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行實務中做法不盡相同。一般說來,議付行或交單行或被指定銀行在發現有實質性“不符點”的單據,又無法要求受益人更改時,可以在寄給開證行的面函中列出所發現的不符點。
但是有必要指出,寄單行無義務必須列出這些“不符點”。換句話說,寄單行或指定銀行可以在其面函中列出“不符點”,也可以不列出這些不符點。因為根據UCP500的精神,開證行有義務審核這些單據,并決定其是否據以接受單據或拒絕這些單據。國際銀行習慣做法是,寄單銀行或被指定銀行在其面函中,列出不符點或不列出不符點都被認為是“允許的”。
信用證實務中,有的地方當局規定,商業銀行如收到有不符點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必須改成“托收”處理,并且要向其外匯當局或中央銀行審批,這種做法使得受益人和寄單行增加了額外的風險,并且在無形中延長了收匯時間。因此,不少寄單行或指定行根據客戶要求,不在銀行面函中列出“不符點”,也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的做法。
有的寄單行或被指定銀行因單據有“不符點”,在寄單面函里打上“保留付款”(under reserve)或憑賠償擔保(indenmity)付款、議付或承兌,并在寄單面函上一一列明不符點內容;或者在其面函上注明:“此筆單據有不符點,本行議付時保留了追索權”,但是不列明“不符點”的具體內容,這種做法也有人認為:“不必提倡”。
有少數銀行職員在寄出有“不符點”單據時,在其面函中注明:“按托收方式辦理”,其英語表示為“on COLLECTION BASIS”,這種做法顯然是不被各種國際慣所鼓勵的。
因為,這一注明可能被理解為此筆單據是按“國際商會托收統一慣例”處理的,這樣就有可能使受益人和寄單行失去了“UCP500”的保護。因為,此信用證項下的單據雖有“不符點”,可是仍有諸多對受益人有利的條款,此一聲明意味著這筆單據信用證業務的“終結”,開證行責任已被免除,整套單據需要更換匯票,按“國際商會托收統一慣例”來辦理這筆單據業務了。
也有的銀行職員在做到有“不符點”的單據時,照例在銀行的面函中打上:“On approval basis”,我手邊一時找不到翻譯這句話中文的確切中文詞匯。
有人把此種做法翻譯成“特寄”或者“試寄”,不少國外寄單行寄出的有不符點單據時,也用這個詞匯。如果僅從字面上來理解,“ON APPROVAL BASIS”,本意也許是說本單據雖有不符點,但是仍按照信用證統一慣用辦理,即俗話所說的:“信用證項下的托收”。因而,此單據仍受到UCP500的保護,但是“on COLLECTION BASIS”此句原意,則有本單據按“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處理的意思。
總而言之,寄單行在寄出有“不符點”的單據時,受益人如果要求在銀行面函上注明“On collection basis”時,銀行則應曉以利害,盡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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