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鑄《 人民日報 》( 2011年06月13日 11 版)
【新聞背景】
6月8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以3∶2多數,就一家美國公司訴剛果(金)及中鐵公司案(下稱“剛果(金)案”)作出判決,決定就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三款涉及的與“外交事務”有關的4個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這是香港回歸近14年來,特區終審法院第一次啟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一石激起千層浪,此舉在香港特區內外引起廣泛關注。
剛果(金)案起因于一家以收購不良債權為業的“禿鷲基金”。該基金公司于2008年5月向香港特區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截留中鐵公司應向剛果(金)支付的礦權費1.75億美元,以執行蘇黎世和巴黎兩個仲裁庭針對剛果(金)作出的仲裁裁決。這場官司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打到特區終審法院。訴訟各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香港特區采取的國家豁免制度是否必須與中央政府立場一致。如答案是肯定的,則根據中央政府一貫奉行的“絕對豁免”立場,剛果(金)在此案中享有管轄豁免,特區法院應駁回起訴。然而,特區高等法院上訴庭在其二審判決中恰恰作出一個截然相反的結論,這就引發出國家外交政策能否在香港特區有效落實,以及如何處理中央外交權與特區司法權的關系等重大憲制問題。
案件審理過程中,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三度致函特區政府,說明中國采取絕對豁免立場,并指出,國家豁免問題是影響國家間關系的重要問題,如香港特區實行與我國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原則,將明顯對我國主權和整體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特區政府律政司長作為介入人參與訴訟,明確提出,確定適用何種國家豁免制度,屬于應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的外交事務,不屬特區自治范圍,特區在此問題上適用的法律規則必須與中央政府立場相符。但特區高等法院上訴庭卻在二審判決中武斷地認定,特區適用與中央政府立場不一致的國家豁免制度,不會損害國家主權,香港應繼續延用回歸前港英時期的普通法。
特區終審法院多數法官認為,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屬性;在國家豁免這一與外交事務有關的事宜上,特區法院必須尊重中央政府的決定并遵照其決定行事,這是一項必須遵循的憲法規定,絕無采取不同政策的空間。外交部函件正是對此問題具權威性的事實陳述。由于本案涉及的基本法第十三條關乎中央政府負責的外交事務,第十九條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系,因此,特區終審法院在作出最終判決前,有責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我們知道,釋法從來就是一個敏感話題。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不同程度地引發過爭議。毫無疑問的是,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基本法規定的一項絕對權力,也是正確理解和實施基本法的終極保障,這項權力不容挑戰。特區終審法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提請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正常和必經程序。本案中特區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正是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是負責任地行使終審權的表現。
有人擔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會影響特區司法獨立。這既是對司法獨立的片面解讀,也是對釋法權的誤解。司法獨立意味著法院應嚴格忠實地依法辦事,不受外部因素干擾,無論這種干擾是來自輿論還是個人喜好。如上所述,既然本案符合應當提請釋法的條件,那么特區終審法院依法提請釋法本身就是司法獨立和法治的體現。香港主流輿論對此大多給予積極評價,認為這一做法合法合憲,無損司法獨立,也不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剛果(金)案尚未結束,特區終審法院提請釋法后,還需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后方能作出最終判決。無論如何,作為香港司法史上的首個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的案例,剛果(金)案的意義和深遠影響足以使之載入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