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國銀行有關信托收據的操作要求
根據《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信托收據實質上是可戶將自己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的確認書,持有該收據即意味著銀行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客戶僅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處理該批貨物(包括存倉、代購保險、銷售等)。客戶向我申請敘辦進口押匯時,需向我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我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并代客戶付款。
中國銀行對于信托收據的操作提出了如下具體要求:(1)信托收據的適用范圍。信托收據是進口押匯業務的必備文件。客戶如申請辦理進口押匯業務,必須簽具信托收據。此外,信托收據還適用于如下情形:在銀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于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2)信托收據的內容。信托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信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單據和貨物,同時:保證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單據;在售貨前代購保險以保證貨物的安全;在銀行要求下將貨物歸還給銀行;允許銀行職員或代理人在任何時候進入倉庫檢查貨物;不以有關貨物或所受到的貨款抵押給他人;代銀行保管售貨后所收回的貨款。(3)信托收據業務需逐筆申請,逐筆使用。客戶在信用證項下單到付款/承兌日前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須明確信托收據金額、期限、具體的保證、還款方式、還款責任及違約處理等。(4)信托收據所適用的融資范圍。中國銀行原則上給客戶提供的信托收據融資適用于在中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 或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經委托行寄給中行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于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對詐騙多發地區的進口結算和遠期進口結算,辦理信托收據融資要從嚴掌握。(5)信托收據與開證額度管理。辦理信托收據應相應扣減開證額度,并歸入專卷備案,同時需逐筆保留有關業務的發票和運輸單據副本備查。客戶歸還進口押匯融資款后應相應恢復開證的額度。
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信托收據的操作要求
《中國建設銀行信用證(進口)押匯管理規定》對信托收據的操作作了規范,其具體要求有:(1)將信托收據作為進口押匯的必備文件。開證申請人向建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進口押匯申請書;信托收據;最近二年的財務報表;建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信托收據的功能在于預借單據。建行文件要求信托收據規定:押匯申請人以信托方式預借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3)信托收據嚴格規范押匯申請人的承諾。這些承諾具體包括:(A)作為受托人將為銀行持有上述單據及其單據代表的所有貨物,代為銀行卸貨、儲存、制造、加工、出售,并于售貨收妥款項時立即交予銀行,而不得有任何扣減。(B)所有貨物出售后,銀行有權向貨物買方收取貨款,并發出有效收據,而不必預先通知本公司。(C)本收據所列貨物所有權屬銀行且同意在銀行設立抵押(質押)繼續完全有效,本公司保證不再將其抵押(質押)給他人,直到所述貨物售出、貨款為銀行收到且本公司欠銀行的本金利息和費用清償為止。(D)本收據所列貨物出售前,本公司保證向銀行提交貨物的有關文件或按銀行的指示存倉,并將倉單做成以銀行為抬頭或按銀行其他要求辦理。(E)本公司將按本收據所列貨物的十足價值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購買相應保險,以受托人身份代銀行持有(并在銀行要求時可隨時向銀行提交以銀行為收益人或將收益權背書轉讓給銀行的)保險單或保險契約,本公司保證簽署為方便銀行提貨和索賠所必需的一切文件。(F)如保險單項下發生索償,本公司將立即通知銀行,并于收到保險賠償金后立即交予銀行,銀行有權決定和檢查貨物的運輸方式、存放地點、方式和投保的險別。本公司保證為銀行提供方便,包括允許銀行人員進入本公司擁有、占有或管理的倉庫和場地。(G)銀行有權在下表所列的最后付款日期或最后付款日之后對銀行有利的其他日期,從本公司賬戶扣回全部授信額、利息和費用。(H)一經銀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將貨權憑證、單據及其他文件退還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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