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網易文化
20世紀初,我國稿酬制度已經形成并且跟國際接軌。稿酬有三種基本形式:(1)稿費,又稱為“潤筆之資”、“潤筆費”;(2)版稅,又稱為“提成費”、“版費”;(3)買斷版權,又稱為“作價購稿”。
我國版稅的具體規定,開始于1901年3月東亞益智譯書局在上海《同文滬報》上刊登廣告,提出“譯出之書……當酌送潤筆之資或提每部售價二成相酬”。這“售價二成”意思就是版稅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報》館在1878年3月刊登“搜書”啟事,提出“以書申酬”和“出價購稿”,也就是買斷版權的辦法。
還是舉魯迅和柔石的例子來說明:1928年10月,魯迅介紹柔石的長篇小說《舊時代之死》由上海北新書局出版,合同約定版稅20%,當月25日柔石致兄長信中說:“福現已將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魯迅)轉給書局,如福愿意,可即賣得八百圓之數目。惟周先生及諸朋友,多勸我不要賣了版權,云以抽版稅為上算。彼輩云,吾們文人生活,永無發財之希望。抽版稅,運命好,前途可得平安過活,否則一旦沒人要你教書,你就只好挨餓了。抽版稅是如此的:就是書局賣了你的一百圓的書,分給你二十圓(陳注:當時上海各出版社所訂的版稅通常為15%—20%)。如福之三本書,實價共二圓,假如每年每種能賣出二千本,則福每年可得八百圓,這豈非比一時得到八百圓要好?因此,福近來很想將此三部書來抽版稅,以為永久之計了。”
魯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約定抽版稅20%,他在《為了忘卻的記念》中回憶說:“明日書店要出一種期刊,請柔石去做編輯,他答應了;書店還想印我的譯著,托他來問版稅的辦法,我便將我和北新書局所訂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給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時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間,而不料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見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訣。第二天,他就在一個會場上被捕了,衣袋里還藏著我那印書的合同……”
民國初年的稿酬和版稅幅度民國以后,一般報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標準略有降低——中華書局創辦《中華小說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報》刊登廣告:“征集小說,備刊行小說界,編譯均可。”公布的稿酬標準分為四個檔次:甲、千字5圓,乙、千字2圓5角,丙、千字1圓5角,丁、千字1圓。長篇以8萬字為限,短篇至少4000字。1914年1月該刊創刊發行。
1915年9月《青年雜志》創刊,由陳獨秀主編,一年后改名為《新青年》。編輯費為每期200圓。稿酬標準:“或撰或譯,每千字二圓至伍圓。”但是一度又成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編輯費。
在書籍的稿酬方面,商務印書館有著比較靈活的規定,其標準視著者的知名度、學識水平、書稿質量和發行量等各方面情況而定。如前文所述之例。
張元濟日記1918年2月2日載:“胡適之寄來《東方》投稿一篇,約不及萬字,前寄行嚴信,允千字六圓。此連空行在內。”胡適剛來北京大學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啟超在《東方雜志》發表的文章,稿酬竟達千字20圓。
這一時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濟濟,精英薈萃。
20世紀20年代上海市新聞出版界的薪金標準關于上海新聞出版界經濟收入的狀況,戈公振在《中國報學史1912—1927年》第六章《報界之現狀•;第八節•;用人》一文中記述如下:總理為一館之領袖,故宜知編輯、營業、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貴在知人善任,以全力盡忠于其職務。其月薪約在三百圓左右。
總編輯亦稱主筆,為編輯部之領袖……總編輯常兼司社論,其月薪約在一百五十圓至三百圓之間。
次于總編輯,為編輯長,亦可稱理事編輯……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圓左右。
在編輯長之下者,有要聞編輯,取舍關于全國或國際間之新聞。有地方新聞編輯,取舍關于一省一縣或一地方之新聞編輯,其月薪均在八十圓左右;有特派員,如上海報館必有專員駐京,或專事發電,或專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一百圓左右,交際費在外。
有特約通信員,或在國內,或在國外,大率以篇計算,每文一篇,約在十圓左右。
有訪員遍駐國內各要埠,專任者每名月薪約四十圓,兼任者僅十余圓。
有繕譯,每名月薪約五十圓至八十圓。有校對,有譯電人,每名月薪二十圓左右。
本埠編輯亦可稱城市編輯,亦為編輯部之要人,……其月薪約在八十圓左右。
屬于本埠編輯指揮之下者,有特別訪員,月薪在四十圓至六十圓之間。
有體育訪員,月薪約在三十圓左右。
有普通訪員,每人月薪約在十圓至三十圓之間。
副張(即副刊)均載文藝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編輯司之,月薪約六十圓左右。對于1912年至1927年間上海的報社的組織機構及各類人員“按勞取酬”的經濟待遇標準,這是一個全面的綜述。此外,我還從當時一些具體人物的史料中,考證了實際薪金情況。
20世紀20—30年代的稿酬與版稅《魯迅全集》載有20世紀20至30年代的稿酬標準。
魯迅在孫伏園編輯的《晨報副刊》投稿,每千字2—3銀圓;另外《晨報》館有一種“特約撰述”,每月除稿酬外還加酬金30—40銀圓(見魯迅《我和語絲的始終》)。
當時稿酬標準不一。在官辦的北京報紙雜志和學術期刊上,稿酬可達每千字4—5圓。而上海的報刊大多是民辦的,一般稿酬為每千字1—3圓。因為官辦的報刊行政撥款不計成本;上海報刊則多為商業性,必須講究經濟效益。《魯迅全集》有幾處提到當時上海的稿費標準,最低者(陳注:小報消息或“報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錢,高者每千字3圓。魯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圓,有時千字5圓(如商務印書館和中華書局給魯迅的稿酬標準),《二心集》的稿酬為千字6圓,這在上海就是比較高的了。
商務印書館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圓,胡適千字5—6圓,林紓和章行嚴(士釗)千字6圓。……
這樣的稿酬標準從五四時期到30年代沒有很大變化。
至于特別優惠的稿酬當屬梁啟超,為千字20銀圓(約合今人民幣1000元)。
但是民國以后,出版的書籍通常計算版稅,也有按照字數付稿酬或將版權一次買斷的。
從20世紀初期以來,上海出版界擬訂的版稅標準一般在10%—25%之間。例如,1921年泰東圖書局答應郭沫若的版稅是10%;胡適在新月社自訂的版稅標準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書局支付魯迅著作的版稅一般是20%,甚至達到25%;而梁啟超的身價最高,達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帳”。版稅的支付時間,按照慣例為“三節”核對實際銷售數結算。
30年代中國的稿酬標準跟20年代相比,并沒有明顯的增加。
魯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幾乎也都是拿版稅的。查《魯迅日記》1933年5月15日記有:“《兩地書》五百本版稅百二十五元。”《兩地書》定價1圓,按前面所說的版稅公式推算,《兩地書》的版稅率是25%。又據《魯迅日記》1932年12月15日記有:“以選集之稿付書店印行,收版稅泉支票三百。”這是指《魯迅自選集》,天馬書店出版,初版印1000冊,定價1.20圓,魯迅得300圓,版稅率也是25%。這在當時是特高的版稅率了。
據趙家璧回憶:“《良友文學叢書》對所有作家都實行版稅制,一般都是按售價作者抽版稅百分之十五,一年結兩次,交稿錄用時,都可預支一部分。僅對魯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計,這是上海各書店為尊重魯迅而共同執行之慣例。”(見《文壇故舊錄》P.44,三聯書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稅率20%至25%者,還有胡適等名家。
下面提供30年代一個典型的“版稅合同”原樣本——良友圖書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稅合同條件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一、著作者允將著作物全部交發行者發行,所有著作權,仍屬著作人,而發行權則屬諸發行者。
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責任,由著作者本人負之。
三、著作物交發行者發行后,著作者不得將該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發行,如有上項事情發生,發行者一切損失,由著作者負擔。
四、著作物之裝幀印紙及定價等,由發行者全權辦理,惟著作者得參加一部分之意見,以供發行者之參考。
五、著作者與發行者雙方合意,以著作物售價之百分之拾伍,歸諸著作者作為版稅。倘遇售特價(照實價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稱為特價)時,特價期內售出各書之版稅,亦照比例減折計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結算一次,屆時發行者當有版稅結單及領款單,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蓋章簽字后,按期向發行者領取。
六、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預支版稅。
七、著作物出版時,著作者于每冊書后,可蓋一著作者之印章,作為憑證。作者不蓋印章者聽便。
八、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數及再版與否,由發行者斟酌情形而決定之。
九、發行者為發行上之便利計得將著作物加以訂正,其訂正處之責任,由發行者負之。有特約者,不在此例。
十、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對著作物版權有所爭執時,一切責任,由著作者負之,發行者如因而有所損失,由著作者悉數賠償。
十一、著作物出版時,由發行者贈十本予著作者,自后著作者購買著作物,以現款八折計算,照抽版稅,惟不得掛帳。
十二、著作者及發行者如欲將本章程增刪,彼此協議后,另紙抄錄,粘貼于本合同后,并加蓋印章為憑。抽取著作物版稅合同著作物名稱:山村一夜抽版稅成數:百分之拾伍著作者姓名:葉紫現在永久通信處保證者姓名:現在永久通信處右著作物發行權自本召起歸良友圖書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至于著作權仍歸著作者。關于抽取版稅之一切辦法,悉照前列條件辦理,空口無憑,立此為證。民國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作者:陳明遠(網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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