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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3/11 16:38:00 |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分 類】 司法行政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07月02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7月02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政辦〔2010〕20號 2010年7月2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資體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資運作管理機制,加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管理,實行統借統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范債務風險,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項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環境整治、社會事業等非經營性公益類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政府經營性投資項目;政府確定的其他準經營性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融資是指在完善投融資體系,拓寬投融資渠道,創新投融資手段,規范投融資方式,加強信用建設,防范財政風險的基礎上,通過政府投融資平臺實施的投融資行為。對一般競爭性領域項目,原則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資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方式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信托產品、上市募集、轉讓經營權、資產證券化、股權質押、股權投資基金、BT、BOT等多種融資方式。政府投融資平臺應按綜合成本最低的原則選取融資方式。
第六條 各級政府建立債務動態監測機制,及時分析評估自身償債能力,按量力而行、規模適度的原則,把融資的數量、總體規模控制在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范圍內,使政府投融資平臺既能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又能保持融資功能的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推進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資能力。
(一)已設立多家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將現有投融資平臺的債務分類清理規范后,進行有效整合。將投融資平臺改造成為有現金流和凈收益的經營性公司,將實力弱、資質差的公司整合為實力強、資質好的公司,將實力強、資質好的公司整合為上市公司。
(二)指導政府投融資平臺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投融資決策機制、運營機制和內控機制,構建“借、用、管、還”相匹配、“決策、管理、執行、監督”相分離的投融資管理機制,切實做到借得來、用得好、管得住、還得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建立政府投融資平臺監管制度。省政府投融資平臺建設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是省政府投融資平臺建設管理工作的協調機構,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省財政廳和省金融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審計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設區市、縣(市、區)政府都要成立相應機構,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各負其責。政府投融資平臺由各級投融資平臺建設管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分工聯合監管。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辦)設在本級金融辦,負責日常協調工作。
第九條 按照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合作的原則,各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整合和投資監管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項目儲備機制,匯總編制年度本級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計劃。
財政部門負責資源整合和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制定相應財政扶持投融資的政策措施;研究統籌政府投融資項目的政府性資源配置、信用支撐、風險管理和統計分析;科學評估本級財政償債能力,在財政預算中對地方債務規模提出明確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資平臺政府專項償債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資源整合和國土資源監管工作;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土地指標報批和供地保障;落實投融資計劃中所需的土地資源收儲、出讓等工作;將收儲土地轉換為資本。
建設(規劃)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工程招投標管理及工程質量管理等工作;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的規劃條件提供與審批等工作;指導和配合土地部門做好投融資工作中土地收儲、開發、配置等與規劃相關的工作。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對投融資平臺的各項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資平臺完成投融資任務;完成投融資平臺國有資金、資產、資源向資本的轉換,對投融資平臺進行整合;完善對各平臺的考核激勵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融資平臺和項目的審計監督以及問題整改工作。
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融資平臺信貸行為的監測和指導;加強信用建設,對項目的儲備、項目招投標中的信用評定進行監管。
第十條 建立政府投融資平臺認定制度。地方投融資平臺由省主管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各級投融資平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核,分別報省、市、縣(市、區)政府批準認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的主要職責為:
(一)編制和上報年度投融資計劃;
(二)盤活政府配置的資產、資源、資金,落實投融資計劃中所需的土地資源開發、整理等工作,運用多種融資方式,實施年度投融資計劃;
(三)負責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提高各類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資資金的流動性管理,控制項目資金成本;
(四)負責融資債務管理,資產負債率控制在70%以下,資本金放大倍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按時償還債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融資平臺通過簽訂授權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確的項目建設實施主體,主要負責項目工程的組織實施,項目工程的質量、工期、投資控制和項目資金的使用。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計劃,是指按年度對政府投融資平臺項目及投融資額度預先作出的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 申請列入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計劃的項目應符合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
第十五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計劃項目實行儲備管理。凡需通過投融資平臺進行融資和投資建設的項目,均由投融資平臺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儲備申請,并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核準、備案文件,經審定同意后納入政府投融資平臺項目儲備庫。
第十六條 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資平臺根據本地政府批準的城建計劃、土地收儲計劃及項目建設需要,分別編報下一年度投融資計劃。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平衡各投融資平臺編報的投融資計劃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計劃。由本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給各有關投融資平臺,同時抄報上一級聯席辦和發展改革部門,抄送同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第十八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必須嚴格按申報程序報批,凡未納入本地政府投融資平臺投融資計劃的建設項目,一般不安排建設資金。需地方政府配套或協助的國家項目,視情況可隨時增列計劃。
第十九條 跨年度實施的政府投融資平臺項目及其投融資計劃,按原批準方案跨年度執行,執行期間不再逐年上報、審核、批復。
第四章 融資管理
第二十條 設區市和縣級政府融資參考標準:
(一)前3年本地人均GDP達到13萬元及以上;
(二)前3年本地GDP平均增長率達到12%及以上;
(三)前3年全部財政收入平均增長率達到15%及以上;
(四)前3年年均可支配財力達到2億元及以上;
(五)債務負擔率,即當年政府債務余額/當年GDP,不超過10%;
(六)償債率,即政府年度債務還本付息額/當年財政收入,不超過15%;
(七)債務率,即當年政府債務余額/當年可支配財力,不超過100%。
具備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適當調整標準:一是具有地方經濟產業集群、集散地以及經濟發展潛力較大;二是地方政府信用程度高、貸款額度小且貸款期限在本屆政府任期內。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根據政府確定的投融資項目,制定融資方案,包括可行性論證、融資方式、規模、期限、融資成本、還款來源、融資次數和具體額度等。
第二十二條 優化融資結構,對增量資金,鼓勵利用債券、信托、租賃、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多種方式進行融資,降低政府投融資平臺銀行貸款比例;對存量資金,鼓勵運用市場化方式經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推進資產證券化,轉化貸款存量。
第二十三條 各商業銀行在發放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時,直接對應項目,要按照物權法、擔保法和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規定,對投融資平臺貸款項目進行審核,嚴禁發放資本金貸款。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融資平臺貸后監測分析機制。人民銀行按照授信額度對平臺貸款銀行按月統計和發布融資平臺有關信息。銀監部門要密切關注信貸風險敞口,加強對平臺貸款的跟蹤監測分析,及時發布風險提示,防范信貸風險。
第二十五條 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強化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融資能力,采取公益性項目建設資金注入、國有土地、礦山作價注資、國有資產劃撥以及城市資源授權開發和利用等多項措施,做大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資本金規模,增加現金流入,提高資信等級。
第二十六條 嚴格擔保管理。政府投融資平臺融資需要提供擔保的,應在融資方案中予以說明,其擔保方式、內容經債權金融機構確認后,在投融資體系內協調解決。
政府投融資平臺原則上不得為政府確定的投融資平臺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采取簽訂授權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確項目單位,組織各項工程的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先財政評審、后確定預算”的原則,對政府投融資項目工程建設實行預算評審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委托本地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預算進行評審,出具預算評審報告。財政部門根據評審結論下達建設項目預算,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得突破預算數額。
第二十九條 嚴格工程變更管理。工程變更要嚴格按照“先申報、后評審、再變更”的程序執行,凡未經報批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資金。工程變更必須由項目法人提出書面申請,各級財政部門委托本地投資評審機構對工程變更進行評審,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評審結論審批,同意后實施變更。
第三十條 政府投融資項目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內容和要求全部建成后,本地項目主管部門、投融資平臺全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于3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編制,并向投融資平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委托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評審,并出具竣工決算評審報告,作為項目費用結算和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積極開展項目跟蹤審計和檢查,確保項目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財政專項投入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政府投融資平臺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作為資金專戶,專項用于撥付財政投入項目的專項資金,并接受財政、金融管理部門和有關銀行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在資金使用計劃內建立月度用款申請制度。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項目單位按照工程建設程序和工作進度,申請本月度用款計劃。
第三十五條 資金撥付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用款申請,由投融資平臺進行審核,并按照審定意見辦理撥款手續。政府投融資平臺和項目單位月末的資金余額納入下一月資金使用計劃。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實行比例控制:工程建設期間,項目資金到位比例和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控制在工程價款80%以內;工程竣工后,項目單位應保留不低于工程結算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質保期滿后清算。
第七章 償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完善償債保障機制。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投融資平臺承擔有限責任,投融資平臺對政府投融資項目的融資資金承擔償還責任,償還來源為土地增值收益、項目投資收益、國有資產置換和回購收益以及經營城市資源的各項收益等。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成立債務監管辦公室,設在本級財政部門,堅持融資和償債一口進、一口出,主要負責政府債務舉借審批、債務預警、償債渠道、責任追究等。
第三十九條 每一還本付息日,政府投融資平臺將還款資金及時劃入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貸款資金專戶,用于還本付息。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設立本級政府償債專項資金,作為政府投融資項目的補助還款來源和支持投融資平臺發展的資本金投入。償債資金的來源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部分收入、城建稅部分收入、城市基礎設施相關的資產轉讓收入、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其他可用于政府債務還本付息的收入等。政府償債專項資金中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由本級財政部門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政府償債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歸屬于專項資金來源的各項收入,按進度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劃入設立的資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償債專項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由本地聯席會議根據投融資平臺承擔的公益性項目及融資條件統籌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平臺管理
第四十三條 按照“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健全投融資平臺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作。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融資平臺和項目單位要建立建設資金撥付臺賬,建立健全賬目管理制度,定期對賬,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負責逐月統計項目資金明細支付情況,報送本地政府投融資平臺。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概、預、決算的審核和工程招投標標底的審定,負責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本地政府投融資平臺委派主辦會計,具體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資金核算管理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融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審批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接受本地聯席會議交辦的相關審計任務。
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撥付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項目單位的建設資金支付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同時會同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跟蹤檢查。
第五十條 未完成政府投融資計劃的單位,要查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向本地聯席會議作專題匯報。
第五十一條 因項目單位原因導致項目投資超概算的,扣減一定比例的項目管理費;因項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導致項目投資超概算的,追究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出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由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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