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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6:16:00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1年07月04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7月04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1〕15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冀勞社〔2001〕2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駐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工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均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城鎮戶口,年滿16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有勞動能力,有合法經濟收入者,在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都可以城鎮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到其戶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上述人員也可以委托勞動人事代理機構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參保登記。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高收入者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比例目前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全部由本人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本人繳納6%,并隨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而相應調整,其余由雇主為其繳納。上述繳費人員的個人帳戶規模及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和城鎮自由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繳納,個體工商戶雇工的繳費由其雇主代扣代繳。上述人員也可以通過托管其人事檔案的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統一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形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靈活方式。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計發辦法按省政府冀政〔1998〕1號文件等規定執行。計發待遇時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不得通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其實際繳費年限。當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本人自愿申請,可允許其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延遲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原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在按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上述期間屬于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以后未按規定繳費以及違反規定中斷繳費的,應按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否則,在其退休時按《〈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冀勞〔1998〕47號)的有關規定扣減相應繳費年限。 個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溯及時間:原系國家固定職工的為1993年1月,新招勞動合同制工人為1986年10月,臨時工為1990年3月,原屬于行業統籌企業職工個人補繳時間按行業統籌企業實行個人繳費的時間。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由本人或者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攜帶檔案和有關材料,到參保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七、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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