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星期日工程師”狀告東家確認專利署名權
作者: 常法宣
中國法院網訊 從“星期日工程師”到退休后進入常州某企業集團,71歲的朱津洋為老東家服務了18年。今年初,朱津洋卻將老東家告上了法庭,在訴狀中他表示,“花兩年時間嘔心瀝血搞成的發明專利,自己是專利唯一發明人,最后專利申請成功后署的卻是老板的名。”朱津洋說,他的遭遇很具有普遍性,很多企業技術人員為企業辛辛苦苦,發明成果卻被企業老板摘取,很不公平。因此,4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這起訴訟在業內也頗受關注。
朱津洋,今年已經71歲。在上世紀90年代的時候,朱津洋在常州一家企業擔任分管技術的副場長。他說,90年代初,現為常州某企業集團的負責人的孫先生找到他,因為他們企業要搞一個導電橡膠的項目,想請朱津洋幫助一起弄。孫先生當時提出,一個月給200元的工資,朱津洋主要在周末的時候能到企業具體指導項目的籌備、運作。“當時一個月200塊的工資很不錯了,我自己又有這方面的技術只是,就答應了,”朱津洋說,他進了孫先生的企業做“星期日工程師”后,一做就是八九年,直到2000年左右退休,“在他的企業里,我做了很多項目。”
退休后,孫先生又盛情邀請朱津洋到“我們廠里來吧。”朱津洋想到自己退休后運用自己技術發揮余熱,也答應了,這次他和孫先生的企業簽訂了正式的聘用合同,年薪3萬塊。“從退休后一直到2009年,我在他們企業又做了差不多9年。”
2004年,公司方面向朱津洋提出,要搞一個項目,項目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制作以石膏、水泥兩種材料為基礎的兩類活動地板。朱津洋說,接下來的兩年時間,他都花在了這個項目上。而且基本上從頭到尾,這個項目都是他一個人在進行實驗。
“一開始都沒有實驗的場地,到后來他們給我安排了一個小房子,空調都沒有,大夏天里衣服一會就濕了,用手都能擰出水,每天都要換兩身衣服,”朱津洋說,當時讓他苦惱的是還沒有設備,因為做實驗時需要對水泥等原材料進行攪拌。很多時候,朱津洋就徒手攪拌水泥,因為水泥是堿性,對皮膚有很強的腐蝕性,很長一段時間朱津洋的手上都貼滿了橡皮膠。
“除了做實驗,關鍵還是要查資料,確定研制這種地板使用何種配料、配方,”朱津洋說,為此他兩年時間里查閱了上百篇文獻,這都是他獨自一個人去常州市圖書館借出一本本書才找到的。朱津洋說,這項專利發明中,創造性的使用了紙漿材料,在確定使用紙漿材料之前,他嘗試過使用合成纖維等,但是生產出來的地板都達不到要求,后來有一次他在查閱資料中發現,國外生產同類地板時曾經使用過刨花,于是他就去附近一家造紙廠買來一些紙漿進行實驗,結果成功了。朱津洋說,為了研制出達到要求的地板,他做了幾百次實驗。
據朱津洋介紹,2006年,石膏、水泥兩種活動地板基本研制成功,廠方也開始了申報發明專利的工作。為此,他向專利事務所的人員提交了大量自己嘔心瀝血實驗得出的技術參數。2009年初,這項專利獲得授權。但是朱津洋在委托他人檢索這項專利時,發現專利的發明人上有兩個署名,其中一個是孫先生,但是沒有朱津洋的名字。
“我才是專利的唯一發明人,署名卻是老板,”朱津洋說,當時得知沒有自己署名后,他感到很是氣憤。為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為朱津洋。
4月12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朱津洋提出,“我本來是要作為唯一發明人,后來考慮到孫先生兩人在專利發明上也做了一些工作,因此我要求作為第一發明人,即署名署在第一位,后面再署孫先生他們兩個。”
在當天的庭審中,一個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誰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朱津洋在庭審中說,這項專利的實質性特點是關于原料的配比,包括合成纖維、紙漿纖維、緩凝劑、放石沙等這些之前的文獻上沒有過的東西,都是創造性的。“這些東西都是我通過實驗創造出來的,我當然是這個專利的發明人。”
在該起訴訟中,公司作為被告,而公司的負責人孫先生及專利上另一署名人張先生作為“第三人”出庭。在庭審中,被告方面答辯稱,關于誰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的發明人應該是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的貢獻,所以原告應當說明本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是什么,第二方面,他要證明自己對實質性特點作出了突出的貢獻。根據庭審的情況來看,被告認為專利的實質性特點應當是將配方和生產工藝結合起來的一種生產方法,原料的配方在98年國外已經出現硫酸鈣板,已經是公開的技術,是不能申請專利的,用水壓生產的方法也運用于制作瓦,該設備也是一個公知的技術,也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將壓機用水壓的方法來生產活動地板塊(單塊),這在全世界我們公司是第一家采用的,這是最顯著的實質性特點。第三人孫先生、張先生到無錫一家公司考察后看到制瓦設備突發靈感,想到了用制瓦的壓機稍加改造,采用水壓的方法生產地板,回來之后就設計方案,張先生安排車間人員制作了一個簡單地模具,生產出了試塊,并對試塊進行了檢測,性能基本符合要求。這個實驗孫先生、張先生包括原告,還有公司其他員工大概十幾個人當時都在現場操作。我們認為該實驗方案是由孫世度、張建華提出的,他們應當是本案專利的發明人,他們提出了實驗方案。
被告認為,關于原告的工作職責,原告只是負責對原材料的選用、成份進行檢測,對試塊的性能是否達到要求進行檢測,他的工作是輔助性的,沒有創造性。
對于被告方提出的“孫先生、張先生去無錫一家公司考察后想到了水壓的工藝方法”,朱津洋則說道,“無錫這家公司采用水壓的工藝方法,是我從資料上查閱到的,然后跟公司負責人提出,他們才決定去無錫那家公司考察的。”
朱津洋狀告公司確認專利署名權頗受業界關注。朱津洋說,企業里像他這樣的技術人員類似的遭遇很多,很多時候都是一個項目、發明專利完成了,公司老板署名,發明成果被老板摘取,而作為技術人員根本沒有署名權,“很多人都像我這樣為一個項目嘔心瀝血,付出很多,結果卻沒有署名。”
隨著當前一些企業越來越注重研發,朱津洋的遭遇也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朱津洋說,就以他的老東家為例,他們公司申請了五六十項專利,署名人幾乎都是公司老板。
朱津洋在庭審中也提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銷售利潤的2%要給發明人的。因此,朱津洋眼下的這樁官司表面上爭的雖然是署名權,但是在署名權背后卻是企業利益分成。
當天出庭的第三人張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自稱“在公司沒有職務”,他告訴記者,目前公司的主打產品就是以這個發明專利為基礎的。張先生也認為,朱津洋不能成為專利的發明人,只是做了一些輔助性的工作。
“如果拋開我們這個官司不說,假設朱津洋說的情況都是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張先生也談了自己的看法,“其實這個可以在事前雙方約定好。在搞這個項目之前,技術人員和廠方可以先簽一個協議,約定專利署誰的名字,或者更加直接點,專利申請成功后給技術人員多少錢。約定明確后,就用不著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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