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金融危機影響,上海一家中日合資公司對日出口貿易遭受重創,致使該公司無法如約履行與銀行簽訂的固定日元與美元互換的貨幣掉期合約。為此,銀行方將該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提前終止金及違約利息7290萬余日元,折算人民幣為579萬余元。
據了解,該起案件系全國首例掉期合同糾紛,由浦東新區法院副院長陳萌親自擔任審判長。3月22日12時25分,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該案最終獲得了一個雙贏的結局。
為避風險涉水掉期
上海某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軟件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軟件外包、開發和信息技術咨詢的高新技術企業。因與諸多日本企業存在出口貿易業務,軟件公司收到的貨款主要是以日元來結算,而同時該公司因開展業務需要將日元換成美元。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軟件公司打算委托銀行進行掉期業務,每月按照固定的日元從銀行處換取固定的美元。
2006年1月,軟件公司與國內的一家日資A銀行(以下簡稱A銀行)簽署了一份國際通行的貨幣掉期業務的框架協議——《ISDA 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2002年主協議》,雙方約定軟件公司委托A銀行進行掉期業務后各自權利義務,如守約方在違約事件發生后的提前終止權、終止合同后的提前終止金的計算方式、未付款利息以及賠償的計算等。
掉期銀行三易其主
兩個月后,A銀行與其他銀行合并成立為B銀行。2007年3月,B銀行與軟件公司簽署了《事由:SHA-111》的確認書,雙方開始正式進行貨幣掉期業務,并約定:期限為 2007年3月7日至2010年2月26日;每月月底B銀行用67084.08美元、軟件公司用750萬日元進行交換。
一個月后,B銀行將業務轉讓給本地分行(以下簡稱C銀行),后C銀行與軟件公司簽署協議全面接替B銀行的貨幣掉期業務。
因業務需要,2007年8月,軟件公司與C銀行又簽訂了一份《事由:SHA-137》的確認書,新增了一筆貨幣掉期業務,每月月底C銀行每期用133333.33美元、軟件公司每期用1500萬日元進行交換,掉期期限為2007年8月8日至2010年7月30日。
金融風暴引發糾紛
孰料好景不長,軟件公司因金融危機損失慘重,不僅日資股東撤資,其出口業務也大受影響。因缺乏可兌換日元,軟件公司從2008年11月開始無法繼續進行掉期業務。
2009年1月22日,C銀行向軟件公司出具《未收到付款通知》,告知其已違約,并于同年2月3日出具《提前終止通知》,指定“2009年2月6日”為掉期合同的提前終止日。 2010年4月20日,C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被告軟件公司辯稱,原告C銀行未取得經營掉期業務的許可;合同是C銀行單方提供的全英文格式,雙方權利義務晦澀難懂,規避了原告的責任,對被告不公平;C銀行主張的提前終止金和違約利息缺乏相應的依據;合同未能履行是因為金融危機和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股東發生分歧,是出于不可抗力。
原告C銀行表示,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的貨幣掉期業務是由中國銀監會賦予的,從銀監會的網站上明顯可以查詢到其具有銀監會批準的金融衍生交易資格;協議是原告提供的英文版,掉期合同是通用的國際合同,是雙方約定簽字蓋章的,不是格式合同;原告主張的提前終止金等是按照協議約定來計算的;數份協議中均明確約定有風險并由被告承擔,被告所述理由并非構成不可抗力的因素。
法院調解握手言和
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采取確認債權但通過其他可行性的履行方式來解決。調解協議約定:被告確認并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張的所有金額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為履行付款義務,被告向原告支付現金人民幣18萬元,將法院訴訟保全的嘉興某公司的債權人民幣185萬余元轉讓給原告,同時原告有權指示處理被告在嘉興的子公司的100%股權以沖抵剩余債務。
“這個案子如果法院采取硬性判決,有著良好發展前景的被告公司將面臨破產的威脅,而原告銀行的債權也未必能真正實現,現在調解可以讓雙方的損失都降至最低,我們真的非常感謝!”庭審后,雙方當事人對法院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連連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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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掉期
貨幣掉期作為一種常見的債務保值工具,是一種金融合約,雙方在合約中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相互交換約定的不同貨幣的金額,比如A企業在一年中每月以固定數額的美金換取B銀行每月固定數額的日幣。
貨幣掉期的優勢主要體現在:首先,對于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貨幣掉期可以使交易雙方避開管制壁壘,有助于資本的國際流動;其次,由于貨幣掉期屬于表外業務,產生的收益不需要納稅,故貨幣掉期還享有避稅方面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