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履行本合同:
注:雙方可以根據合議適當刪減以下條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___;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港:______________;登記號:
;載重量:______________公噸(包括貨物和燃料以及不超過__________公噸的淡水和物料);
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___米;散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噸位:__________總噸/總登記噸;在良好天氣條件下,風力達到包括最大風力蒲福風級______級,船舶滿載航速大約為:________節,此時耗油量大約為:_________公噸_____
(燃油)。
第二條 租期
上述船東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從交船時起算,租期為 ,并在下述航行區域內使用船舶。
第三條 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交付租船人并使其處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當時,船東應當為接收貨物作好下列準備:貨艙打掃干凈,船體緊密、堅實、牢固并在各個方面適于普通貨物的運輸。船舶應裝備有壓載水艙,同時具有啟動所有裝貨設備的足夠的動力。
船東應在 天之前向租船人遞交預計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條 交/還船檢驗
在交/還船之前,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自負費用指定各自的驗船師,分別在船舶到達第一個裝貨港/最后一個卸貨港之前,聯合進行交/還船檢驗以便確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狀況。每次檢驗后都應共同出具一份聯合檢驗報告并由雙方檢驗師簽字。如果雙方檢驗師不能達成合議,則各自有權出具一份獨立檢驗報告,陳述有關事項。
如果一方未能參加檢驗并且未能在聯合檢驗報告上簽字,則該方仍然應當受制于另一方在報告中所記錄的數據。
交船檢驗時間由租船人承擔,還船檢驗時間由船東承擔
第五條 危險貨物/ 除外貨物
(A)
船舶應被用來運輸合法的而非任何具有危險、有害、易燃或腐蝕性質的貨物,除非是依據船舶登記國和裝卸港以及任何船舶必須經過其水域的中間港口和國家的法定當局之要求或建議。另外在不影響上述大原則的前提下,下列貨物也將被特別除外:任何品名的牲畜、武器、彈藥、爆炸物、核材料和放射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如果協議運輸國際海事組織所屬的貨物,那么這些貨物的數量應當被限制在______________噸,而且租船人應向船長提供證據,以證明他會按照國際海事組織的規定合理地給貨物包裝、加標、裝船和積載。如果租船人未能履行上述規定,船長有權拒裝這些貨物,或者將它們卸載(如果已經裝船的話)。以上事項引起的風險和費用由租船人承擔。
第六條 航行區域
船舶應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圍內的安全港口和地域之間(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外),根據租船人的指示,從事合法貿易。
第七條 船東負責的事項
除非另有約定,船東應提供并支付船舶保險、供給、房艙、甲板、機艙和其他所有的必需用品,包括鍋爐用水。船東還應支付船員的工資及他們在裝卸港的領事簽證費和屬于船員的港口服務費用。船東應當維持船舶的船級并使船體、機械和設備在提供服務時保持高效狀態,而且還應保證有一整套勝任的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班子。
第八條 租船人負責的事項
在租期內,除非另有約定,租船人應當支付所有燃油費用。租船人還應支付港口費用(包括強制看管人和貨物看管人以及強制垃圾處理費理)、與租船人業務有關的所有通訊費、引航費、拖帶費、代理費、傭金、領事簽證費(屬于船旗或船員個人的除外),還有所有其他通常費用(第七條中提及的除外)。但是,當船舶因為自身的原因(并非迫于天氣)而駛入港口,則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將由船東承擔。由船員疾病導致的熏艙費用應由船東承擔。由在本租約下船舶掛靠的港口和裝載的貨物所引起的熏艙費用應當由租船人承擔。在船舶被連續租用期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后,所有其他的熏艙費用應當由租船人承擔。
租船人應當提供和支付必需的墊艙費用和特殊貿易或非通常貨物所必需的任何附加裝置。但船東應允許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墊艙設施。在還船之前,租船人應將墊艙設施和附加裝置移走,該費用和時間由租船人承擔。
第九條 航次的履行
(A)
船長和船員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慣常的協助。船長應當諳熟英語并且因被視為租船人的雇傭和代理(雖然是由船長任命)而須執行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同時,租船人應在船長的監督下履行所有關于貨物的操作,這會包括但不局限于裝載、積載、平艙、綁扎、牢固、墊艙、松綁、卸載和理貨。上述操作的風險和費用由租船人承擔。
(B)
如果租船人有合理的原由對船長或高級船員的管理方式表示不滿,則船東應當在收到投訴的詳情后對此進行調查。并且如有需要,應當重新任命有關人員。
第十條 燃油
(A) 租船人在交船時和船東在還船時,應當按照以下約定接收并支付留存在船上的
所有燃料油和柴油。交船時,船上有燃料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柴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還船時,船上有燃料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柴油____________公噸,每噸___________。
(B) 租船人應當提供符合附加條款的詳述并適于在船舶的主機和輔機中燃燒的燃油。
船東對于任何因租船人使用不適燃油或不符合附加條款詳述的燃油而造成的主機或輔機的損壞保留索賠的權利。另外,如果租船人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雙方合議的附加條款的詳述或是被證明不適于在船舶的主機和輔機中燃燒,則船東將對于航程中航速的減小和/或耗油量的增加與由此引起的任何時間損失及其他后果不負責任。
第十一條 租金費率/ 還船區域與還船通知
租船人應當為承租和使用上述船舶而按每天__________支付租金,或者按照___________米夏季干舷時的船舶總載重量以每噸___________支付。每30天為一個租金支付期,從交船之日起算。不足一月者以上述費率按比例支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租金應連續支付直到船舶以良好狀態(正常損耗除外)在___________區域歸還船東(除非船舶滅失)。
租船人應在___________天之前向船東發出預計還船的時間和可能的地點的通知。
為方便租金計算,交船、還船或租約的終止的時間應當以格林尼治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租金的支付
(A)租金的支付
租金的支付方式應使船東或他在__________(地點)指定的名為___________的收款人能夠接收。租金可以用美元或(其他貨幣)結算,并在約定日期15天前存入船東能夠使用的帳戶。最后一個月或其中部分時間應支付估計的租金數額。當其不足以涵蓋實際使用時間時,則只要船東提出要求,那么差額租金就應當按時每天支付。如果租金未能按預定準時支付或者出現無論何種原因導致的根本違約,那么船東將有權從租船人手中撤回船舶并保留進一步向租船人索賠的權利。
在下述分條款(B)中規定的寬限期滿后的任何時間里,如果租金尚未償付,則船
東除保留撤船的權利外,有權停止履行任何正在進行的工作和下述所有義務,并且對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關于上述后果導致的損失,租船人應當給予船東賠償,而且在此期間的租金和任何額外費用照算,并由租船人承擔。
(B)寬限期
如果由于租船人或其銀行的疏忽、過失而導致租金未能準時支付,則租船人可以得到船東給予的__________天凈銀行工作日(依照合議的支付地的規定)的書面通知,以便糾正錯誤。在上述期限內支付,應被視為準時。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內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按照前述分條款(A)中的規定施行撤船。
(C)最后一筆租金的支付
如果船舶在它駛往還船港的途中最后一筆租金和/或倒數第二筆租金已經到期,則所述租金將按照雙方合議的完成該航次的必需時間進行估算。在還船之前的估計使費和船上實際留存的燃油應當由船東承擔并接收。如果上述算法不能涵蓋實際使用時間,則差額租金應按時每天支付。如果船舶已經歸還,則任何差額將由船東歸還或由租船人支付,視具體情況而定。
(D)現金墊付
如果船東要求,船舶在任何港口的日常現金使費可以由租船人墊付。這筆費用以及2.5%的傭金應從租金里扣除。但是,租船人對該墊付款的使用不負責任。
第十三條 泊位
船舶應當在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碼頭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點裝載和卸載,只要船舶能安全地進入、停泊和離開并且在任何潮時都處于漂浮狀態。
第十四條 可用空間
(A)船舶的貨艙、甲板和其他貨物空間(不超過它的合理安全積載范圍)的整個所及之處,還有押運員的住所(如果有的話)應當在租船人的控制之下。船東僅能為船上的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屬具、船具、家具、物料、供給和燃油保留適當和足夠的空間。
(B) 如果有甲板貨被裝運,則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貨損和/或貨差和/或無論什么性質
的責任,如果不裝載該甲板貨物不會發生的話,租船人應當給予船東賠償。
第十五條 押運員和伙食
租船人有權委派一名押運員跟船(由租船人承擔風險)并觀察航次是否合理速譴。他將被提供免費的住宿和與船長相等標準的伙食,租船人按每天
的標準支付。船東應當為引航員和海關官員,還有理貨職員、搬運工頭等人(如果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授權的話)供應膳食,按每頓
的標準支付伙食費。
第十六條 航行命令和航海日志
租船人應當隨時向船長提供書面英語的必需指示和航行指令。而且船長應當保持完整和正確的相關航程的甲板和輪機日志供租船人或他的代理人查閱,并且如有需要,應當提供租船人、他的代理人或者押運員一份上述甲板和輪機日志的真實副本以便表明船舶的航線、航程的距離和燃油的消耗。任何租船人所需的日志摘要應當以英語記錄。
第十七條 交船/ 銷約
如果租船人要求,則在 之前將不計算租期。而且如果在 之時或之前但不晚于 時內船舶仍沒有為交付而備妥,則租船人有權選擇銷約。
銷約的寬限期
如果船東保證,即便他們恪盡職守,船舶仍不能在銷約期之前為交付而備妥,并且船東能夠提出船舶備妥的合理確定日期,那么他可以最早在船舶預計駛往交付港口或地點的七天之前,要求租船人宣布銷約與否。如果租船人選擇不銷約,或者他未能在兩天內或是銷約期之前給予答復(以先發生者為準),則船東提出的預計備妥交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將取代原先的銷約日期。如果船舶進一步遲延,船東有權根據本條款再次要求租船人就是否取消合約作出明示。
第十八條 停租
由于下列原因導致的時間損失可以停租: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人員不足和/或錯誤和/或罷工,或者物料不足、火災和船體、機械或設備的故障或損壞以及擱淺、扣船帶來的遲延(除非該扣押是由于租船人、他的雇傭人員、代理人或者分包商應該負責的事項所引起的)、或者船舶或貨物的海損事故(除非該事故起因于貨物的潛在缺陷或固有性質)、為檢驗或油漆船底而進干船塢,或者阻礙船舶處于完全工作狀態的任何其他類似原因。如果船舶不按租船人的指示或指令航行,而在航程中繞航或回返,則只要是由于除貨物事故或下述第二十二條款所允許的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的,租金將從繞航或回返之時起停付,直到船舶回到離目的地相同或等距的地點并重新開始航程為止。停租期間船舶所耗燃油均由船東承擔。由于天氣的迫使令船舶進港或拋錨、航行直潛水港或江河或禁運港而造成的船舶遲延和/或因該遲延導致的費用應當由租船人承擔。如果航程中的航速因為船體、機械或設備的故障、缺陷或者它們部件的故障、缺陷而降低,則因此而起的時間損失和任何額外的燃油損耗以及可證的額外費用可以從租金里扣除。
第十九條 轉租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租約持續期間,租船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轉租該船,但租船人仍要對履行本租約負責。
第二十條 進干船塢
船舶于 最后一次進入干船塢。
*(A)船東有權在租約履行期間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和地點使船舶進入干船塢,并在承租雙方合議的前提下根據船級和環境的要求進行船底去污和油漆和/或修理。
*(B)除非有緊急情況,租約履行期間船舶不得進入干船塢。
注:帶*者可適當刪減。
第二十一條 全損
如果船舶滅失,則沒有掙到的預付款項(從滅失之日或得到最后消息之日起算)應當立即歸還租船人。
第二十二條 免責
天災、公敵、火災、君主限制和所有海洋、江河、機械、鍋爐和航行的事故與危險以及租約下航行中的錯誤,雙方均可免責。
第二十三條 權利
船舶有權在航行中使用和不使用領航員,拖帶和被拖帶,救助海難船舶,為救助人命和財產而繞航。
第二十四條 留置權
船東對在租約下的所有貨物和所有分運費和/或分租金,包括共同海損分攤有留置權。同時,租船人就沒有掙到的預付款與任何應當被立即歸還的多付租金或超額定金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
租船人不應直接或間接招致可能對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權和利益具有優先權的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也不應允許繼續招致此種權利。租船人保證在租期內船舶所有人不會因他的接受補給或服務,包括港口費用和燃料而承擔付款責任或時間損失。
第二十五條 救助報酬
所有的海上無主物和救助報酬在扣減完船東和租船人所花費用以及船員應得份額之后應當由船東和租船人平均分享。
第二十六條 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應當按照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1990年修訂案或任何后來的修訂案,在 (地點)以 (貨幣)進行理算。
租船人應設法使得租約期間的所有提單包含有共同海損應當按照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1990年修訂案或任何后來的修訂案進行理算的條款和第31條"新杰森"條款。
期租租金不列入共同海損分攤。
第二十七條 航行
本租約沒有一項內容表明是把船舶轉讓給租船人。船東對船舶的航行、引航員和拖輪的作為,船舶保險,船員和所有其他事情負有責任,如同船舶為其自己營運一樣。
第二十八條 起貨機和照明
船東應當按下列要求維護起貨設備:
同時按照以上描述提供足夠起重力的起貨設備(所有的吊桿或吊車)。船東還應在船上提供夜間作業的照明設備,但是除船舶上已有的照明設備以外的額外照明費用將由租船人支付。租船人可以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貨設備。如經租船人要求,船舶將日夜工作,并且所有的起貨設備應在裝卸期間處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如果起貨設備不能使用,或者沒有足夠的動力來啟動它們,則因此而導致租船人無法工作的實際時間損失應予停租,而且船東將支付由此產生的小工待命費用,除非上述起貨設備的無法使用和動力不足是由租船人的小工引起。如果經租船人要求,船東應當承擔租用替代岸吊的費用,但此時租金照算。
第二十九條 船員加班費
受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令而使普通船員和高級船員為工作而產生的加班費應由租船人支付給船東,同時租金應按每月 或按此比例支付。
第三十條 提單
(A) 船長應當按照大副或理貨員收據的填寫簽發貨物提單或者海運單。然而,在船
東的事先書面授權下,租船人可以代表船長按照大副或理貨員收據的填寫簽發
貨物提單或者海運單。
(B) 所有的提單或海運單應不損害本租約。租船人應保護船東不招致由租船人簽發
的或按租船人要求由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海運單與本租約不一致引起的結果或責
任。
(C) 裝運甲板貨的提單應加上條款:"裝運甲板貨由租船人、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風
險、費用和責任,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任何滅失、損壞、費用或延遲,船舶或船東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護條款
本租船合同下所簽發的所有提單和海運單應受下列條款約束:
(A) 首要條款
"本提單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或其他相似的由起點港或終點港提單強制采用的國內法規的約束。這些法案被視為并入本提單,并且本提單中的任何規定不應視為承運人放棄其根據這些適當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據該適當法案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如本提單中的任何條款與該適當法案相抵觸,則該種條款無效,但以所抵觸的為限。"
(B) 雙方互有責任碰撞條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根據本提單承運的貨物的所有人應補償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或對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此種損失或賠償責任是指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物所有人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賠,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抵消,扣除或退回。
前述條款同樣適用于碰撞船舶或物體外的任何船舶或物體的所有人、經營人或其掌管該船或物體的人,
如果他們在該碰撞接觸中存在過失的話。
(C) 新杰森條款
船舶在開航之前或開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因疏忽所致發生事故、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承運人依據法規、和或其他規定對此或其后果不負責任,
則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應同承運人在共同海損中分攤因此所產生或引起的共同海損性質的任何損失、滅失或費用,并應支付有關貨物的救助報酬和特別費用。
如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救助報酬應如同救助船屬于他人一樣全額支付。
(D) 反毒品貿易條款
"租船人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保證竭盡小心與勤勉防止麻醉藥品和大麻被裝載或隱藏在船上。
不遵守本條款的規定將被視作違反保證。租船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并使本船的船東、船長和船員不承擔責任。同時,租船人還要保證賠償可能產生并單獨或共同向本船的船東、船長和船員提出的無論何種原因引起的索賠。此外,所有因為租船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而導致的時間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包括罰款,應由租船人承擔且租金照算。
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不遵守本條款規定的行為而被扣押,租船人應當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保證在合理的時間內使船舶得以釋放,并為此提供保釋金。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租船人承擔。
如果隱藏的麻醉藥品和大麻被發現為船舶員工所有,則船東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時間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包括罰款。
(E) 戰爭條款
(1)
戰時禁運品不能裝運,如果沒有船東的同意,船舶不能要求進入陷入戰爭狀態、軍事戰爭、敵對狀態、內亂、暴動或海盜行為的港口或地區,不管有沒有宣戰文告,在那里船舶有可能受到來自好戰方的俘虜,扣留或敵對行為(好戰方指的是法律上事實上擁有海軍、陸軍、空軍的當局或政府組織)。
(2)
如果船東同意,租船人應支付額外費用投保船舶戰爭險,其金額與船舶保險金額相等但不能超過 。另外船東可以購買由租船人支付的戰爭輔助險如租金的損失,運費支出,全損、阻塞等。如果取得這種保險由于商業上的不可能或由于政府綱領不允許而成為不可能,那么租船人不應要求船舶進入或停泊于此種港口或地區。
(3)
如果(1)條描述的情況在訂立合同以后存在或船舶在租時發生,對于船舶進入這些港口或地區的航次,租船人將承擔由于戰爭、軍事或敵對狀態引起的有關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的額外工資和保險。
(4) 由于船舶航行或貨物運輸引起的有關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額外戰爭津貼由租船人支付。
第三十二條 戰爭解約
在下列
國家中的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發生戰爭(不管有沒有宣戰文告),船東和租船人都可以取消本租約,租船人將根據第10條款還船給船東。如果船上有貨,則在目的港卸貨以后,或由于戰爭不能到達或進入目的港,則由船東指定在附近的一個開放和安全的港口還船。如果船上沒貨,則就地港口交船;在海上則在船東指示的附近的一未封鎖并安全的港口還船。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租金應繼續支付,除前述規定外,本租約所有其他規定應適用到還船時止。
第三十三條 冰凍
船舶不應被要求進入或繼續停留在任何冰封的港口或區域,或由于冰凍原因,其燈標或燈船已經或被撤除的任何港口和區域,或根據通常事態發展,由于冰凍原因,存在船舶不能安全進入和繼續停留或裝貨或卸貨結束后不能安全駛出的港口和區域。根據船東事先同意,按船舶的大小、結構和冰凍等級,經合理要求,船舶應跟隨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條 征用
如船舶在本租約的租期內被船旗國政府征用,在此征用期間船舶應被視為停付租金,并且,在此征用期間由該政府所支付的任何租金應由船東留有。船舶被該政府征用的期間應作為本租約規定的租期的一部分。
如果征用期間超過 月,任何一方均有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并且,任何一方均不可以提出由此而發生的索賠。
第三十五條 裝卸工人造成的損壞
盡管有與此相反的規定,只要船長在發現任何損壞后但不超過48小時書面通知租船人和/或其代理人,則租船人應賠償裝卸工人對船舶造成的任何和全部損壞。該通知應詳細說明船舶損壞情況,并要求租船人指派一名驗船師以確定該損壞的程度。
(1)
如果任何和全部損壞影響到船舶的適行航和/或船員的安全和/或船舶的營運能力,租船人應自付費用對該損壞立即安排修理,并且,到該修理結束時和如經要求,通過船舶檢驗時為止,應照付船舶租金。
(2)
對上述第(1)款未提及的任何和全部損壞,根據租船人的選擇,在還船之前或還船之后同船東要做的修理一起進行。在此情況下,不應向船東支付租金和/或費用,除非租船人負責修理所需的時間和/或費用超過完成船東修理所需的時間和/或費用,并僅以此超過時間為限。
第三十六條 貨艙的清潔
如果船員能承擔航次與航次間和/或貨物與貨物間的貨艙的清掃和/或清洗和/或清潔工作,并且當地規定允許的話,租船人應提供該項工作,并以每貨艙
費率支付額外費用。
如果船舶貨艙未被港口或任何其他機構接受或通過,租船人對有關的任何該作業不負責任。租船人在整筆支付
以代替清潔貨艙的條件下,具有船舶貨艙未清潔(未經清掃)而還船的選擇權。
第三十七條 稅款
租船人應支付由其指示引起的無論在履行本租約期間或其后船舶或其所有人所征收的所有地方稅、州稅、國家稅和/或應付稅,包括向貨物和/或運費和/或轉租運費和/或租金所征收的任何稅款和/或應付款(不包括由船旗國或租船人所征收的稅款)。
第三十八條 租船人的標志
租船人具有懸掛自己的公司旗,并將其公司的標志油漆在船舶上的權利。在本租約屆滿前,應以船東自己的顏色重新油漆船舶。由于這些變化而進行油漆、維持和重新油漆船舶而發生的時間和費用,由租船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停泊退保費
當船舶在港內停留最短期間30天,如對此期間全額支付租金或對實際租用時間已按比例支付租金時,則租船人對船東從其保險人處可領取的任何退還保險費享有利益。
第四十條 證書
船東應提供允許船舶在約定的航行區域營運所可能要求的與船舶有關的任何證書,包括但不僅限于船舶的油污財政責任證書(只要該油污證書能夠從船東互保協會獲得)、有效的國際噸位證書、蘇伊士和巴拿馬噸位證書、有效的登記證書以及與船舶強度和/或船舶起貨設備可用性有關的證書。
第四十一條 偷渡者
(1)[A]租船人保證盡適當的謹慎防止偷渡者以秘密藏在其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的方式上船。
[B]如盡管租船人已盡適當的謹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其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的手段上船,應視為對本租約的違反,對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租船人負責,并應使船東不受損害;對向船東可能提起的或已經提起的所有種類的索賠,由租船人賠償船東。而且,對全部的時間損失和不管如何發生的何種性質的全部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船舶的租金照付。
[C]如根據第(1)款[B]項規定,因租船人違反本租約而使船舶被扣押,則租船人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證船舶在合理期間內獲釋,并自付費用提供保釋金以保證船舶的釋放。
(2)[A]
如盡管船東已盡適當的謹慎,但偷渡者仍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則對全部的時間損失和不管如何發生的何種性質的全部費用應由船東負擔,并應停付租金。
[B]如因偷渡者以秘密藏在租船人裝運的貨物和/或集裝箱中以外的手段上船而使船舶被扣押,則船東應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證船舶在合理期間內獲釋,并自付費用提供保釋金以保證船舶的釋放。
第四十二條 走私
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走私,船東應承擔任何罰款、稅款或征收的進口稅費用費用,對由此所產生的任何時間損失,應停付租金。
第四十三條 傭金
船舶和船東應按照本租約已賺取和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本租約延續期間所付租金的
%,向 支付傭金。
第四十四條 經紀人傭金
按照本租約已賺取和已支付的租金的 %,向 支付經紀人傭金。
第四十五條 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
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如經雙方同意,以下所附的第 條至第 條(包括第 條和第 條)
視為全部并入本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