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22時15分,范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入住河南省內鄉縣中醫院治療。23時45分,經中醫院同意,患者被轉至內鄉縣第二人民醫院治療,0時45分,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2009年7月1日,南陽市醫學會經對中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分析,認為醫方存在醫療過失行為。鑒定結論送達后,中醫院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本例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為此,范某近親屬將中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法庭上,中醫院提出追加第二人民醫院為共同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中醫院行為與患者最終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中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中醫院辯稱應追加第二人民醫院為共同被告的理由,合議庭認為,因兩次鑒定結論均認定中醫院存在過錯,而未認定第二人民醫院存在過錯,中醫院與第二人民醫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過失,也并非二者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不符合共同侵權的要件,遂判決:中醫院賠償范某近親屬因范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1494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7674元,合計167146元。本案范某雖然在第二人民醫院死亡,但該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其與中醫院對范某的診療行為之間并沒有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或無意思聯絡的間接結合侵權關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中,數人侵權既包括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又包括多因一果,即無意思聯絡的間接結合侵權兩種形式,且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多因一果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承擔的是按份責任。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個行為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也即受害人發生損害的原因只有一個,各加害人的行為具有關聯性,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行為整體,各加害人的行為均構成損害后果發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間接結合,是指造成損害的多個原因行為的結合具有偶然性,這些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行為或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結果。
本案中,范某雖然在第二人民醫院死亡,該醫院也參與了對死者范某的救治,但南陽市醫學會和河南省醫學會的兩份鑒定結論均證明中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也即第二人民醫院對受害人范某既無積極的加害行為,也沒有無意思聯絡的間接結合侵權行為,因此,第二人民醫院不應承擔本案的連帶賠償責任或按份賠償責任。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