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通用網址爭議如何解決?
為妥善解決解決通用網址注冊人(通用網址持有人)與第三方(注冊服務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因通用網址的注冊與使用所產生的通用網址爭議,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參考國際社會有關域名爭議解決的做法及相應規則,制定了《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試行)》,授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作為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制定相應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按照程序規則,依照解決辦法的規定,采取專家組負責制解決相關通用網址爭議,從而建立了中國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制。有關通用網址爭議可通過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制求得解決。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制并不妨礙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與法院訴訟相比,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快捷而經濟的解決通用網址爭議的途徑。通用網址爭議的裁決者均是知識產權、域名、電子商務以及互聯網和爭議解決機制方面的專家,裁決具有權威性。
二、如何啟動CIETAC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制?
解決辦法是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為解決通用網址注冊人(通用網址持有人)與第三方(注冊服務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因通用網址的注冊與使用所產生的通用網址爭議而制定的實體規則。該實體規則僅由經CNNIC 授權的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實施。解決辦法被納入從而自動成為通用網址注冊人同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通用網址注冊協議的一部分。任何人就已經注冊與使用的通用網址向CNNIC授權的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投訴,且符合解決辦法規定的條件的,通用網址持有人應接受爭議解決機構的管轄,參與通用網址爭議處理程序。
三、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可受理哪些通用網址爭議?
解決辦法適用于通用網址與投訴人所享有的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稱之間的爭議的解決。被投訴的通用網址僅限于由投訴人選定的,由CNNIC負責管理和維護的通用網址。
四、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大致有哪些流程?
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可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1、 投訴階段 由投訴人按照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規定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投訴書; 2、 答辯階段 由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持有人)按照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規定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答辯書; 3、 組庭階段 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組成一人獨任專家組或三人合議專家組審理案件; 4、 裁決階段 由專家組對案件予以裁決,并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秘書處將裁決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在中心網站予以公布; 5、 執行階段 如果裁決裁定所涉通用網址予以注銷或轉移,有關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應根據解決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程序規則,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接到投訴人投訴書后,如果投訴書不符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有關形式要求,投訴人應在中心有關修改通知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日內對投訴書予以修改。如果投訴書形式符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要求,中心將在收到投訴人根據程序規則繳納的程序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在投訴書副本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在其投訴書和答辯書中選定由一人獨任專家組或三人合議專家組審理案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及時成立專家組,審理案件。專家組應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中心應在收到裁決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及相應的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和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
一般說來,整個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所需時間大致為45天左右。
六、如何進行投訴?
為方便通用網址爭議的當事人進行投訴,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制定有投訴書提交指南(投訴書的提交)。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投訴書必須以電子文本和書面有形文本兩種方式提交。
中心提供以下電子文本投訴格式,供當事人使用: ● 從WORD文檔下載并自行完成格式投訴書做為電子郵件附件提交至中心電子信箱domain@cietac.org。
采用格式投訴書進行投訴并不排除中心對投訴書所進行的形式審查,也不妨礙中心或專家組要求投訴人提供進一步信息的權利,也不成為投訴人勝訴的保證。
包括所有附件在內的有形書面文件(含業經簽署的正本及相應的副本)應一式三份(一人專家組)或一式五份(三人專家組)以郵政快遞寄送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向中心提交投訴書的同時,投訴人應按照程序規則規定的通訊方式將投訴書(包括投訴書傳送格式封面及所有附件)副本發送被投訴人,并應同時將投訴書副本發送CNNIC及相應的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
投訴書應包括程序規則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內容。投訴人可對同一通用網址持有人所持有的多個通用網址提出投訴,并請求中心決定由一個專家組合并審理。投訴人可以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處理有關程序事宜。投訴人如果聘請代理人,則應向中心提交授權委托書。
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持有人)的有關信息可向相應的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查詢。
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何時正式開始?
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依照程序規則的規定完成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文件之日,為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正式開始日期。
八、如何進行答辯?
根據CNNIC《通用網址注冊辦法》的規定以及通用網址注冊人(通用網址持有人)與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通用網址注冊協議的約定,一旦第三方就有關通用網址進行投訴,通用網址持有人有義務參加該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被投訴人必須在程序正式開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
如果被投訴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被投訴人將視為缺席。中心將指定專家組審理案件并予以裁決。除非專家組另有決定,逾期提交的答辯將不予審理。此外,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如被投訴人缺席,專家組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從此類情況中類推以得出相應的結論。
為方便通用網址爭議的被投訴人進行答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制定有答辯書提交指南(答辯書的提交)。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答辯書必須以電子文本和書面有形文本兩種方式提交。
中心提供以下電子文本答辯格式,供當事人使用:
● 從WORD文檔下載并自行完成格式答辯書做為電子郵件附件提交至中心電子信箱domain@cietac.org。
采用格式答辯書進行答辯并不妨礙中心或專家組要求被投訴人提供進一步信息的權利,也不成為被投訴人勝訴的保證。
包括所有附件在內的書面有形文件(含業經簽署的正本及相應的副本)應一式三份(一人專家組)或一式五份(三人專家組)以郵政快遞寄送CIETAC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被投訴人在向中心提交答辯書的同時,應按照程序規則規定的通訊方式將答辯書副本(包括所有附件)發送投訴人。
答辯書應包括程序規則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內容。被投訴人可以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處理有關程序事宜。被投訴人如果聘請代理人,則應向中心提交授權委托書。
九、有關案件文件如何送達?
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向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均應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指定的方式進行。當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沒有這種指定時,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1、通過傳真方式傳送,并經確認;2、通過郵政快遞方式傳送,郵資預付并索要收據;3、通過網絡以電子方式傳送,并保存傳送記錄。除與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另有約定外,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依照程序規則向中心或專家組提交的投訴書或答辯書及其他可以提交或應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以下方式提交并應同時遵守程序規則有關文件分數的規定:1、通過傳真方式傳送,并經確認;2、通過中心電子郵件地址傳送(domain@cietac.org );3、如雙方同意,通過中心案件檔案管理系統傳送。
除非程序規則另有規定,或專家組另有決定,所有文件應于下列情況下視為已經送達:1、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的,以確認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2、通過郵政快遞方式傳送的,以郵寄收據或回執上記載的日期為準;3、通過網絡傳送的,在有關的傳送日期可予驗證的情況下,以該日期為準。根據程序規則計算的文件傳送開始的日期應當是依照以上規定推定的傳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文件傳送方有義務為其傳送的文件保留記錄,以記載有關文件傳送的具體事實與情況,供可能受該文件影響的當時方查閱。
十、專家組何時并怎樣成立?
專家指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聘任,在中心網站上通用網址專家名冊中予以公布的、有資格擔任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專家組成員的人。專家組指中心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或委托或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而自行確定的,負責具體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的1名專家或3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專家組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不代表中心、CNNIC、注冊服務機構和當事人的利益。
負責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專家組應由1名或3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應在被投訴人提交答辯書后或應當提交答辯書后成立。除非當事人一致同意通用網址爭議由3人專家組審理,通用網址爭議應由1人專家組審理。
如果案件由1人專家組審理,專家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從其通用網址專家名冊中指定。如果案件由3人專家組審理,除當事人授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定外,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供的候選人名單中各自指定1名專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指定專家時,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順序。如果不能在收到當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選專家名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其慣常條件從當事人一方候選人名單中指定一名專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其通用網址專家名冊中予以指定。第三位專家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從其通用網址專家名冊中指定。第三名專家是首席專家。
如果被投訴人未能提交答辯或提交了答辯但未表明如何指定專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以下述方式指定專家組:如果投訴人選擇1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其通用網址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專家;如果投訴人選擇3人專家組,在可能的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投訴人提供的候選人中指定一名專家,從其通用網址專家名冊中指定第二名專家和首席專家。
是否接受指定,由專家自行決定。為了保證爭議解決程序的快速、順利進行,如果被選定為候選人的專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自行指定其他專家組成專家組。
十一、當事人可否請求專家回避?
專家組成員應獨立公正,并應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披露有可能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情形。專家在接受指定前應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書面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聲明。
如果在程序進行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出現了可導致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新情況,則該專家組成員應立即將該情形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予以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有權指定替代專家。當事人與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及專家組的聯系均應通過案件經辦人進行。任何當事人均不得單方面與專家組成員聯系。
當事人一方認為某專家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應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專家是否回避,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主任決定。
十二、專家組應當如何審理和裁決案件?
專家組應當根據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規定,依據當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及證據對通用網址爭議作出裁決。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陳述案情和提交證據。專家組有權決定證據的可接受性、關聯性、實質性和重要性。專家組應確保程序快速進行。除必須提交的投訴書和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和有關證據材料。正常情況下,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不舉行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方式進行的任何聽證),但專家組認為有必要的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支付有關費用的前提下請求專家組舉行當庭聽證。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規定或專家組確定的任何期限,專家組將繼續進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爭議作出裁決。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則所確定的期限。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中的任何規定或專家組的任何指令,專家組有權依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從此類情況中推理以得出結論。
在案件由3名專家組成合議專家組審理的情況下,裁決應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每一位專家享有平等的表決權。裁決應以書面形式和電子形式作成,且應說明理由,寫名裁決作出的日期及專家的姓名。正常情況下,裁決書字數不應超過8000字。任何不同意見均應附于裁決之中。專家組應在簽署裁決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不影響專家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中心可就裁決書的形式問題進行核閱。
在程序開始前或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就同一爭議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或專家組有權決定中止或終止程序,或繼續程序,直至作出裁決。案件程序也可因當事人和解或其他原因而終止。
十三、專家組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裁決?
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于組建后14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并將裁決書提交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中心將在收到專家組裁決后3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全文傳送各方當事人以及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及相應的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也就是說,除非有特殊情形,中心應在專家組成立后17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及其他有關機構。
十四、裁決的結果有哪幾種?
專家組在裁決中的裁定僅限于下列涉及通用網址自身狀態變化的三種情形,不涉及任何金錢賠償或律師費的補償等救濟方式及手段: 1、 支持投訴人的請求,裁定將所涉通用網址轉移給投訴人; 2、 支持投訴人請求,裁定將所涉通用網址予以注銷; 3、 駁回投訴人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專家組認為所涉爭議不屬于解決辦法所規定的管轄范圍,專家組應在裁決中加以說明。
十五、所獲勝訴裁決如何得以執行?
根據解決辦法的規定,裁決應由所涉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如果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裁決注銷已注冊的通用網址,或將已注冊的通用網址轉移給投訴人,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將在執行該裁決前等待10個工作日。在此等待期內,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表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已經受理有關爭議,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將不執行中心作出的裁決,并將根據下列情況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1、 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的一方已經撤回起訴或投訴,或者有關起訴或投訴已被駁回時,執行中心裁決; 2、 受理爭議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判裁,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此種判裁; 3、 爭議雙方經受理爭議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調解達成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該協議。
十六、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在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中起何作用?
根據解決辦法的規定,在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中,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或通用網址注冊服務代理機構除應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要求提供與通用網址注冊及使用有關的信息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參與解決程序。
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在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中的作用如下: 1、 提供與通用網址注冊和使用有關的信息,包括確認爭議通用網址由其注冊、被投訴人是現在的通用網址持有人(通用網址注冊人),提供被投訴人的詳細聯絡信息,以及,在必要時,提供通用網址注冊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 2、 阻止在案件程序開始后所涉通用網址被轉移; 3、 執行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組裁決。
十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爭議解決程序中起何作用?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是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管理機構。中心的管理包括:1、對投訴書的形式予以審查以確認其是否符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有關投訴書形式要求;2、與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聯絡確認被投訴人的通用網址持有人身份,核實被投訴人詳細聯絡信息;3、組織并確保案件程序的順利進行,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書副本,發送案件程序通知;4、組成專家組審理案件;5、向當事人及有關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送達裁決書;6、其他確保案件程序順利進行的程序管理事項。
中心始終保持獨立公正,其本身并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為管理機構,中心可對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有關程序性問題提供指導意見,接受當事人咨詢,但不就案件實體問題發表任何意見。
有關通用網址爭議一經受理,中心即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案件經辦人負責案件的程序性事項。案件經辦人僅向專家組提供行政性協助,無權就與通用網址爭議有關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更不能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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