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承攬建筑工程,但因企業資質不夠,無法能夠投標,就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為被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后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總造價5%的比例向被掛靠單位交管理費。但是,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不付給掛靠單位,而直接付給被掛靠單位,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單位不計營業收入,也不到稅務機關申報,這樣掛靠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征收此筆稅款,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征收這筆稅款,如果被掛靠單位同掛靠單位在同一地市,建筑營業稅歸誰征收,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歸誰征收,如何征收? 由于施工企業資質不夠,無法直接投標,而作為有資質企業的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后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被掛靠單位繳管理費的現象。這種情況在稅務部門把它歸類為工程轉包或分包。關于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納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這樣規定的:“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這一規定,總承包人在付給分包人工程價款時,必須將分包人應繳納的稅款扣除。這是總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建設單位將工程價款不直接付給掛靠單位,而付給被掛靠單位,這是否就意味著掛靠單位可以不計營業收入,進而也就不成其為納稅人了呢?不是的。實際上,被掛靠單位付給掛靠單位的工程價款即是營業收入,只不過是稅后收入。掛靠單位仍然是納稅人,只不過是其應納的稅款由被掛靠單位代扣代繳了。
關于建筑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條例》規定為勞務發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征收機關為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施工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求征收這筆稅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轄范圍,而要強行征收是不符合規定的。
另外,被掛靠單位與掛靠單位在同一地市,建筑營業稅繳給哪個稅務機關,與施工企業所在地無直接關系,關聯的是勞務發生地。如果勞務發生地有兩個以上稅收征收機關,那就要看稅務機關內部征管范圍是如何劃分的了。
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要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所得稅實行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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