹底解決,采暖用戶在被判決支付供暖費后仍繼續拖欠下一年度費用,供暖單位常年起訴現象較為突出,甚至出現“屢訴屢欠,屢欠屢訴”的怪現象。
調研顯示,供暖糾紛中暴露出六大問題:
——供暖協議簽約率低。從案件審理情況看,供暖單位與采暖用戶簽訂書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數情況是采暖戶不愿或怠于與供暖單位訂立書面協議。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暖體制的改革導致供暖單位、繳費義務人、供暖費標準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采暖戶感覺難以承受,希望通過推遲簽訂新合同的方式延續以往對自己有利的繳費方式。
——供暖標準約定不明。從現有情況看,當事人約定的供暖條款普遍比較籠統,特別是對供暖范圍、供暖溫度、測量標準等容易產生爭議的事項約定不夠明確,為日后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這種現象在商鋪、廠房、辦公用房供暖糾紛中顯得尤為突出,由于缺乏經營性用房供暖標準的相關規范,當事人對于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又不十分明確,一旦形成訴訟,雙方往往各執一詞,難以調和。
——供暖單位服務不到位。調研發現,采暖戶對供暖單位的服務質量不滿意,進而產生對立情緒,是導致長年欠費的原因之一。審判中發現,一些供暖單位受以往福利供暖體制的影響較強,未將采暖戶作為平等主體一方對待,服務意識不強,沒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檢查、監測及供暖設備的維修、維護等義務,出現問題又未能及時處理,導致供暖服務質量下降,引發用戶不滿。
——采暖戶不注意收集、保留證據。供暖溫度達不到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這是絕大多數采暖用戶拒絕支付供暖費的抗辯理由。然而,案件審理中卻沒有幾個采暖戶能夠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因在于,大部分采暖戶缺乏收集證據和保留證據的意識,或者不知道應當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許多采暖戶將自行測量的溫度記錄作為證據提交,還有的提交醫院診斷證明或租房合同,以此證明因暖氣不熱被凍病或搬家,但這些證據顯然難以被法院所采納。
——采暖戶主動履行繳費義務的意識不強。受計劃經濟時代供暖福利體制的影響,許多采暖戶特別是老國有企業職工已習慣于由單位支付供暖費。然而隨著“誰用暖、誰繳費”的新繳費方式的實施,單位已很少再替職工支付供暖費,加之單位改制、職工離職、單位與供暖單位因故終止供暖協議等原因,很多采暖戶已經無法再像從前一樣享受供暖福利,繳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自然不高。同時,由于供暖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用戶不交費,即便有技術條件,國家也不允許供暖單位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單位要求欠費人支付滯納金的請求也經常得不到支持,這樣一來,采暖戶幾乎不用為欠費支出額外成本,沒有任何壓力,自然能拖就拖。
——對供暖存在認識誤區。案件審理中發現,一些職工和單位對供暖的公益服務性質缺乏足夠認識,將供暖服務等同于一般商業性服務,片面強調自愿、有償原則,從而產生一些不切實際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沒有簽訂供暖合同或房屋無人居住為由拒絕支付供暖費,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為由要求供暖企業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氣,這在現有政策下,沒有分戶供暖條件的小區是很難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