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如果難以分清雙方過錯,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沖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案情
2009年2月1日上午,王松美無證駕駛魯11/P1290號牌手扶式拖拉機行駛至山東省莒縣境內一路段時,為躲避行人而剎車,與王家啟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車人趙洪秀(王家啟之妻)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因無現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無法認定責任。經法醫鑒定,趙洪秀之傷構成十級傷殘,共住院22天,支付治療費、檢查費、法醫鑒定費等共計30109.3元,事故發生后,王松美已賠償趙洪秀6807.5元。
肇事拖拉機系王松美所有,該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莒縣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莒縣公司)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王松美駕駛的拖拉機裝載的木材長于車身。
趙洪秀因傷賠償問題訴至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松美、大地財險莒縣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4647.94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洪秀與大地財險莒縣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大地財險莒縣公司同意賠償趙洪秀各項損失22965.74元。
裁判
莒縣人民法院認為,在難以分清雙方各自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從車輛沖撞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程度分析,王松美駕駛的拖拉機比王家啟駕駛的摩托車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更大的危險性。另外,拖拉機所載木材長于拖拉機車身,王松美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更增加了車輛的危險性。因此,王松美駕駛拖拉機在從事運輸過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采取措施不當,未確保行車安全,承擔60%的賠償責任;王家啟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在行駛中疏于防范,未確保安全,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莒縣人民法院判決:大地財險莒縣公司賠償趙洪秀損失22965.74元,王松美賠償趙洪秀損失11863.08元。
一審宣判后,王松美不服,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于3月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的適用與把握,一審法院在過錯無法區分、責任大小難以劃定的情況下,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責任,從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難以分清各自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充分考慮雙方對安全注意義務的輕重,按照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等,適當分配事故雙方賠償責任的一種糾紛處斷方法。近年來,各地法院在處理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該原則得到了較為廣泛的適用,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
另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法律還同時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判斷“優者”的標準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為“優”;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則應綜合質量、硬度、速度、車輛自身控制力等多個因素,以危險性更大的一方為“優者”。
本案中,王松美無證駕駛拖拉機拖運木材上路行駛,其危險性明顯大于王家啟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因此,王松美作為“優者”,其所負的安全注意義務就應更重。在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從有利于弱勢車輛的角度出發,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確定由王松美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仍然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以本案為例,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王松美的過錯行為與王家啟的混合過錯共同造成的。王松美在從事運輸過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采取措施不當,未確保行車安全,具有過錯;王家啟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自身亦具有過錯。因雙方均有過錯,過錯大小又不好確定,這才需要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以維護相對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優勢車輛在減速、控制能力等方面均優于弱勢車輛,回避危險的能力也較強,在事故發生的事實難以查清,責任無法認定時,因優勢車輛對交通安全負有更重的注意義務,應當允許從有利于弱勢車輛的角度作適度推定。本案中,即便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松美駕駛拖拉機為躲避行人緊急剎車與王家啟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乘車人趙洪秀倒地受傷,但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可以認定王松美駕駛拖拉機運輸木材為躲避行人而剎車時與王家啟無證駕駛的無牌摩托車距離過近,給趙洪秀造成了危險,致趙洪秀倒地受傷,故法院認定王松美承擔本案的主要賠償責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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