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房地產企業有時會發生“售后租回”業務,目前,稅法對于售后租回業務的處理由兩種處理模式,即融資性售后租回和一般售后租回。納稅人應準確區分這兩種行為,以做出正確的納稅處理。
關于融資性售后租回的納稅處理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有明確規定:
1、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并且規定,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可見,如果是融資性售后租業務,在銷售環節是不用確認收入的,也不存在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但是納稅人一定要注意融資性售后租回的界定,根據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根據上述規定,融資性售后租回必須是將開發產品銷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并簽訂售后租回協議,才符合條件。
最近,一房地產開發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為盤活資金,對所開發的門面房采取了一種售后回租的促銷方式,該開發商保證所購門面房的租賃期為10年,年固定收益率為6%,其財務人員咨詢:此種行為中涉及的售房行為如何征稅?
很顯然。上述售后回租行為只是房地產企業的一種促銷方式,銷售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已經轉移。不符合融資性售后租回的條件,因此應該正常納稅。
所涉及的相關政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房地產開發商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44號)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購房回租”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應予以指出的是在計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時不得扣除支付給購房者的租金。
2.同時,還應按規定交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3.投資者應繳納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應予以明確的是對分紅收入不能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
所以,房地產公司,在按銷售房地產交納相關稅收以外,還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