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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什么限制,可用于交易嗎?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3/19 19:08:00

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什么限制,可用于交易嗎?
土地使用權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1國家機關用地。它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用地的總稱,具體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用地。
  2軍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用地,包括建筑、場地和設施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市內公共交通等設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院、體育場所、圖書館等文體、衛生、教育事業用地。
  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包括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和中央、地方共同引進外資及其他投資者投資,國家采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燃氣、電力等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力發電工程、農田灌溉工程、排水、江河治理工程以及城市、工業輸水工程等水利項目用地。
土地使用權劃撥作為一種特殊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權劃撥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無需劃撥雙方協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
2、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需付較小費用或無償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償劃撥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遠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小。
3、劃撥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應當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觀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時,國家有權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權劃撥具有社會公益性。
    《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通常是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等。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劃撥上述單位使用,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益事業的需要,具有社會公益性。
    因此,在我國上述單位的用地不僅通過劃撥取得,還通常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的占用稅。
簡介
  劃撥土地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編輯本段含義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
  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手續。
4.
  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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