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已付醫藥費 患者能否再索賠?
醫生用藥處置不當,不但沒能藥到病除,反而讓患者老林加速死亡。為此,患者家屬將廈門市中山醫院告上法庭,要求損害賠償。由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該不該再由醫院賠償?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醫院賠償不能扣除醫保支付的醫療費。
2008年8月31日,老林因高血壓病發作,被送到廈門市中山醫院搶救。搶救中,醫院初步擬診老林為高血壓腦病,醫生采取硝酸甘油靜滴及心痛定舌下含服等治療措施。一個小時后,老林神志不清,語言表達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仍然有嘔吐現象,經神經內科會診后,于6點20分送往神經內科。此后,醫生初步診斷老林腦梗死,高血壓病為3級,極高危,送進重癥監護室,并繼續治療。2008年9月3日8點15分,老林因搶救無效死亡。
據法院查明,老林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0146元,其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7355元。
老林死后,老林妻子和兒子向廈門市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為該病例不構成醫療事故。2009年9月,老林妻子和兒子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廈門市中山醫院申請由福建省醫學會進行鑒定。2010年4月16日,福建省醫學會鑒定認為:老林因基底動脈血栓形成,腦干梗死致中樞呼吸循環衰竭,該病例死亡率高,老林有多年高血壓病史,曾有腦梗死病史,就診時已存在后循環供血不足,但醫院在老林血壓波動時,用藥不當,加劇了病情發展,該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福建省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院在對老林診療時,藥物使用不當。而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壓病史,并有腦梗塞病史,就診時已經存在后循環供血不足。但是,鑒定指出,醫院藥物使用不當加劇了老林病情發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結合,最終導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2010年年底,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醫院應承擔40%的責任,賠償12萬余元。這些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等。
一審宣判后,被告醫院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醫院認為,老林醫療費中被醫療保險賠償的部分7000余元,損害賠償的原理為“填補原則”,老林沒有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院的醫療費損害。因此,由醫;鹬Ц兜尼t療費應當從賠償中排除。
廈門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此案二審時的審判長郭福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醫療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后的其余部分。醫療統籌基金屬于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藥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老林作為參保人員才享受醫療保險機構對統籌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無論醫療費是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還是個人支付,人民法院以當事人舉證的正式醫療機構的法定發票為認定依據。因此,終審判決認定醫院的賠償不能扣除醫保支付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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