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及IT企業有關的法律糾紛逐年增多。其中既包括專利、商標糾紛,也有許多涉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的糾紛。其中影響較大的案例有新浪和搜狐之間的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華為與思科在海外的知識產權糾紛、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與邁威寶公司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3721與CNNIC及3721與百度的糾紛、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網易公司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易趣公司訴劉某拖欠網絡平臺使用費案,等等。
與此同時,海外的網絡與IT市場則更不平靜,比如2003年3月9日,美國系統開發商SCO集團公司起訴 IBM侵犯專利,要求它賠償10億美元,SCO后來又把要價提高到了30億美元;8月4日,美國伊利諾斯州第7上訴法庭判決維持下級法庭關于施樂公司未向前員工支付養老金福利,并必須賠償大約3億美元的裁決;8月6日,美國聯邦弗里德曼法官裁決弗吉尼亞州的伍爾斯頓在指控eBay竊取其創意的訴訟中勝訴,要求eBay向伍爾斯頓支付2950萬美元;8月7日,美國芝加哥Eolas技術公司起訴微軟的IE網絡瀏覽器侵犯了加州大學研究人員在1998年獲得的一項發明專利,要求微軟向加州大學和Eolas技術公司賠償12億美元,而這又是在歐盟要求微軟賠償30億美元后不久。
掌握了技術,就等于掌握了財富,技術作為財富聚集的核心,企業為其不斷爭奪自然會成為普遍現象。對此,已經有人大膽預言:IT企業靠技術和市場開發開拓市場,而靠法律來重新劃分利益! 真的會是這樣嗎?訴訟和法律糾紛對于網絡及IT企業究竟意味著什么?網絡及IT企業又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
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要對目前的網絡及IT產業的形勢做出基本判斷,那就是:IT產業不斷細分,很多模式得到充分發展并基本定型,IT產業中劃分出很多專業化的生產和服務企業,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網絡及通信產品、電信運營、電信增值服務、電子商務、網絡信息服務等行業通過幾十年的快速發展演化已基本形成規模,而每一種細分模式中基本都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問題,網絡與IT產業細分的多樣化帶來了相關法律問題的多樣化。
比如,計算機硬件、網絡及通信產品、集成電路等行業的突出法律問題主要反映在專利、專有技術及反壟斷等領域,而計算機軟件和網絡信息服務則涉及很多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電信運營、電信增值服務的法律問題又反映在電信法中,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則更為廣泛,涉及民法、刑法、商法、國際貿易法和知識產權法等諸多領域。再有,對于網絡游戲、短信息服務、即時通訊、C2C電子商務等目前網絡與IT業新興的幾個熱點領域,經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其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法律問題,有的對于該產業來說甚至是致命的,或者可以說,如果這些法律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這些新興網絡與IT業經營模式就不會有什么大的發展。這樣的問題有網絡游戲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不良信息問題、變相賭博問題、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問題;有短信息服務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有害信息或不良信息、詐騙、騷擾等問題;有即時通訊中前二者兼有的一些法律問題;有B2C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交易安全問題;有網上拍賣中的誠信問題、交易保障問題,等等,都相當突出。 針對這樣的形勢,綜合這些網絡及IT法律問題,我們認為,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的網絡及IT企業主要存在以下的十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準壁壘的風險。對于網絡及IT企業,最有價值的 資產不是他們的摩天大樓,不是那些昂貴的機器,也不是上竄下跳的股票,而是那些極其精貴的核心技術,哪怕它們只是一個小小的發明或只有幾K大小的軟件,只有這些核心技術才是那些IT精英得以撬動地球的“支點”,而這些核心技術往往都表現為知識產權,或者說是通過知識產權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得到認可。這種固定和認可是他們得以借此開拓市場的根基,而將一系列的知識產權組合,形成技術標準并在全球范圍內收取授權許可費,又是他們得以迅速獲利的重要途徑。也就是說,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化、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化是國際IT企業發家致富的“主線”,而這一切都是圍繞著法律展開的,所以涉及知識產權權屬界定、侵權糾紛的訴訟自然會觸及IT企業的“命根”。但并不是網絡及IT企業的所有知識產權都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就是一個薄弱的環節,而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只是停留在表現形式上,對于技術性稍強的“抄襲”,在法律認定上是十分困難的,類似的法律保護不足的情況在網絡及IT領域還有很多。技術標準的形成則對發展中國家發展新技術和新產業帶來更多的法律風險,我國企業不久前面臨的DVD和數碼相機等技術標準糾紛其實只不過是這種趨勢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2、法律空白的風險。雖然我們的法律體系一直在極力跟上IT產業的步伐, 加速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但時至今日,我們還是不得不說,網絡及IT領域的法律空白還是太多太多。電子簽名法和電信法經人們千呼萬喚仍尚未出世,而電子交易的法律保護,關于數據庫、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則離我們更遙遠。當然,法律規定的空白并不一定全是壞事,它可能帶來更多的自由和空間,但畢竟同樣享受自由的還有形形色色的違法行為,所以從長遠發展和規范經營的角度來看,法律的欠缺一定是弊大于利的。造成法律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體系自身周期的遲緩、對法律問題認識的不明確不統一、新法律規定和已有法律關系的不清晰等都是我們必須要顧及的,除了這些原因之外,在網絡和IT立法上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難題,那就是一些網絡及IT領域立法中立法基準的不確定性,最典型的就是我們在知識產權立法時設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度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就算有再完善的立法和再嚴格的執法也不會起到很好的效果。 3、多重管理的風險。重復管理、交叉管理的問題在網絡和IT領域十分突 出。據一些人估算,像新浪、搜狐、網易這樣的大型的跨行業經營的門戶網站,要取得目前我國各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各類經營許可,需要辦理15個以上的經營許可證。而在“網吧”的管理中,這一問題也相當突出,“網吧”的“婆婆”也是不少于十多個。多重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標準不一致,企業無所適從、疲于應付的尷尬局面,而更糟糕的是,真正出了問題,可能就一家管理者也找不著了! 4、跨國司法管轄的風險。電子商務與因特網的國際性,給已有的法律管轄體系及司法自治原則所帶來的挑戰,恐怕是怎樣夸大也不為過的。如果一個網站公開教授犯罪方法或提供毒品交易服務,那么,如果簡單地依據以往的一般法律原則,可能的結果就是,世界上所有聯網國家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為這種行為大概是違反所有國家的法律的,并且所有聯網的國家可能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這還算是比較容易解決的,如果同一種行為在一地是合法的,而在另一地是非法的,則到底應適用何地的法律,就成了問題。,比如,一人從北京上網去拉斯維加斯的網站賭博,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恐怕就要動一番腦筋了。而正是后一種情況,給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可能帶來極大的風險。因為許多電子商務網站都是國際性的,而如果把它的行為去用所有國家的法律衡量,那么它被告的席位恐怕是坐定了。這絕不是聳人聽聞,美國COMPUSERVE德國分公司的經理就被德國巴伐利亞法院認定為該公司傳播的信息違反德國法律而判處徒刑2年、5萬元罰金;而美國喬治亞州理工學院則在法國成了被告,原因是其在法國分校的網站中沒有使用法文,違反了法國的TOUBON法,類似的麻煩YAHOO公司在法國也遇到了。 5、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帶來的風險。互聯網和相關產業能發展到今天,天知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幫了多大的忙!短信息、網絡游戲等那些網絡企業引以為豪的盈利模式,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在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擦邊球?恐怕很難有人能清楚全面地回答這些問題,其中的關聯性恐怕只能意會。但從另一個方面看,“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其中的風險還是相當地大。或者我們甚至可以說,如果互聯網本身不是遷就甚至是縱容、鼓勵了人性中的很多陰暗面,如個人利益至上、不負責任地發泄、自閉、空想、滿足很多難以拿到陽光下的欲望,等等,恐怕也不會發展到今天的規模。而這些弊端的負面影響在青少年身上表現得最為突出,也最令我們擔憂! 6、企業分擔個人責任的風險。網絡只是一個平臺,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發 布等行為的往往不是網絡企業自己,而是眾多的消費者和用戶,“匯眾家之所長、聯四海之商賈”正是網絡的優勢所在。但反過來,真正到了出了問題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那些活躍的、虛擬的交易者和信息發布者可能早就蒸發光了,只剩下那個跑不掉的倒霉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者。讓他承擔全部責任吧,有點冤枉他;不讓他承擔責任吧,那找誰去呢?而且誰讓他還因此直接或間接獲利了呢。所以在類似的問題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風險還是很大的。早在1999年,在我國很有影響的“王蒙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例中,就反映了這樣的問題,因為當時據被告反映,實施將那些小說上載行為的是一個叫做“靈波小組”的與他們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們自己。在美國,NAPSTER的案例也相當典型,因為在該案中實施音樂上載、下載的都是那些用戶,而不是NAPSTER自己。而前不久日本的一個P2P軟件開發者被捕的案例則更引發了我們對類似問題的關注。
7、信息安全的風險。雖然賢人一再告誡我們“不要把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 籃子里”,但在經濟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不走信息化的道路只能是被這個世界越落越遠。所以心甘情愿也罷、半推半就也好,大家都一股腦地擠上了IT與信息化的末班車,但安全性如何呢?我們看到的結果是,技術的發展并沒有消除我們的顧慮,恐怕倒是加重了這樣的擔心。
8、產品缺陷的風險。在摩爾定律、貝爾定律的策動下,IT產品總在飛快地 自我揚棄,更新就意味著原有的和現在的永遠不是完善的,這當然是一件可以促進產業進步的好事,但另一方面,這種產業的發展規律給了IT企業可以對產品的完善性不負責人的借口,這是相當危險的傾向,只能使IT產業的信任度逐漸降低,也會在特定階段帶來一系列的訴訟。計算機千年蟲問題就是一個很大的黑色幽默,而在軟件領域,這種現象更為突出,對于軟件這樣那樣的BUG不斷,似乎用戶早已麻木了。
9、融資中的風險。網絡和IT企業的成熟和發展都離不開資本,但在企業進 行孵化、接受風險投資、再融資、上市及海外上市的過程中,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尤其是海外上市,有的需要一定技巧,需要打一些擦邊球,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 10、核心技術個人控制的風險。正如開頭所述,簡單的專利和軟件往往 是IT企業最有價值的資產,而這些資產往往只掌握在少數技術骨干手中,這些個別技術骨干如果另起爐灶,這個企業恐怕也就難以維繼了,某些競業禁止的規則往往不是被忽視就是難以得到落實,其間的法律風險還是很大的。
最后,雖然網絡及IT業有很多的風險,但畢竟我們還有更多的應對措施,我們的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體系在信息網絡時代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和改進,它們都在日益加快適應IT產業的步伐。而法律風險的增多和多樣化本身就是產業發展和繁榮的另一個寫照,因為法律的爭奪目標畢竟是經濟利益,所以法律問題的增多必然是經濟繁榮的一個側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一個方面,只要我們加以認真應對,這些風險都只會成為提高我們自身的一個過程。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