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委托代理合同
【制作依據】
本樣式供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人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時使用。
保險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種,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保險代理又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與一般民事代理有一定區別:
1.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視為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在業務范圍內所為的行為,雖未經保險人授權、同意,也對保險人有約束力。這是為了保護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承保財產保險時未經保險人同意,主動收取了保險費,則保險人不得以代理人越權而否認該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
2.代理人所知道的一切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履行自己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因為保險代理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授權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范圍、期限等,并由保險人簽名或蓋章。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代理活動已成為我國保險業良性運行和全面發展的重要基礎。保險代理制度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險代理屬于民事代理的一種,因此,在代理行為的效果歸屬上,也適用一般民事代理的規定。即: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以保險人名義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其效果歸保險人。例如,保險代理人據保險人授權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則表示保險人承保,愿意承擔保險責任;即使將來要就該項業務向被保險人賠償或支付巨額保險金,保險代理人也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在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如果造成投保人、被保險人損失,則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則由保險人自行承擔。
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人壽保險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保險,具有定額性、長期性和儲蓄性等特點。此外,也是出于要求人壽保險中保險代理人行為規范、專心代理以及避免發生保險代理人從中舞弊的需要。由此可見;除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外,保險代理人在其他保險業務中可以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確立保險代理關系,應簽訂保險委托代理合同。保險委托代理合同屬委托合同之一種,除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之外,還應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的規定。
【文書樣式】
保險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號NO.
第一條 約因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代理權授予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托代理合同為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于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為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為1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內實施的代理行為方為有效。
代理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代理期限。
第三條 代理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代理行為的地域范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甲方經營區域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代理業務。
乙方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實施甲方授權的代理行為:
第四條 代理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代理行為:
1.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
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為僅限于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時為節假日,則順延為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并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后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托代理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為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后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入。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并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
乙方應同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與甲方競爭。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此協議終止后6個月內,乙方不能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條款可以進行變更。
甲方應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對本合同進行變更。
甲方與乙方個人協商對合同進行的變更,應訂立補充合同;甲方與乙方推選的代表協商,對本合同所作的變更,對乙方所有成員有效,不能同意變更后事項的乙方個別成員,作解除合同處理。
關于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決定不再續延本合同;
2,甲方發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組織沒有承諾本合同繼續有效并承擔本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的;
3.乙方辭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銷委托。乙方辭去委托時,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須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辭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撤銷委托時,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支付乙方已代理業務的手續費。如因撤銷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損失,甲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持有的屬于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應收回《展業證書》,退還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并在乙方歸還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還乙方保證金,如上述單證、資料、物品有缺失、毀損,應相應扣減保證金,并將保證金余額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以上損失的,可以在應支付乙方的手續費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應對在代理過程因本人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在代理過程因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履行賠償責任后,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甲乙雙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因過錯行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調解、仲裁或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乙方同意甲方制訂關于代理手續費的規定和有關壽險代理員管理的辦法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訂時,與甲方簽訂集體合同,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乙方提供的擔保人與甲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終止后,對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行為的保證責任不當然解除。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親筆簽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原件、單證票據保證金、《擔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險公司 乙方:___________(簽字)
分公司(辦事處) 代理人資格證書號:
代理人展業證書號: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
戶籍所在地:
住所地:
代表:________(簽字) 郵政編碼:
簽署地: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寫說明】
本文本樣式為填充式文書,當事人只需要在文書樣式中空白之處填寫相關內容即可。
簽訂保險委托代理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保險代理人的資格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人的“人”不僅僅是指平常所講的自然人即公民個人,還包括法人及法人以外的具有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組織。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有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之分。其中,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一種企業法人);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經法人授權的其他組織)。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代理人種類不同,設立的條件和程序也就不同。
(一)專業代理人
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市(地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
1.保險代理公司設立的條件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50萬元,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2)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公司名稱和住所;
②公司經營范圍;
③公司種類及其設立方式;
④公司注冊資本;
⑤股東名稱和出資額;
⑥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
(3)擁有至少30名持有《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保險代理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并獲得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員的《展業證書》由保險代理公司核發。”
(4)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
②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
③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
④從事經濟工作20年以上。
(5)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于保險代理公司。
2.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程序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階段是保險代理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發起人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申請。中國保監會經過分析和研究在3個月內予以答復。中國保監會同意申請的,即由發起人開始籌建工作;不同意其申請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籌建申請報告;
(2)籌建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3年的財務狀況等;
(4)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5)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6)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但應將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掛牌營業所需要的人、財、物等硬件與軟件應全部準備就緒。對于在籌建期內,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或非因籌建人主觀原因造成的籌建工作的延遲,審批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作出延長籌建期的決定。籌建工作就緒后,發起人正式向原批準籌建單位匯報籌建情況,同時申請正式開業。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資料(一式3份):
(1)開業申請報告:
(2)公司章程;
(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4)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5)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6)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7)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經批準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中國保監會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營業。
3.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保險專業代理人員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但不出立保險單。
(3)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當經由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后,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工作。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的具體業務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上核準的項目以及與保險人簽訂的代理合同的授權范圍為準,保險代理無權簽發保險單。
(二)兼業代理人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常見的兼業代理人主要有銀行代理、行業代理和單位代理三種。保險人利用銀行與社會各行各業接觸面廣的特點,通過銀行代理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可取得十分顯著的效果。行業代理的保險業務一般為專項險種,如由貨物運輸部門代理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由航空售票點代理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行業代理充分運用各行業的優勢,對發展保險業務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單位代理主要是由各單位工會、財務部門代理,辦理一些與職工生活關系密切的保險業務、方便群眾投保。
1.兼業代理人的基本條件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兼業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2)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在兼業代理機構中,有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且該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獲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兼業代理人員無需出外展業,因而不需持有《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3)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4)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2.兼業代理人的審批程序
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須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向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并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中國保監會呈報以下文件:
(1)申請報告。表明該單位從事兼業代理業務的意向。
(2)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申報保險公司和擬建兼業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合同意向書。
(3)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申報保險公司需提交證明擬建兼業代理機構資信良好的書面文件。
(4)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指保險代理業務的經辦人員。為保證保險代理人員素質,申報保險公司需向主管部門提交業務負責人的簡歷和《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中還明確規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在《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中限定為: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同時還規定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三)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此類代理人只能為一個保險人代理保險業務。
1.個人代理人的基本條件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對個人代理人有以下要求:
(1)個人代理人必須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是個人代理人具有從事代理業務能力的資格認定,不能作為展業證明。
(2)持有《資格證書》并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核發的《展業證書》,并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備案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2.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主要有: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同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還明確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二、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險代理人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是由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由于保險代理人進行的是民事活動,因此其權利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護。所謂符合法律程序,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保險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概而言之,保險代理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傭金。勞務報酬的獲得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至于代理傭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應在保險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2.具有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保險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到保險代理人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例如,若由于其第三者的誣告行為致使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受到威脅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挽回聲譽。
3.拒絕違法要求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違法的委托代理事項。比如某些非法定保險業務或強制保險等。再如,若保險人要求保險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職務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誘導投保或轉換保險人時,保險代理人有權予以拒絕。
4.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選擇投保人,在承保時間和地區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代理人在權限范圍內簽訂的保險單保險人不得否認。
5.有解除代理合同的權利。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的基礎上,保險代理人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一般情況下,應提前通知保險人并陳述理由。
(二)保險代理人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義務就是保險代理人必須進行某種代理活動或不得進行某種代理活動,以實現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代理合同是雙務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且權利和義務又是一個整體的兩個方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具體義務如下:
1.誠實和告知義務。保險人理會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業務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和如實告知的義務。誠信也即誠實信用,告知即對重要事項的申報。誠信原則與告知義務應反映在保險代理活動的全過程之中。一方面,保險代理人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含義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另一方面,保險代理人也應將被保險人所反映的自身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
2.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立即上繳保險人或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上繳或轉帳給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付的義務。
3.履行合約的義務。保險代理人應自覺遵守并執行保險代理合同。如果在執行代理合同的過程中對某些合同內容不滿意,則保險代理人可以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變更合同或者在合同自然終止后續約時再要求變更。保險代理人不應該單方面隨意變更或解除合約。
4.維護保險人利益的義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46條規定: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第48條規定: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這些規定旨在維護保險人的根本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被代理的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多家保險公司共同競爭一筆保險業務時,保險代理人應積極為簽約的保險人爭取業務,不得轉讓給其他保險人而從中謀利。
5.接受有關培訓的義務。為提高自身的代理業務水平,個人保險代理人有義務接受保險人或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必要的業務培訓。接受培訓的方式主要有:定期培訓和不定期培訓,崗前培訓和崗后培訓,業余培訓和專職培訓,以及專業知識培訓和特殊技能技巧培訓等。一般而言,接受培訓與否應建立在保險代理人自愿的基礎上。
6.接受監督管理的義務。雖然目前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日趨弱化,但保險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于其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和代理活動實施間接的監督管理。如對經營狀況、帳冊、單證、業務記錄、收據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保險代理人有義務接受。此外,保險代理人還必須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督管理。
(三)保險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保險代理人的責任是指保險代理人就其以保險人名義實施的違反保險人意志、利益或法律要求并對他人產生損害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保險代理人因授權不明而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在保險代理活動中,授權行為是產生委托代理權的關鍵。所謂授權不明即指保險人進行授權時,沒有對代理權限、代理事項等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就保險代理人的責任而言,代理人應依據明確的代理權實施代理活動,因而其有義務對保險人的授權進行審查。若保險代理人明知授權不明確而不表示異議,即意味著代理人沒有履行其義務,因而負連帶責任。
2.保險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民事責任。所謂濫用代理權,是指保險代理人利用代理權進行的民事活動損害了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違反了代理人制度的基本,是代理人的違法行為。對此,代理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濫用代理權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
(1) 自己代理的民事責任。自己代理是指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同自己進行民事行為。在自己代理中,代理行為關系當事人只有代理人自己,違背了代理關系要求代理人代理保險人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要件。自己代理的結果往往會由于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而損害被代理人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代理人因實施自己代理行為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與第三方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的民事責任。串通是指代理人主觀上有出于非法的不正當目的而與第三人通謀的意思表示,有故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惡意。串通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而在行為形式上采用代理行為關系的合法形式,通過代理權的行使而達到將不利后果歸保險人的目的。因此串通行為是以合法行為形式來掩蓋行為目的的不合法性。由于串通行為構成了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損害保險人利益的故意的侵權行為,則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3.保險代理人實施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所謂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沒有獲得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使用被代理人名義實施具有代理關系形式的活動。其行為實質上是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從而在他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責任關系;同時由于無權代理行為又使用了被代理人的名義,因而又構成對被代理人的侵權行為,從而在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形成民事責任關系。概而言之,無權代理表現為以下3種情況:(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曾經存在代理關系但此關系在無權代理行為實施前已經終止:(3)超越代理權限。例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發保險單。若保險代理人違反此規定為投保人簽發了保險,則保險代理人要承擔超越代理權限的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
4.保險代理人實施違法代理活動的民事責任。保險代理人實施違法代理活動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保險人授意進行的,二是未經保險人同意而以保險人名義進行的違法代理活動。對于前者,保險代理人將負連帶民事責任;由后者產生的責任,則全部由保險代理人自己承擔。例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76條指出: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行為將給予罰款、吊銷資格證書或許可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保險代理人轉代理的責任。保險代理人轉代理的責任主要出現在兩種情況中;一是代理人出于對保險人利益的考慮而轉代理。在此情況下,法律要求轉代理前必須征得被代理人即保險人的同意,否則后果由代理人承擔責任。當然緊急情況發生除外。二是代理人出于為保險人利益考慮以外的動機和目的而擅自轉代理。這種違背保險人意志的代理行為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擔責任。例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7條指出:代理壽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此項規定意在限制保險代理人的轉代理行為并減少由此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