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NNIC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第一章 總則與定義
第一條 為了保證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中涉及的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當事人:指通用網址爭議的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二)投訴人:指對相關通用網址有爭議,并依據解決辦法與程序規則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投訴的權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三)被投訴人:指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
(四)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指負責運行和管理通用網址系統、維護通用網址中央數據庫的機構,即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CNNIC)。
(五)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指經CNNIC授權,負責受理通用網址注冊申請并完成注冊的機構。
(六)通用網址注冊代理機構:指在注冊服務機構授權范圍內接受通用網址注冊申請的機構。
(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經由CNNIC認可與授權,負責解決中國互聯網絡通用網址爭議的機構,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下簡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八)專家組:指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根據當事人的選擇而確定的,具體負責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的1名專家或3名專家組成的小組。
(九)專家:指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認可,并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網站上專家名冊中公布的,有資格擔任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通用網址爭議專家組成員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與送達
第三條 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組提交的文件必須按照本程序規則規定的方法與方式(包括份數)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則:
(一)投訴書及答辯書的字數不得超過8000字。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傳送的文件均必須同時傳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三)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一方當事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必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送副本;
(四)專家組傳送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文件,必須同時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另一方當事人傳送文件副本;
(五)當傳送文件的一方當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傳送的文件時,或者傳送文件的當事人自己認為未能成功地傳送有關文件時,該當事人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傳送與回復均應依照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指示為之;
(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隨時通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更新其詳細的聯絡信息。
第四條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或者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為使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而實施以下行為后,上述責任即視為解除:
(一)按照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及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錄的通用網址注冊人、管理聯系人、技術聯系人、承辦人和繳費聯系人的所有郵政通信及傳真地址,向被投訴人傳送投訴書的;以及
(二)按照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及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錄的通用網址注冊人、管理聯系人、技術聯系人、承辦人和繳費聯系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當通用網址對應于一個網站或網頁時,按照該網站聯系方式中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向被投訴人傳送電子形式投訴書(包括可按照相關格式送達被投訴人的附件)的;以及
(三)按照被投訴人自行選擇并通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圍內由投訴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訴人傳送了投訴書的。
第五條 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依本規則向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傳送的任何文件均應根據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指定的方式進行。當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沒有指定時,通過選擇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一)通過傳真方式傳送,并經確認;
(二)通過郵政快遞方式傳送,郵資預付并索要收據;
(三)通過網絡以電子形式傳送,并保存傳送記錄。
第六條 除與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另有約定外,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依照本規則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或專家組提交的投訴書或答辯書及其他可以提交或應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應遵守本規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九條的相應規定:
(一) 通過傳真方式傳送,并經確認;或
(二) 通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電子郵件地址傳送(即domain@cietac.org);或
(三) 如雙方同意,通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案件檔案管理系統傳送。
第七條 域名爭議解決過程中傳送的所有文件均應以中文作成。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使用其他語言文字。
第八條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者專家組另有決定,本規則規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況下應視為已經送達:
(一)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的,以確認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二)通過郵政快遞方式傳送的,以郵寄收據或回執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三)通過網絡傳送的,在有關的傳送日期可予驗證的情況下,以該日期為準。
第九條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根據本規則計算的文件傳送開始的日期應當是依前條規定推定的傳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十條 文件傳送方有義務為其傳送的文件保留記錄,以記載有關文件傳送的具體事實與情況,供可能受該文件影響的當事方查閱,并用于制作各種報告或報道。
第三章 通用網址爭議的投訴
第十一條 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文件應采用有形書面文件及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兩種形式提交,并應使用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統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書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內應一式三份(1人專家組)或一式五份(3人專家組),合并審理的案件,文件份數應根據當事人的多少予以相應增加。格式文件可從域名爭議解決中心http://dndrc.cietac.org網站下載,按要求填寫后與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條 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據解決辦法和本程序規則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明確請求;
(二)投訴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稱)、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
(三)無論是電子文件還是有形書面文件,均應注明在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中與投訴人聯絡的首選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聯絡地址;
(四)是否選擇處理爭議的專家,以及選擇由1人還是3人組成專家組。選擇3人專家組裁決爭議的,應從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中按其自行決定的順序選擇3名專家作為候選人,并寫明專家姓名。投訴人也可以授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代其指定專家;
(五)就其所知,寫明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詳細的聯絡信息(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上述信息應詳細具體,足以允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投訴人的投訴按本規則規定的方式傳送給被投訴人;
(六)清楚地寫明被爭議的通用網址;
(七)被爭議通用網址的注冊服務機構和/或注冊代理機構;
(八)投訴人投訴所依據的其所享有權利或利益的名稱,附帶能夠表明權利或合法利益狀況的所有資料;
(九)根據解決辦法,說明據以提出投訴的理由,尤其應寫明:
1、投訴人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訴的通用網址與投訴人享有權利或利益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注冊人)對該通用網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注冊人)對該通用網址的注冊或使用具有惡意; (十)依據解決辦法第十條所尋求的救濟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通用網址爭議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無論此類程序是否已經完結,均應加以說明,并提交與該程序相關,且投訴人能夠獲得的所有資料;
(十二)已經向被投訴人(通用網址注冊人)和有關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和/或注冊代理機構發送或傳送投訴書副本的聲明;
(十三)投訴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并由投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投訴人確認:有關投訴是依據《CNNIC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規則》及相關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訴書所載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有關的投訴及救濟主張僅針對通用網址持有人,不涉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及專家組專家,也不涉及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及注冊服務機構、注冊人員及通用網址注冊代理機構。"
(十四)作為附件,提交能夠證明權利狀況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投訴人可對同一通用網址注冊人所注冊的多個通用網址提出投訴,并可請求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決定由一個專家組合并審理。
第十四條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投訴文件后,根據各項規定對投訴文件作形式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經審查認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應于收到投訴人按規定繳納的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按本規則的規定方式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的通用網址注冊人。經審查認為投訴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及時通知投訴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訴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投訴書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訴被視為撤回。
第十五條 投訴人的投訴一經受理,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經辦人負責案件的程序性事項。案件經辦人應向專家組提供行政協助,但無權就與通用網址爭議有關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更不能參加表決。
第十六條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依本程序規則完成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文件之日,為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正式開始日期。
第十七條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將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開始日期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及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
第四章 通用網址爭議的答辯
第十八條 被投訴人應于程序開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投訴人提交答辯文件。
第十九條 被投訴人的答辯應以有形書面文件及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兩種形式提交,并應使用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統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書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內應一式三份(1人專家組)或一式五份(3人專家組)。合并審理的案件,文件份數應根據當事人的多少予以相應增加。格式文件可從域名爭議解決中心http://dndrc.cietac.org網站下載,按要求填寫后與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條 答辯人的答辯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投訴人的投訴和主張進行反駁,并申明繼續擁有和使用被爭議通用網址的依據和具體理由;
(二)被投訴人及其授權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詳細的聯絡信息(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
(三)無論是電子文件還是有形書面文件,均應注明在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中與被投訴人進行聯絡的首選聯絡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聯絡地址;
(四)選擇由1人獨任還是3人合議專家組裁決糾紛。如果選擇3人專家組,應從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公布的專家名單中按其自行決定的順序選擇3名專家作為候選人,并寫明專家姓名。被投訴人也可以授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代其指定專家;
(五)如果存在就同一通用網址爭議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無論該程序是否已經完結,都應加以說明,并提交被投訴人能夠獲得的,與該程序有關的全部資料;
(六)已經按本規則規定向投訴人發送或傳送答辯書副本的聲明;
(七)答辯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并經被投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被投訴人確認,有關答辯是依據《CNNIC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通用網址解決程序規則》及相關法律而進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辯書所載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有關答辯及主張僅針對投訴人,不涉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及專家組專家,也不涉及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及注冊服務機構、注冊人員及通用網址注冊代理機構。"
(八)作為附件,提交能夠證明權利狀況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應被投訴人的請求,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文件的期限。當事人也可協議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但須征得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同意。
第五章 專家組的指定
第二十二條 負責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的專家組由1名或者3名專家組成。除非當事人均明示選定3人專家組,通用網址爭議應由1人專家組審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一)如果案件由1人專家組審理,專家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
(二)如果案件由3人專家組審理,除當事人授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定外,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供的候選人名單中分別指定1名專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指定專家時,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順序。如果未能在收到當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選專家名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其慣常條件從當事人一方候選人名單中指定一名專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其專家名冊中予以指定。第三位專家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第三名專家是首席專家。
如果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或提交了答辯但未表明如何選定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以下述方式指定專家組:
(一)如果投訴人選擇1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專家;
(二)如果投訴人選擇3人專家組,在可能的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從投訴人提供的候選人中指定一名專家,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第二名專家和首席專家。
第二十三條 是否接受指定,由專家自行決定。為了保證爭議解決程序的快速、順利進行,如果被選定為候選人的專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自行指定其他專家組成專家組。
第二十四條 專家組組成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及時將案件材料送交專家組所有成員,并將專家組的組成情況及由專家組確定的案件裁決日程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專家組成員應獨立公正,并應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披露有可能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進行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出現了可導致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新情況,則該專家組成員應立即將該情形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予以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有權指定替代專家。
當事人一方認為某專家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應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前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專家是否回避,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主任決定。
專家在接受指定前應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獨立性與公正性聲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與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及專家組的聯系均應通過案件經辦人進行。任何當事人均不得單方面與專家組成員聯系。
第六章 通用網址爭議的審理和裁決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解決辦法及本程序規則,依據當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訴書與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及證據對通用網址爭議作出裁決。
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
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則所確定的期限。
專家組有權決定證據的可接受性、關聯性、實質性和重要性。
第二十八條 除必須提交的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的說明與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九條 正常情況下,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不舉行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方式進行的任何聽證),但專家組認為有必要舉行的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支付相關費用的前提下請求專家組舉行當庭聽證。
第三十條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規定或者專家組確定的任何期限,專家組將繼續進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的爭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一條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中的任何規定或專家組的任何指令,專家組有權依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從此類情況中推理以得出相應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 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于成立后14個工作日內就所涉通用網址爭議作出裁決,并將裁決提交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第三十三條 專家應在簽署裁決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不影響專家獨立裁決的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可以就裁決書的形式問題進行核閱。
第三十四條 在案件由3名專家組成合議專家組審理的情況下,裁決應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每一位專家享有平等的表決權。專家組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依首席專家的意見作出。
第三十五條 裁決書應以有形書面形式及電子形式作成,且應說明裁決結果及裁決理由,寫明裁決作出的日期及專家的姓名。
第三十六條 正常情況下,裁決書的字數不應超過8000字。任何不同意見均應隨附于裁決之中。如果專家組認為投訴的爭議不屬于其管轄的范圍,亦應加以說明。
第三十七條 如果在程序正式開始之前或進行的過程中就被爭議通用網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或專家組有權決定中止或終止程序,或繼續程序,直至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程序進行期間就被爭議通用網址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應立即通知專家組和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第三十八條 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可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一)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
(二)專家組認為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無必要繼續進行或不可能繼續進行,除非一方當事人在專家組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第七章 裁決的送達與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在收到專家組傳送的裁決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全文傳送給各方當事人以及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及相應的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
第四十條 除非專家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爭議的具體情況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將裁決的全部內容在其http://dndrc.cietac.org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費用
第四十一條 投訴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繳納規定數額的費用。除非專家組和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另有決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收費標準:
專家組構成 |
爭議通用網址數量 |
收費總額
(元) |
管理費
(元) |
專家費
(元) |
一(1)人
專家組 |
1 |
8,000 |
4,000 |
4,000 |
2 至 5 |
12,000 |
6,000 |
6,000 |
6 至 10 |
16,000 |
8,000 |
8,000 |
10 個以上 |
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
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
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
三(3)人
專家組 |
1 |
14,000 |
6,000 |
8,000 |
首席:4,000 |
其他:2,000/人 |
2 至 5 |
20,000 |
8,000 |
12,000 |
首席:6,000 |
其他:3,000/人 |
6 至 10 |
24,000 |
9,000 |
15,000 |
首席:7,000 |
其他:4,000/人 |
10 個以上 |
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
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
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
(二)費用的繳納與退還:
1、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投訴書后10個工作日內,投訴人應當依據其自己選擇的專家組成員數量及其提出投訴的通用網址的數量,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繳納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所需的費用。在此期限內未依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視為撤回投訴。
2、如果投訴人選擇3人專家組并交納了相應費用,被投訴人選擇1人專家組,案件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在這種情況下,投訴人多繳的費用應予退回。
3、通用網址爭議的投訴被視為撤回的,以及在專家組成立之前,有關通用網址爭議的投訴因投訴文件不符合要求而應予駁回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退還投訴人已經繳納的費用中屬于"專家費"的部分;屬于"管理費"的部分不予退還。
4、根據本程序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在結束之前終止的,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退還當事人已經繳納的部分專家費。具體退還數額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根據案件進行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費用的繳納方法:
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費用可以現金、支票、匯款或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所認可的其他方式繳納。 繳納地點: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32號高斕大廈6層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開戶銀行及帳號如下:
戶 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亮馬河大廈分理處
帳 號: 06757908101001
第四十二條 在特殊情形下,如應當事人的請求,專家組決定舉行當庭聽證,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收取額外的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除故意行為外,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及專家組成員均不就本規則下與通用網址爭議解決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程序規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經CNNIC書面認可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有權修改本規則,并于公布30日后生效。依據CNNIC《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提交本中心解決的通用網址爭議適用提交投訴時有效的程序規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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