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買賣合同
(船號:) 本合同由依照 法律組建和存在, 并以 為注冊營業地的 為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并存在,以中國 為注冊營業地的 船廠為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于 年 月 日訂立。 茲證明 鑒于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 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 船, 并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后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說明。本船將懸掛 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說明和船級 1 說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 米時, 載重量為 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為 , 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 ) (2)總布置圖(圖號: ) (3)舯剖面圖(圖號: ) (4)廠商表(圖號: ) 上述隨附技術文件由本合同雙方簽字(以下合稱為"說明書"),并作為合同整體的一部分。 2 船級和規范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范(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并且符合說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范。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為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說明書中敘述的與規則、規范、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為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說明書敘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范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于是否符合船級規范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 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 m 兩柱間長: m 型 寬: m 型 深: m 設計吃水: 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說明書應配備一臺 型主機。 4 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說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后不低于 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說明書中的規定。 5 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臺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為 千卡/千克時,不超過 克/馬力。 6 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 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于 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說明書里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并經買方校核,所有為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為準。 7 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并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 注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后,由買方根據 法律注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 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為 萬美元(USD ),由賣方凈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并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 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 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并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后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說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鋪龍骨后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只分段已鋪龍骨,并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后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并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 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戶,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戶,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為三十天,數額為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內沒有實施,買方有權于到期日撤回該存款及利息。但是賣方通知買方新的交船日期后,買方應根據上述同樣條件進行現金存款。 5 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并至少應于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 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為受益人,并為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 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戶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為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北京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為對買方的保證。 如果雙方對賣方償還買方已付的一期或數期款項的義務和對買方要求中國銀行總行退款有所爭議,應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由賣方或買方提請仲裁。中國銀行總行應停止或延遲付款,直至買賣雙方間的仲裁裁決公布,除非按照英國法律仲裁裁決由賣方退款和按英國法律賣方已放棄或不在實施任何上述權時,中國銀行總行沒有義務付款。如果賣方不履行裁決或判決,則中國銀行總行應付清仲裁裁決范圍內規定的退款金額。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 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后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 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 (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為 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延遲了 ( )天(為允許延遲天數加上不允許延遲天數的總和),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過 ( ),買方還未按第十條款通知取消合同,賣方可在此 ( )天后任何時間,將賣方估計的交船時間書面通知買方并要求買方選擇。在此情況下,買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內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雙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買方仍有權根據上述相同條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為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于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為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 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況下,為了確定對買方的違約賠償(根據本條第1款(1))和買方取消本合同的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3)),賣方新確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視為替代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原交船期。買方的上述違約索賠和取消合同的權利仍按第三條1(1),1(2)和/或1(3)的范圍內執行。無論如何,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賣方確定的新的預計交船日期)應視為買方有權違約索賠和解除本合同和賣方由于延遲交船違約賠償責任的期限,如第三條1(1),1(2)和1(3)所述。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 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于0.3節 USD 大于等于0.3節小于0.4節 USD 大于等于0.4節小于0.5節 USD 大于等于0.5節小于0.6節 USD 大于等于0.6節小于0.7節 USD 大于等于0.7節小于0.8節 USD 大于等于0.8節小于0.9節 USD 大于等于0.9節小于1節 USD (3)如果實際速度(試航時根據技術說明書修正后確定的速度)低于保證速度( 節)1節以上,則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據上述方式減少船價后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 美元(USD )。 3 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說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 ( %),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臺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 ( %),那么 %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 美元(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臺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過 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后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為 美元(USD )。 4 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說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 噸)低 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 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 美元(USD )。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于保證載重量 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 美元(USD )。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 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量 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 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 美元(USD )。 由于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 美元(USD )。 5 解除合同的效力 雙方在此明確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如果買方按合同本條條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買方僅享有第十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賠償,無權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敘述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 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為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并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為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 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quot;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后 (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注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的同時,買方應書面通知賣方,陳述授權監造師可代表買方認可或不認可清單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給買方的圖紙。監造師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 天內將這些圖紙連同認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監造師或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通知賣方認可或不認可,則視為這些圖紙已被自動認可。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為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 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說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說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后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賣方應在其造船廠或就近處免費提供買方監造師的辦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設施。在本船建造期間直到交船日,監造師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及和本船有關的施工場地和材料加工儲放場,包括賣方的船廠、車間、倉庫,從事本船施工的賣方分包商和材料倉庫。如果賣方分包廠在本市以外地區,那么前往該處的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監造師在市內的交通由賣方提供。 4 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雇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為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雇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雇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雇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雇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 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雇傭的雇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 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 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并說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為賣方要求合理,即應盡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 如何實施 本船建造所依據的說明書和圖紙,可在本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后的任何時候予以修改或變更,如果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修改根據賣方的合理判斷不會嚴重影響賣方所承擔的其他義務,且買方同意按下述規定調整合同價格、交船時間和本合同其它條款(如果有)。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同意盡力滿足買方的此類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變更以合理的費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完成。此類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包括一份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如果有)的協議和交船時間推遲或提前的協議,并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變說明書的協議。上述修改協議或變更說明書應由雙方互換鑒定書或電傳而生效,雙方交換的函件或電傳應作為建造本船說明書的修改部分,并作為本合同和說明書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變更說明書的協議達成后,賣方應按此對本船的建造進行修改,包括任何增減項目和建造相關的工作。如果雙方因無論何種原因未就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交船時間或提供賣方附加保證或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則賣方沒有義務接受買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 規范、規則等的改變 (1)在本合同簽訂后,如果船級社及其他授權的法定機構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說明書中規定的規范規則時,買方或賣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應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傳給對方,買方收到賣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 )天內,買方應書面將本船修改或變更的決定(如果有)通知賣方,并由買方自行決定是否在本船上實施修改或變更并傳達該賣方。假如買方首先同意下述條款,賣方應及時對本船進行修改和更改。 a)關于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于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于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于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說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于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有關條款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按上述有關說明書和/或圖紙的同樣方式處理。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說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說明書的條款。 3 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說明書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采購而滿足交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并征得買方書面同意后,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范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 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說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于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為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后,賣方應負責按說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并安裝到船上,不另收費。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后,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第六條 試航 1 通知 賣方以書面或電傳并經書面確認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發出通知,并提前七(7)天確切通知買方和監造師關于本船按照規格書所述進行試航的時間和地點,買方和監造師要立即認可已收到該通知。買方代表和/或監造師應在船上見證該試航,并在試航期間檢查本船的性能。若買方和監造師收到通知后,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將因此根據買方代表遲到的天數做相應的延長。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引起試航延遲七(7)天以上時,買方將被視為放棄參加本船試航的權利,賣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對此,買方必須在賣方和船級社會簽的證書基礎上于試航后并對本條提及的修正處修改后方接受本船。該證書用以證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規格書要求,并在各方面均是滿意的。賣方特此保證為買方代表按時辦妥必要的入境簽證,否則,試航將推遲至買方代表抵達賣方船廠時為止,由此引起的延遲不得作為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但是如果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或規定,賣方無法接受買方代表的國籍和其他個人資料,那么應賣方電傳要求,買方應立即更換該代表或數名代表。否則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氣候惡劣,該試航將推遲至氣象條件許可時的次日進行。本合同雙方理解到,試航所在的中國水域,其氣象條件多變,而且事前并無警報。為此,本船試航期間若氣候突變惡劣,阻礙試航繼續進行,同意將本船的試航中止和推遲至天氣好轉的次日進行,除非買方以電傳方式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以天氣突變前所作的試航為基礎接受本船。如果因氣候惡劣而推遲試航,該延遲應視為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
2 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賣方必須自費提供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規格書規定的方式進行,并滿足規格書規定的性能。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2)為滿足規格書規定的試航條件,賣方應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買方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雙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應符合主機技術規格書的要求。在試航和試驗期間所消耗的水、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和油脂類費用由賣方承擔。 3 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 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后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并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并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3)如果買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規定的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并以書面確認接受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買方應被視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仲裁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后有保留意見或備注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 剩余消耗品的處置 在買方接船時,本船還剩有賣方為試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買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現行市場價向賣方購買上述物品,買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5)和4(5)規定付款。
買方應自費為試航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買方將以原價償還上述試航實際消耗的潤滑油和液壓油,賣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6)和4(6)規定付款。 6 驗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規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說明書,買方以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接船應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如果賣方符合下述其他條款規定的全部程序交船,買方不得拒絕賣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條 交船 1 時間和地點 根據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完成試航(或可能的重新試航)并為買方接受后,按技術說明書要求,本船將在 年 月 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狀態下由賣方在賣方船廠連同所有入級證書和法定證書交給買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許可的原因延遲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順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條款延遲的交船日期稱之為"交船日期"。 2 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果買方和賣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賣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賣方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雙方簽字生效。 3 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買方應將下列文件(取決于第五條2中的內容),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賣方按說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說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賣方制定; (3)賣方按第六條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賣方按說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 (5)賣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說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范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果在交船時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賣方需提供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賣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賣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賦稅或費用絕對無關,也與賣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雇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絕對無關。 (8)賣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賣方提供的銷售帳單。 4 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買方。如上所述,雙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設備的產權完全為賣方所有,賣方承擔風險。 5 船舶的駛離 買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擁有本船,并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若買方未能在上述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此后的任何時間立即移開本船,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費。 6本船招標 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無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說明書建造完成后接船,賣方有權在上述所有必備程序完成后招標出售本船。 第八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 1 推遲原因 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條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諸如戰爭、封鎖、革命、暴動、戰爭動員、國內騷亂、暴亂、罷工、破壞、工廠關閉、當地氣溫超過35℃、天災、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臺風、颶風、風暴或其他非賣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視情況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無論其性質前面是否指明,或賣方遭受損失或賣方工廠或其分包廠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災、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賣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設備和/或材料供應廠商破產,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產生的推遲時,賣方對此類推遲不承擔責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順延,船價不得有任何扣減,但總的延長時間不應超過所有此類推遲的總和并受本條第三款中買方取消合同的權利和本合同所有關于所有權和允許推遲交船時間的相關條款的制約。 2 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為有權按本合同宣布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并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后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并確定由于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后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為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 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如果所有允許推遲和非允許推遲的累計時間達到或超過 (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條所述的由于仲裁或買方違約或買方供應品延付引起的推遲,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條中允許的延長或推遲交船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根據本條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以電傳方式通知賣方取消本合同,該取消通知需經書面確認。賣方可在上述累計推遲時間之后的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買方作出選擇,這時買方在收到該要求后三十天內通知賣方其取消意圖,或同意將交船日期延長至雙方同意的日期,在此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發生本合同規定的推遲而引起取消,買方仍有權按上述有關條款取消合同。 4 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為(并在此稱為)允許推遲,并區別于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 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后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制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 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于本保證范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后,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說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后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后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說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后的索賠視為符合要求。 3 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么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盡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核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范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后,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范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后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 出現下列情況,賣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日本、韓國、新加坡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賣方承認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2)賣方在收到買方缺陷通知后三十天內,不接受也不拒絕上述缺陷,也不請求仲裁。 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 賣方的責任范圍 賣方對在上述擔保期滿后發現的缺陷不負責任。 賣方對由于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損壞負責,賣方責任局限于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于一般磨損或不是由于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賣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賣方及其雇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賣方不負責任。同樣,對于那些由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賣方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于賣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賣方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及賣方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保或責任,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它(包括但不限于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賣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買賣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
5 保證工程師 賣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證工程師作為賣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為該船服務十二(12)個月。買方及其雇員應給予該保證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賣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按照該船輪機長待遇給予保證工程師,并應向其提供食宿,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證工程師支付 美元(USD )作為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后飛返中國的旅費及保證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賣方面通訊聯系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證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證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果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于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雇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誤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合同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協議。 第十條 買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約 1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給賣方的付款為預付款。如果買方行使其根據本合同條款準許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買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這種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于賣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 屆時,賣方應立即以美元向買方退還其因本船而向賣方支付的所有款項,除非賣方對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有爭議而提請仲裁。如果賣方對買方上述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有爭議而提請仲裁,或賣方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時,賣方不退款,買方也無權要求中國銀行根據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的裁決生效,裁定買方勝訴,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是合法的,并由仲裁庭通知賣方為止。 如果買方由于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累計推遲 ( )天或因第三條1(3),2(3),3(3)或4(3)的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賣方有退款義務,那么賣方應以美元按百分之 ( %)的利率一并付給買方。利息自該款項被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收到之日或賣方根據第二條4(2),4(3)或4(4)指定的其它銀行帳戶收到買方付款之日起計算至賣方向買方電匯退款之日止。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總損失而實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么應根據此要求的數額向買方退款,不計利息。 3 在賣方向買方作此退款后,本合同各方對他方的責任、義務將完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違約 1 違約定義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第二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并收到賣方按第二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后,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賣方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未根據第二條第3(5)和4(5)向賣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賣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2 違約通知 若買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義務違約,賣方應于本條第一款所述之違約發生之日,用電傳通知買方,買方應立即用電傳向賣方確認上述通知已收到。若買方在三(3)個日歷日內不向賣方發出電傳確認,應視為買方已按時收到上述通知。 3 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于本條第1(1)和/或1(2)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后的15天期間,買方應按年利率為百分之 ( %)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后按年利率為百分之 ( %)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如果買方未按本條第1(3)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為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并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七條第7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時在內)。 (2)如果買方違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規定,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不應支付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 交船前違約 (1)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規定的違約,可根據賣方選擇,將交船日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定義的違約,并持續十五(15)天,賣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賣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賣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電傳通知后,所有買方供應品歸賣方所獨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賣方單方出售或采取其他措施;和 (ii)(適用于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布后,賣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 本船的出售 (1)當按上述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如果認為適當,賣方完全有權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狀態下賣方可公開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而無須對買方由此招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若出售本船,賣方應用電傳或書面通知買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于支付銷售費用和由于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于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于買方違約對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于勞務費,和/或賣方為設備和/或未安裝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費用);和/或賣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稅減去賣方保留的分期款項,并補償賣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況下,若售船收益超過前述按照規定所需支付的總額時,賣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無息付給買方。但付給買方的各款項,如果有,數額不應超過買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項的總額和買方供應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賣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十二條 保險 1 保險范圍 自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臺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買方接收之時止,賣方應自費向中國一流保險公司投保本船及運至船廠用于建造、安裝到本船上的所有機器、材料、設備及舾裝件,包括買方供應品。 到交船日,保險總額應該至少等于,但不限于買方付給賣方各期價款的總額,其中包括買方供應品的價值。上述保險單應以賣方名義出具,此保險單下的一切損失向賣方支付。
2 保險賠償費的使用 (1)部分滅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買方接收前,本船屬于保險范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壞,且該損壞未對本船造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賣方將憑本條第1款所指定的保險單獲得保險賠償,并將其用于修理損壞部分,以滿足說明書中所列的船級社及其他團體、當局的要求,也不向買方追加額外費用,買方應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說明書完成的本船。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為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保險單所得保險賠償應用于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ii)如果出于各種原因,合同雙方未能對上述事項達成協議時,賣方應立即不計利息地向買方退還買方按本合同已向賣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買方船上供應品保險賠償金額,至此本合同被視為已取消,合同各方對他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到此終止。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后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為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為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 3 賣方保險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保險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為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仲裁 1 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 交船期的變更 若就交船的爭議問題提請仲裁時,賣方無權延長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買方也無權在規定的交船日期或賣方新定交船日期推遲接收本船。如果出于仲裁而影響本船建造,賣方可以延長第七條所定的交船日期,仲裁裁決應包括允許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條 轉讓權 合同雙方都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其他個人、商號、公司、或法人團體,除非事先征得雙方同意。 第十五條 稅務和關稅 1 稅務 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中國境內的稅務,如果有,包括印花稅(如果有的話)應由賣方負擔。賣方在中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獲得的用于建造本船的設備或裝備,其稅務和/或關稅應由賣方負擔。 2 關稅 根據合同/或說明書條款將要或可能由買方從國外提供安裝到本船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由買方從國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備件、食品、物資在中國境內征收的關稅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設備的出口關稅費用(如果有),應由賣方向買方補償并保證買方利益不受損害。
除上述的稅務和關稅外,其他的稅務和關稅,如果有,應有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本船的機器和設備可能印有專利號、商標和廠商名稱。賣方應保證買方不受專利責任或各種性質與種類的專利侵權的索賠,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于本船的已獲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而支出的費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訴訟費用和開支。 本條所述內容不應理解為可以轉讓本合同有關設備的專利權、商標號和版權。上述權利應完全歸其真實、合法所有人持有。當本合同其他條文相反,賣方基于本條的責任,將不隨任何具體期限屆滿而終止。 賣方在此承擔的保護范圍不包括由買方提供給賣方的設備或部件。 第十七條 通知 所有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通訊應使用以下地址: 買方: 地址: 電話: 電傳: 傳真:
賣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傳: 若地址變更,變更方應用掛號信通知對方。若未給對方以變更通知,則對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將被視為是正確的地址。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請求、說明書、建議和通訊,在到達對方地址后即視為已遞交、答復確認電傳或傳真在發送時即視為已遞交。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通訊、說明書和圖紙應用英文書寫,本合同雙方無義務將其譯為其他語言。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備下列條件后生效: (1)本合同與說明書已簽字;和 (2)賣方收到根據本合同第二條3(1)和4(1)規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和 (3)賣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6款由買方一流國際銀行出具的并由中國銀行及賣方認可的保函;形式如合同附件"B"。 (4)買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7款由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出具的退款保函,形式見本合同附件"A"。 不論什么理由,上述各項條件中有一項或幾項沒有實現,則本合同應視為無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第十九條 解釋 1 適用法律 雙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條款均按 國法律解釋并有效。 2 不一致性 本合同說明書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來闡述、解釋和完善本合同的要求的。但如果說明書的文字和要求與合同條文不一致的解釋,在此情況下,應以本合同條文為準。說明書與圖紙也是互相解釋的。如果有的內容,圖紙上標明但說明書未作規定或說明書有規定而圖紙上未標明,應視為兩者都包含此內容。如果說明書與圖紙相矛盾,以說明書為準。 但在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同意對說明書進行的修改,可能會引起合同與說明書不一致或矛盾時,則以修改或變動為準。 3 定義 沒有指明"銀行日"或"工作日"的"日"應理解為"日歷日"。 在此證實,有關各方于本文開頭寫明的日期正式簽署本合同。
買方: (簽名) 姓名: 職務: 證人: 賣方: (簽名) 姓名: 職務: 證人: 承造方:
表"A" 不可撤消的付款保函 致: 日期: 敬啟者 不可撤消的付款保函號 應 船廠(以下稱為賣方)要求并鑒于你方同意按照你方與賣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標號為H ,載重噸為 的 船(以下簡稱為本船)的建造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在交船前支付賣方各期款項,我們(擔保方)特在此向你方保證賣方退還總額不超過 美元(USD )的款項。即根據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價的第一期付款 美元整(USD ),本合同價的第二期付款 美元整(USD ),本合同價的第三期付款 美元整(USD ),以及本合同價的第四期付款 美元整(USD )。若上述款項或其一部分根據本合同條款(第十條或第十二條2(2))應由賣方償付而賣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允許延遲而解除合同,我們將支付賣方應付金額,但無利息,如延遲交船總計達 天,你方根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或第三條1(3),2(3),3(3)或4(3)所述情況解除合同,我方支付你方款項及利息,年利率為百分之 ( %),其他情況下年利率為百分之 ( %),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關書面要求后三十(30)個營業日之內,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項。 但,當你方與賣方就下列問題有分歧時: (1)賣方是否有責任退還你方支付的各分期付款,以及 (2)你方最終是否有權要求我們付款以及賣方或你方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將此分歧提交仲裁時,我們有權解除和延遲付款直至買賣雙方之間的仲裁裁決公布,且只有在仲裁裁決要求賣方退款和按英國法律賣方已放棄或不再實施任何上訴權時,我們才有義務付款。如果賣方不履行裁決判決,我們則應付清裁決范圍內規定的金額,總金額不超過擔保金額加上述利息。
上述退款我方將以美元形式支付你方已付的貨幣金額。本保函于賣方根據本合同在交船前收到你方的第一期付款時生效。本保函項下有效金額應與你方在本船交付前實際支付的總金額相符。但保函所付金額無論如何不應超過你方付給賣方的實際金額,以及上述從賣方實際收到每筆分期付款開始到退款日為止所計的利息,年利率根據具體情況為百分之 ( %)或 ( %)。 本保函有效期至本船交給你方及你方接受時止,或者依據本合同賣方或我們已向你方退款時止,或直到 日(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后第三十天)止。上述情況取其發生在前者。此后你方須以航空件將此保函退至我方以示撤消。但在下述情況下: (1)如果本船仍在建造尚未完工,本保函有效期延至 日(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后 天),或延至本合同規定的交船及為你方接受的日期,如果此日期在前,或者 (2)如果你方與賣方就本合同所述事項訴諸仲裁時,本保函有效期將自動延至仲裁裁決下達后第三十(30)日。 本保函適用中國法律。 中國銀行
表"B"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項不可撤消的付款保函 銀 行 致: 船廠 日期: 敬啟者: (1)鑒于你方與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艘載重噸為 公噸 船,即船廠標號為 船(以下簡稱本船)的銷售合同(建造合同),我們作為第一債務人,而不僅是一個擔保方,特此不可撤消地絕對地及無條件地保證,買方按時支付如下述(2)詳細規定的 美元( )合同總價中的第二、第三及第四期的所有款項。 (2)根據本造船合同條款,下述受保款項包括本船開工后三(3)個銀行日內買方應付的第二期款項,計 美元整( )以及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臺后三(3)個銀行日內買方應付的第三期款項,以及本船下水后三(3)個銀行日內買方應付的第四期款項,計 美元整( )。 (3)作為第一債務人,而不僅僅是一個擔保方,我們亦不可撤消地、絕對地及無條件地保證按時支付每期受保違約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 %)自每期付款違約的當天起至該違約款付清止計算。 (4)如果買方違約沒有按時支付任一期受保款項,或者買方沒有支付任一期款項利息,如該違約持續時間達十五(15)天,那么我們收到你方的第一份書面通知,將立即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款項及第(3)項所述的利息給你方或你代理人,同時不要求你方對賣方或你所持的抵押品采取進一步的行動、措施或步驟。 (5)我們特此同意本保函及下述義務可轉讓,由你方選擇,如被轉讓,將保證你方所指定的任一第三方的利益或者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作為你方的代理人,上述第三方或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被視為已在此處指定。 (6)本保函下由我方支付的任一款項應以美元形式電匯給 銀行,轉入你方在 的帳戶,受益人為你方及你方代理人,賣方指定的接收行,或賣方臨時指定的其他接收行。 (7)我們的責任不受如下因素的影響或損害:在本建造合同項下作為賣方的你方與買方發生的任何爭議、或不管何種原因引起的造船延誤和/或交船延誤,或造船、交船期的變更或延期,或現在及以后與此有關的任何抵押品與賠償,或由你方或其他與此有關的任何他人所給予的赦免,或與此有關的條款的不履行或無效,或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減少本保函下責任的因素如任一行為,疏漏、事實或條件。 (8)你方的任一書面聲明和要求須經你方一位負責人簽發遞交我方,或如果郵寄則寄至 (或我們書面通知你方的其他地點),或是經中國銀行書面確認的合法電傳(電傳號: )。 (9)本保函一經你方收到即開始全面生效并且有效期持續至賣方交船,買方接受本船并且買方已全部履行接船責任,或持續至買方或我方已全部付清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以及相應利息,兩者中取其早者。
(10)但根據本保函,我們付給你方的最大款項金額不超過總額 美元,即如下金額: (a)本保函擔保的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款項總計 美元,和 (b)年利率百分之 ( %),為期六十(60)天的分期款項的利息 美元。 (11)本保函下由我方支付的所有款項,不得抵消、反訴和因任何稅、關稅或收費被減少或扣留,除非法律要求。如屬后者,我們將在許可范圍內盡量減少或少留,并且,如有必要,支付額外金額以使你方凈收入在減少扣留后仍等于未經減少或扣留的應付金額。
(12)本保函按英國法律解釋,我們特此為在英國境內進行的任何法律行為或訴訟向不享有司法特權的英國法庭呈遞此保函。 (13)本保函于上述日期到期。此后,你方須退回此保函并不附帶任何要求。 (14)我們于上述年月日授權代表使本保函生效并已遞交。 茲以為證。 謹上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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