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碳交易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全球知名碳交易認證企業挪威船級社(DNV)在華機構挪華威,被中國一家此前業內“名不見經傳”的環保咨詢企業———上海太比雅環保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要求更正浙江能源集團某碳交易項目的書面審定意見的出具日期,同時返還挪威船級社已收取的項目審定費用。
公開資料顯示,這是迄今為止,中國碳交易項目業主、碳中介與碳交易認證機構之間爆發的最激烈沖突。太比雅環保總經理芮迺健日前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預計6月下旬至7月上旬之間法院會作出一審判決。財政部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陳歡向《經濟參考報》提醒,針對聯合國確認的指定經營實體(DOE)的服務質量問題,我國業主還可以直接向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投訴,EB會根據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嚴重性做出相應的處理。
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委員、科技部原副部長劉燕華此前指出,在很多發達國家眼中,中國未來很有可能成為全球最大的碳市場。業內人士預計,到2020年全球碳市場將增長至3.5萬億美元,與石油市場并列成為全球最大交易市場。在這個高成長性的前沿行業,承擔碳交易認證審核工作的“碳判官”———聯合國確認的指定經營實體(DOE)任重而道遠。
DOE盲區:層層分包,定責困難
多位碳交易業界人士表示,如果作為DOE的挪威船級社(DNV,全稱“挪威真理認證有限公司”)能夠提供《正面審定報告》,使得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的碳減排項目獲得聯合國主管機構的簽發,并獲得相關碳資產收益以填補前期投入,也許雙方就不會鬧得那么僵。
一位曾為DOE承擔審核工作的外部專家(T echnical Expert)向《經濟參考報》透露,太比雅環保擔任碳中介的華光潭水電VER項目,背后是五大發電企業之一的華能集團,屬于自愿碳減排交易(VER)模式,即《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減排量之外的自發的、公益的、可認證的減排信用額度。挪威船級社負責的是華光潭水電站投產后、CDM注冊前(pre-CDM)這一段時間的碳資產的審定工作。雙方約定采用國際上應用較廣的自愿碳標準(VCS)。
據了解,DOE的職能,是就項目設計初衷、申報流程的合規性,提供一個公正、客觀的觀點,并不會對該項目通過與否、資產定價、市場需求提供終審意見。上述專家透露,無論是C D M項目的終審機構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 B ),還是VER項目的VCS理事會,在他們看來,DOE是“點頭不算,搖頭算”;而在VER項目中,DOE的決定權更大些,“根據以往的項目通過率數據,只要DOE出具正面審定報告,該項目基本都能通過”。正是這最后一點,讓自稱“獨立第三方”的DNV取代聯合國主管機構,被推到交鋒的風口浪尖。
資料顯示,挪威船級社在大中華區設有23個辦事處,如大連、天津、北京、上海、廣州等,其中包括此次應訴的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經濟參考報》從庭審現場獲悉,擔任被告辯護人的君合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無法就本案出現多個適格主體的問題做出自洽解釋,僅表示休庭后與被告協商并提供補充證據。至此,大型跨國DOE在華機構“層層分包,責任認定困難”問題浮出水面。
曾在一家跨國DOE德國———萊茵TüV集團(TüV R heinland)擔任過兩年外部專家、如今為興業銀行可持續金融中心碳金融處研究員的何鑫對此解釋道,中國認監委要求DOE總部(如挪威船級社)應先在某國注冊成立一個經營實體(如挪華威),才能在該國開展碳交易認證業務“層層分包體現了聯合國EB對DOE的全球授權,與當地經營實體授權之間的沖突”。
另一位接近挪威船級社的碳金融人士稱,合同責任主體應為DOE總部,或者至少是大中華區總部,各地代表處僅有業務洽談的權限。該人士提出,書面審定和核查報告應遵循“誰簽字,誰負責”的行業慣例“合同簽字方一般是國際總部的DOE部門的業務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如果需要提交到聯合國EB,一般還需要有技術評審(TechnicalReviewer,簡稱TR)進行簽字確認。”
DOE瓶頸:人才缺口,工作滯后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華光潭水電公司副總吳榮輝曾向媒體聲稱,DNV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履約遲延”,使得華光潭項目錯過了申請自愿減排項目的時限,從而在該項目開發周期中損失9000萬元;太比雅在提起訴訟后的第一波媒體宣傳中,也有類似表述。
根據雙方協議規定,被告應在2009年11月19日之前向太比雅出具審核意見,但太比雅理解為“應在該日期前提交審定報告”,從而認為被告“拖了整整11天”。被告方表示,2009年11月19日曾將書面審定報告的郵件及其附件,提供給挪威總部負責氣候變化服務的技術總監邁克爾·萊曼。太比雅環保負責碳交易項目的副總經理郭建科稱,被告律師告訴他“萊曼一個星期沒看郵件”。被告方還稱,19日曾電話告知原告負面審定結果,但當庭無法提交經公證的錄音證據。但DNV辯護律師反駁稱,協議并未約定具體審定報告的交付時間。
即便是DNV的中方競爭者,中環聯合的高級審核員劉清芝也承認,無論是國家還是聯合國,都對DOE提交審定報告的時間節點沒明確要求;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交貨時間”,DOE就什么時候把活做完什么時候“交貨”。“此外,如果DOE自己在趕進度,但項目業主配合度不高,仍然有可能無法準時‘交貨’。”
但作為地方CDM技術服務中心的主管,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廳原廳長、寧夏CDM環保服務中心主任張吉生持不同意見。他表示,按照各行業的普遍規范,服務提供商也是商人,應該約定明確的“交貨”時間“根本原因上,由于DOE人力資源跟不上項目的劇烈增長,DOE沒有底氣將提交審定報告的時間寫清楚。”
中環聯合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氣候變化總監張小丹透露,在本土DOE成立前后,聯合國EB原副主席、科技部全球環境辦公室副主任呂學都就在一次大會上警告,一些跨國DOE因為簽了太多項目做不過來,一旦CDM的方法學即將過期,或聯合國EB列出最后期限,這些DOE就不負責任地超量簽發《負面審定報告》。
張小丹透露,這種現象現在已有較大改善。相關資料顯示,2009年,聯合國EB為緩解DOE業務量過大問題,改項目成果審核注冊的“前評估”為項目操作日常抽查的“后評估”,準入門檻的降低使得DOE數量大增,項目不再集中少數幾個老牌DOE手中。張小丹認為,競爭激烈化也有助于促進DOE服務態度從“大爺”變成“服務員”。
但張吉生指出,目前我國總體人才儲備仍然匱乏。
本土DOE:后2012的機遇與挑戰
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孫翠華此前表示,到2015年,碳交易市場有望從目前的北京、重慶、上海、天津、湖北、廣東的六省市試點,擴大到全國范圍。標準普爾全球碳市場部執行總經理邁克爾·威爾金斯也表示,全球碳交易市場可能在2016年正式形成“本地碳交易市場的成熟及其與海外同類市場的聯系,將有助于中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盡快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同為“碳判官”,一邊是爭議頗多的跨國老牌DOE,一邊是“底子清、勢頭旺”的本土DOE,中國碳交易認證審核版圖正在發生悄然松動和位移。
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在全球指定的52家DOE中,我國只有4家,包括中環聯合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以及2010年底剛剛獲聯合國批準的中國船級社和深圳賽寶認證中心。財政部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陳歡副主任在書面答復中表示“這顯然與我國作為CDM大國的身份不相符,應鼓勵更多國內認證機構申請DOE資質。毫無疑問,擁有更多本土的DOE,將促進我國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場,提升我國碳交易產品的信用等級。”
面對2012年“后《京都議定書》時代”全球碳交易框架的不確定性,國內DOE也紛紛反守為攻,摩拳擦掌。迄今為止,中環聯合已有39個CDM項目獲得聯合國EB簽發,在國內簽發量排名第一,在同期批準的全球10家DOE中至少排在前三名。中環聯合副總經理張小丹認為,國家《自愿減排市場管理辦法》有望“十二五”出臺,DOE將轉戰國內的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市場,從而推動CCER大發展。
本土DOE的自信并非空穴來風。張小丹指出,中環聯合等本土DOE與業主“人在廟在”,如果雙方發生糾紛,項目業主不需要“燒錢”跑到歐洲投訴。更進一步地說,不存在文化、市場觀念的隔閡,并且在地方有充分人脈“如果新疆有個項目而我們不懂少數民族語言,可以通過當地政府部門或科研院所申請翻譯協助。”此外,本土DOE可以更容易獲取國有企業信任,分享其排放水平及排放基準線等詳細數據。
環保部環境認證中心提供的資料也可印證,作為國內最早進入DOE領域的本土認證機構,今年4月13日,中環聯合新申請擴大的10個業務領域全部獲得認可評審組的批準。該評審報告將最終提交聯合國EB審批。屆時,CEC將擁有全部15個領域的審定與核查資質。
但張小丹提醒,因CCER缺乏聯合國EB對現有CER和CDM項目的高強度、高頻度約束,且CCER目前還處在摸索階段,缺乏明確的管理機構、行業規則、技術標準“連試點都談不上”。DOE在CCER領域的誠信機制有可能重蹈乳制品等某些行業的覆轍。“與一般產品認證不同,DOE誠信直接關系到業主及買家所在國家的發展權利,不僅是個經濟問題,還是個政治、文化問題。”
此外,業內人士紛紛呼吁,國內DOE需要相當長時間進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設,去熟悉、適應國際規則———聯合國EB的方法學和監管要求。何鑫指出,DOE是靠品牌和信譽吃飯的,在業績榜單和信用檔案一片空白或很多空白時,本土DOE需要沉下心去“十年樹木”。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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