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
由于社會分工的逐漸細化,知識產權領域也在隨之進行細分。特別是目前,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網絡已經成為人們必不可少的工具,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電子書、視頻點播、音樂下載、數字圖書館等等,這些出現在網絡世界中的新名詞已經深深地印入人們的腦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逐步被我們所重視。在網絡環境下所涉及到的知識產權主要是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等。
1. 網絡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在法律上的正式術語應當是“計算機網絡著作權”,即在網絡數字環境下,作者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等司法解釋,這類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以及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
網絡著作權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同時由于網絡自身的特性,導致其部分權利存在特殊性,與通常的作品著作權有所不同。比如復制權,復制權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所擁有的許可他人以復制方式使用該作品并收取報酬的權利。通常我們理解的復制就是復印、翻拍、錄制等,但在網絡環境中,復制幾乎是無處不在,上載、下載、轉貼、轉寄、儲存、掃描等行為中都是對該作品的復制(無論這種復制是暫時的還是永久性的),而且在互聯網上作品的復制更加便捷。在比如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互聯網對作品進行傳播不但方便、迅速,而且范圍更加廣闊,得到作品信息更加容易。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一般有以下四個特點:(1)傳播范圍極廣。作品一旦出現在互聯網上,接觸它的便是全世界范圍的幾千萬幾億讀者。而且它的傳播方式是不可破壞的,可以反復再現的。(2)極其迅速。在網絡時代,只要作者愿意,作品完成后的同時就可以傳遍全世界。(3)侵權行為極易發生。由于網絡空間是一個廣闊的、虛擬的空間,這就使得侵權行為不易被察覺。(4)難以管轄。由于網絡的無國界性及網絡侵權的難以察覺性,使得網絡侵權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管理。目前各國立法大都規定網絡版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然而在實踐中,這個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卻很難界定。
2. 網絡商標權
網絡環境下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也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中,從界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角度,明確規定網絡環境下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情形,即:“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應當追究停止侵權、賠償等民事責任。另外,將他人商標移作自己網頁的圖標,或者將他人注冊商標設計為自己網頁的一部分,并在網頁上宣傳或提供與他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足以使人產生混淆的,也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如果某個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么對該商標的保護力度就會加大,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對于馳名商標,我國法律是給予跨類別保護的,而且不論其是否注冊。由于網絡具有傳播快、范圍廣的特點,因此在網絡環境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更為重要。
3.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集中在域名爭議及通過網絡進行虛假宣傳行為。域名是連接到因特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域名如同現實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稱一樣,成為網絡世界中最重要的可識別性標志。商家的域名已被廣泛地用作一種商業標記,因而承載了很大的商業價值。域名的注冊、使用等行為,使域名的標識性功能產生和得到發展,使域名的經濟價值得以實現,也就可能發生域名與傳統的商標、商號等民事權益主體之間的沖突。注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護的權利客體之間具有相似性;三是被告無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當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某種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對于網絡環境下的虛假宣傳行為,一般來講主要是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文字等進行不切實際地宣傳,造成消費者的混淆。這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同時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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