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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屠宰稅征收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5:19:00 |
河北省屠宰稅征收辦法 【分 類】 稅務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5年01月10日 【實施時間】 1995年01月0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號)
現發(fā)布《河北省屠宰稅征收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河北省屠宰稅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征收屠宰稅,保證稅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屠宰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屠宰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收購或者屠宰豬、羊、牛、馬、驢、騾、駱駝(以下簡稱牲畜)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收購未繳納屠宰稅的牲畜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協助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屠宰稅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 屠宰稅應當在牲畜的收購或者屠宰環(huán)節(jié),向收購地或者屠宰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七條 在收購環(huán)節(jié)繳納屠宰稅,以牲畜的收購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在屠宰環(huán)節(jié)繳納屠宰稅,以牲畜肉的重量和屠宰地當日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 屠宰稅的稅率為3%。 第九條 收購、屠宰下列牲畜免征屠宰稅: (一)農村居民和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以及部隊自養(yǎng)、自宰并用于自食的牲畜。 (二)回族居民在本民族節(jié)日自宰并用于自食或者分食的牲畜。 (三)收購后用于繁殖、科學研究和醫(yī)學實驗的牲畜。 (四)用于向境外出口的已繳納屠宰稅的牲畜。 (五)經省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免稅的其它牲畜。 第十條 屠宰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為收購或者屠宰牲畜的當日。 第十一條 屠宰稅一般按日或者按月繳納。不能按日或者按月繳納的,可以按次繳納。 屠宰稅的具體申報繳納期限,由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對個體屠宰戶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八條的規(guī)定核定屠宰稅定額,實行定額征收。 第十三條 未實行定額征收屠宰稅的個體屠宰戶和臨時屠宰出售牲畜肉的單位、個人,在屠宰牲畜后必須向屠宰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報驗納稅,并在牲畜肉上加蓋稅訖戳記。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加蓋稅訖戳記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牲畜肉時,應當向出售者索取屠宰稅的完稅證明,對不能提供證明的,必須依照本辦法代扣稅款,并在縣(市、區(qū))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解繳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署)規(guī)定的比例,在屠宰稅征收稅款中提取代扣代繳手續(xù)費,并按期向扣繳義務人支付。 第十五條 在屠宰稅征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收購、屠宰牲畜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的企業(yè)、個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省各地、各有關部門以前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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