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申報表
(一)文書的基本知識
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申報表適用于納稅人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文書的主要內容及制作要求
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申報表主要是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變更登記,即企業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隸屬關系、行業、資金狀況、企業負責人、辦稅人員變更(注銷)原因等。
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要寫明變更登記的原因、時間和具體事項,同時送驗有關部門的有關證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發給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申報表一式三份。凡變更登記的,變更哪一項填寫哪一項。按表中項目填好后,連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一并送交原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稅務機關受理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前,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以下事項:
第一,清理欠稅。對應繳而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補繳入庫。
第二,清理發票。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或者自印發票的,應將“發票購印證”繳回原主管稅務機關,對尚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均應全部封存、清理,填列清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對未使用的空白發票要截角作廢。
第三,繳銷有關證件。納稅人在注銷登記前,向稅務機關領取的有關稅務證件,要上繳給原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結清上述事項后,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申報表,填寫原登記事項、注銷原因等項,交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后受理注銷登記。
(三)格式
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申報表
稅務登記證號碼 |
工商登記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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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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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原登記事項 |
變更事項 |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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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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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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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
范圍 |
主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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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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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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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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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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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金. |
固定: 流動: |
固定: 流動: |
企業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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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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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注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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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管員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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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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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證繳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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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新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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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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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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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 企業負責人
(蓋章) (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凡變更登記的,變更哪一項填寫哪一項,沒有變更的項目,不必填寫。
二、凡注銷登記的,只填“原登記事項”欄。
三、凡重新登記的,先辦理注銷登記,再申報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