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律師偽證罪”亟須全面重新檢視
廣西北海市政府新聞辦6月21日下午召開新聞通氣會,就“楊在新、楊忠漢等律師涉嫌妨害司法案件”進行通報。會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員介紹,警方已查明楊在新等4名律師,涉嫌在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誘當事人和證人作偽證,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已涉嫌辯護人妨礙作證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對四名律師分別實施刑事拘留和監視居住.
因為給同一個案件的4名被告人辯護,四個不同律師事務所的4名律師,同時被控“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俗稱“律師偽證罪”),這在中國法律史上是一個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實證明警方指控無誤,律師這一職業的聲譽恐怕會降到有史以來的最低點。然而就目前媒體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實還遠未分曉。
4名律師介入的這起刑事案件,分別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開了庭,結果均未裁決。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證據較量上,控方未能壓倒辯方,而按照辯方提供的證據,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訊逼供,因此法院無法給被告人定罪。
現在,律師被控作偽證與這起刑事案件無法宣判有著直接的因果聯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為律師涉嫌作偽證,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結案,而在律師界看來,現在律師被警方以涉嫌作偽證為由采取強制措施,只不過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職業報復”。
在事實還未完全查清的情況下,誰是誰非暫時難下斷言,但警方行動中的瑕疵卻是顯而易見的,比如當律師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屬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同仁,要求會見當事人卻被警方拒絕,又如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對四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的24小時內,應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過了這一時限,這都屬于違法行為。
如同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對抗一樣,在對警方的強制措施進行解讀時,也出現了“依法辦案”和“職業報復”這兩種意見的對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辯對抗,雙方起碼具備形式上的平等,對抗的成績優劣最后由法官評判,而現在警方指控律師涉嫌作偽證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警方卻擁有最大的裁斷權。這種地位的不平等給律師執業造就了一個很大的陷阱,因為律師在為當事人辯護時沒法不接觸證人,而一旦證人向律師的陳述與給公檢機關的陳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證據的律師就有被指控為涉嫌作偽證的風險。而從情理和邏輯上分析,控辯雙方證據不一致,又怎能推導出辯方在作偽證呢?
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早被業內所詬病,不僅因為刑法第307條本來有“偽證罪”這一條款,不必特地針對律師單列一罪,更因為其中關于“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的規定,過于模糊和籠統。如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只要證人在開庭作證時的證言與此前給公檢機關的證言不一樣,不管這一證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導致律師受到作偽證的指控。
在“律師偽證罪”這柄不知何時就會墜落的利劍之下,刑事辯護的環境堪憂,近年來刑事案件的出庭辯護率持續下跌就是一個證明。而據資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師圈內,對刑事案件采取罷辯或變相的罷辯早就開始了。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現了律師的集體缺席,就意味著每個公民的權益都處在危險之中,都在面臨現實的嚴峻的威脅。這樣的場景和后果讓人不寒而栗
為了律師的正當執業權利,更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來自公權力的不確定的侵害,我們呼吁對這次北海事件徹查,律師也好公權力機關也好,誰違法都不能免責,所幸據稱律師在對證人取證的時候全程做了錄音錄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難。我們也期盼隨著刑訴法的修改進入立法日程,律師的執業環境能有相當改善。至于那條飽受爭議的刑法第306條,即使一時難以廢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釋,明確其犯罪構成,嚴格限定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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