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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5:10:00 |
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 【分 類】 稅務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4年06月08日 【實施時間】 1994年06月0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號)
《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已經1994年6月7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葉連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河北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是指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活動,依照本辦法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生產下列農業特產品的收入,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園藝收入,包括蘋果、梨、桃、葡萄、杏、柿子、紅果、草莓、李子、櫻桃、棗、板栗、核桃、杏仁,以及藥材、花卉、經濟林苗木、蘆筍、果用瓜和蠶繭等園藝收入。 (二)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捕撈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和荊條等林木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和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五)貴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和干貝收入。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農業特產品的收入,需要征收農業特產稅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收購下列農業特產品,應當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水產品,包括水生植物以及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捕撈的水產品。 (二)林木產品,包括原木和其他林產品。 (三)食用菌,包括黑木耳和銀耳。 (四)貴重食品,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和干貝。 (五)煙葉產品,包括晾曬煙葉和烤煙葉。 (六)牧畜產品,包括牛皮、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和駝絨等。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生產收入應當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可以由農業特產品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繳納;也可以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第八條 農業特產稅的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稅額,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或者收購金額以及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根據農業特產品的實際產量計算,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核定。農業特產品的計稅價格,根據本地當年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中等價格計算確定。煙葉的收購金額,應當包括價外收入和補貼性收入。 農業特產稅以貨幣形式繳納。 第十條 農業特產稅附加按應當繳納稅額的百分之十隨同農業特產稅一并征收,并由縣(市、區)以上財政部門列入農業特產發展基金,重點用于扶持名產、特產、優質、稀有農業特產品和出口創匯農業特產品的開發生產。 第十一條 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的收獲、出售或者收購后征收。農業特產品的收獲、出售或者收購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起始日期。 第十二條 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登記,據實申報納稅。 (二)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并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核算。 (三)實行查定征收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稅額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四)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按規定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為方便群眾納稅,財政部門可以在征收旺季向農業特產品的集中產區和產品集散地派出人員,進行納稅申報的咨詢、稽查征收以及相關的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對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和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財政部門審核,縣(市、區)財政部門批準,報市(地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征收農業特產稅,必須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稅票。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有權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工作中,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平均攤派稅款,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征其他費用,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征收范圍,不得越權減免稅。 第十九條 在農業特產稅征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財政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自一九九四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征收。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征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 │ 稅 目 │ 稅率(%) │ 稅 目 │稅率(%) │ ├────────┼───────┼──────────┼──────┤ │一、園藝收入 │ │二、水產收入 │ │ ├────────┼───────┼──────────┼──────┤ │ 蘋果 │ 12 │ 水生植物 │ 8 │ ├────────┼───────┼──────────┼──────┤ │ 梨 │ 12 │ 灘涂養殖 │ 8 │ ├────────┼───────┼──────────┼──────┤ │ 桃 │ 10 │ 海淡水養殖 │ 8 │ ├────────┼───────┼──────────┼──────┤ │ 葡萄 │ 10 │ │ │ ├────────┼───────┼──────────┼──────┤ │ 杏 │ 10 │ 捕撈品 │ 8 │ ├────────┼───────┼──────────┼──────┤ │ 柿子 │ 10 │三、林木收入 │ │ ├────────┼───────┼──────────┼──────┤ │ 紅果 │ 10 │ 原木 │ 8 │ ├────────┼───────┼──────────┼──────┤ │ 草莓 │ 10 │ 荊條 │ 5 │ ├────────┼───────┼──────────┼──────┤ │ 李子 │ 10 │四、食用菌收入 │ │ ├────────┼───────┼──────────┼──────┤ │ 櫻桃 │ 10 │ 黑木耳 │ 8 │ ├────────┼───────┼──────────┼──────┤ │ 棗 │ 10 │ 銀耳 │ 8 │ ├────────┼───────┼──────────┼──────┤ │ 板栗 │ 10 │ 香菇 │ 8 │ ├────────┼───────┼──────────┼──────┤ │ 核桃 │ 10 │ 蘑菇 │ 8 │ ├────────┼───────┼──────────┼──────┤ │ 杏仁 │ 10 │五、貴重食品收入 │ │ ├────────┼───────┼──────────┼──────┤ │ 藥材 │ 10 │ 海參 │ 8 │ ├────────┼───────┼──────────┼──────┤ │ 花卉 │ 5 │ 燕窩 │ 8 │ ├────────┼───────┼──────────┼──────┤ │ 經濟林苗木 │ 5 │ 鮑魚 │ 8 │ ├────────┼───────┼──────────┼──────┤ │ 蘆筍 │ 5 │ 魚翅 │ 8 │ ├────────┼───────┼──────────┼──────┤ │ 果用瓜 │ 8 │ 魚唇 │ 8 │ ├────────┼───────┼──────────┼──────┤ │ 蠶繭 │ 8 │ 干貝 │ 8 │ ├────────┼───────┼──────────┼──────┤ │ 其他園藝收入 │ 8 │ │ │ └────────┴───────┴──────────┴──────┘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 │ 稅 目 │ 稅率(%) │ 稅 目 │ 稅率(%)│ ├────────┼───────┼──────────┼──────┤ │一、水產品 │ │ 魚翅 │ 25 │ ├────────┼───────┼──────────┼──────┤ │ 水生植物 │ 5 │ 魚唇 │ 25 │ ├────────┼───────┼──────────┼──────┤ │ 灘涂養殖 │ 5 │ 干貝 │ 25 │ ├────────┼───────┼──────────┼──────┤ │ 海淡水養殖 │ 5 │五、煙葉產品 │ │ ├────────┼───────┼──────────┼──────┤ │ 捕撈水產品 │ 5 │ 晾曬煙葉 │ 31 │ ├────────┼───────┼──────────┼──────┤ │二、林木產品 │ │ 烤煙葉 │ 31 │ ├────────┼───────┼──────────┼──────┤ │ 原木 │ 8 │六、牲畜產品 │ │ ├────────┼───────┼──────────┼──────┤ │三、食用菌 │ │ 牛皮 │ 10 │ ├────────┼───────┼──────────┼──────┤ │ 黑木耳 │ 8 │ 豬皮 │ 10 │ ├────────┼───────┼──────────┼──────┤ │ 銀耳 │ 8 │ 羊皮 │ 10 │ ├────────┼───────┼──────────┼──────┤ │四、貴重食品 │ │ 羊毛 │ 10 │ ├────────┼───────┼──────────┼──────┤ │ 海參 │ 25 │ 兔毛 │ 10 │ ├────────┼───────┼──────────┼──────┤ │ 燕窩 │ 25 │ 羊絨 │ 10 │ ├────────┼───────┼──────────┼──────┤ │ 鮑魚 │ 25 │ 駝絨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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