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09年9月,來自西安的學生小霞(化名),在家長的陪伴下,到北京某民辦高校就讀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然而讓人想不到的是,僅僅就讀一年,小霞就讀的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即被取消,學校主動為小霞辦理轉專業手續,但小霞卻選擇了退學,并將就讀的北京某民辦高校訴至法院,要求該校退還全部學費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小霞訴稱,2009年7月,北京某民辦高校招生老師向她及父母提供了招生簡章,介紹該校是經正規審批設立的學校,并向她推薦該校已經開設很久的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聲稱該專業最大特色是3+1,即首先在國內學習,國內學習所修學分即可得到英國學校的認可,三年后無需參加雅思考試,由該校直接推薦到英國的大學繼續深造,并可以獲得國家教育部正式認可的畢業證和碩士學位,同時在畢業后,還可以獲得在英國兩年的工作簽證。
基于上述原因,小霞最終決定報考了該校的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此后,她被該校正式錄取并辦理了入學手續。然而,在開學后,她發現就讀的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是該校新設的專業,并非學校招生時所稱的已經有多年辦學經驗,而且今年只招收到3名學生。
更讓她想不到的是,在第二學期期末,她被學校告知,因為新學期招生情況不好,她所在的班由于只有3名學生,沒法再辦下去,并且原來的院長也走了,該校無法兌現入學時的承諾,讓她轉到其他專業或退學。此后,她及家人多次與學校協商解決上述問題,但學校只接受換專業的方式,且拒絕給予任何補償。鑒于此,小霞認為該校在招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取消她所就讀的專業,嚴重違反了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極大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并給她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返還學費、雜費、書費、交通費、住宿費及經濟損失14萬余元。
被告北京某民辦高校辯稱,因小霞已經在該校完成了第一學年的教育,所以學校不同意返還該部分學費、雜費及書費。對于住宿費及被褥費,因學院已經依約提供了住宿,小霞也已經實際居住,被褥已經實際交付小霞,故該部分費用學校也不同意返還。學校因學院合并、生源不足,取消了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但學校并沒有讓小霞退學,而是為小霞提供了轉到與其原專業相近的其他專業,但是小霞不愿意接受。在2010年第二學年開學后,小霞就沒有到學校報到,小霞是因其自身原因放棄了繼續學習的機會。對于小霞主張的交通費、收入減少的損失等經濟損失,學校也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霞與北京某民辦高校實際存在著教育培訓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因包括就業保障協議書、安全責任協議書等在內的合同內容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均未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規定,故應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履行。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查明的事實及證據可知,小霞作為接受教育培訓的一方,已依約履行了相應的出資義務,而學校作為提供教育培訓的一方,理應按照小霞所選定的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對小霞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使其順利完成專業學習,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但在實際履行上述教育培訓合同的過程中,學校由于學院合并、生源不足等其自身原因而單方取消了小霞所選定的國際影視編導與制作專業,致使小霞現已無法繼續攻讀選定專業從而實現訂立教育培訓合同的根本目的,顯屬違約,對此,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經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教育培訓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認為小霞所交的學雜費,學校理應予以返還。因學校違約對造成本案訴訟負有主要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賠償小霞經濟損失3萬余元。
(方 斌 張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