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術語成交應由何方支付卸貨費?按國際商會制訂并于1990年修訂的《1990年 國際貿易 術語 解釋通則》(以下簡稱《1990年通則》),對 CIF 貿易 術語 買賣雙方義務作了規定。賣方義務A3和A6規定,賣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運費和其它一切費用,包括運輸合同規定的由定期班輪收取貨物裝到船上和卸到 港口 的裝卸貨費用。
在買方義務B4和B6規定,買方接受賣方已交付的貨物,并在指定目的港從承運人那里收領貨物,負擔除 海運 運費及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費以外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的一切費用,以及卸貨費用,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除非這些費用在訂立合同時已由定期班輪收取。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 CIF 術語下,貨在目的港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與采用何種船運輸貨物有關。國際海洋貨物運輸,按照船舶的營運方式來分,可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班輪運輸(ShippingLiner)又叫定期船運輸,有以下特點: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著固定的航線和 港口 來往運輸,并按相對固定的運費率收取運費。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點。
(2)由船方負責配載裝卸,裝卸費包括在運費中,船貨雙方也不計算滯期費和 速遣費。
(3)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
(4)班輪承運貨物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
班輪運輸適用于成交量大、批次多的貨物運輸。上述特點說明,采用班輪運輸, 船方不再另外加收裝卸費,而是將裝卸費計算在運費中。由于按CIF術語成交的合同 是由賣方支付運費,同時也將裝卸費一并支付了。
租船運輸(shippingbyCharter)是指租船人向船方租賃船舶用于運輸貨物的業務。在租船運輸業務中,船舶航運的時間、行駛的航線、停靠 港口 和船方收運費及裝卸費用等均由船、租雙方協商,并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約定。
租船運輸又分為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定程租船(voygeCharter)又稱航次租船或程租船,是指船舶按航程租賃,按照船租雙方約定的條件,在指定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數個航次,承運指定貨物的運輸;定期租船(Time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期限,如幾個月或幾年、十 幾年甚至一直到船舶報廢為止。承租人可將此期租船充作班輪或程租船使用。
就貨主來說,使用較多的是程租船,主要用于運輸批量較大的大宗產品,如糧 食、化肥、煤炭等。在采用程租船運輸的情況下,有關貨物的裝卸費用由船租雙方在租船合同中訂明。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1)船方負擔裝卸費和卸貨費(GrossTerms或BerthTerms)。在此條件下,船貨雙方一般以船邊劃分費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裝貨物的運輸。
(2)船方只裝不卸(Freeout/F.O.),即船方負擔裝貨費,但不負擔卸貨費。
(3)船方只卸不裝(Freein/F.I.),即船方負擔卸貨費,但不負擔裝貨費。
(4)船方不裝不卸(Freeinandout/F.I.O.),即船方既不負擔裝船費,也不負擔卸 貨費。這一般適用于散裝貨。采用這種規定方法時,還應明確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負擔,如規定由租方負擔,則稱為“船方不管裝卸、理艙和平艙”(Freeinandout, stowedandtrimmed/F.I.O.S.T.)條款。
由此可見,采用程租船運輸,貨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由何方負擔,是隨著船租雙方簽訂的租船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買賣雙方對大宗貨物的交易,并使用程租船運輸時,應對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在合同中予以訂明,以免在交貨時引起爭議。其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體說明,也可采用CIF( CFR )的變形來表示。
CIF( CFR )的變形主要有:
(1)CIF班輪條件(CIFLiner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 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CIF卸到岸上(CIF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
(3)CIF吊鉤交貨(CIFEx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4)CIF艙底交貨(CIFExShips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至碼頭的費用。
對大宗進出口貨物,進口方如不愿負擔卸貨費,應在合同中訂明由賣方負擔卸貨費,或采用CIF的變形,如證明“CIFLinerTerms”或“CIFLanded"或“CIFExTackle ”等條件,這樣既可避免日后引起糾紛,又可減少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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