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三、轉讓申請的提出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七條
四、核實評估
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七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五、繳納稅費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讓時,其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有批準權的物價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六、權屬登記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