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止付制度研究:
信用證的實質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在現代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最常見的結算方式。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際貿易中因難以掌握對方資信情況而互不信任,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難題,而且也為貿易雙方提供了融資的便利。因此,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自19世紀出現以來,發展很快,被廣泛采用,被譽為國際貿易的“血液”,國際商業的“生命線”。據國際商會統計,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貿易,占日常世界貿易的70%以上。近年來,雖然 托收 等新的貿易結算方式均有所發展,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以信用證方式付款仍將是國際貿易中最普遍的結算方式。
然而,信用證 制度 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信用證自身獨特的運作機制,在便利貿易的同時,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可乘之機。信用證欺詐現已成為一個國際性的問題。由于欺詐者總是把欺詐的目標對準國際貿易及銀行業務水平不高、司法救濟制度不完備的發展中國家,所以我國多年來一直是信用證欺詐的受害國,而且是主要的受害國。入世以后這一現象將有可能更加嚴重,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以確保我國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是目前急需研究的重要課題。完善這方面的司法救濟制度是遏制欺詐、完善信用證機制,維持良好的國際貿易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是為我國加入WTO進行法律準備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信用證止付制度的產生及其法律依據
信用證止付源于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下獨特的運行機制,是對其自身缺陷進行完善和制約的產物。
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信用證獨立于使之生成的合同關系。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如果約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則應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合同成立后,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信用證一經開出,即獨立于買賣合同和買方與銀行間的開立信用證合同,形成一個完全獨立的交易——信用證交易。信用證構成了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一個獨立的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是信用證交易是單據交易。銀行按照信用證要求,審查相關單據,只要表面相符就應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
實踐證明,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有其獨特的價值功能:一是確立了開證行付款的義務,為受益人履行義務后能確實甚至迅速地收到貨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從而實現了信用證的基本功能;二是確立了銀行在國際買賣關系中的中立和超然的地位,與具有潛在商業風險的基礎合同相隔離。銀行只要謹慎處理單證就可以獲得穩定可靠的收益,使銀行積極參與信用證的開立、 通知 、保兌、議付及付款等業務,推動信用證機制的順利運轉;三是確立了銀行僅憑單證判斷是否付款的規則,正當持票人不受基礎合同違約的抗辯,使信用證項下的票據產生極強的流通性,成為方便快捷的融資工具,充分體現了信用證的經濟價值,有力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開展;四是確立了銀行以信用證本身的 條款 為依據審核單證的方式,監督受益人履行基礎合同義務,使開證申請人消除支付了貨款卻得不到貨物的顧慮,在一定程度上也解決了賣方的信用風險問題。
但由于信用證只是銀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使賣方能取得貨款的保證,不是使買方能取得真實、合格貨物的保證,銀行只對單據與信用證 條款 “表面相符”負責,不審查貨物情況,不對賣方實際履行基礎合同義務負責,這就使不法之徒發現了可以進行欺詐的機會。在當今的科技條件下,沒有什么單據是難以偽造的。將偽造的單據交給銀行,銀行在“表面相符”規則的保證下,通常不過問單據的真實與否。偽造單據的微薄成本和信用證項下可得到的款額的比例,足以誘使一些人鋌而走險。
為了彌補信用證運行機制的缺陷,各國努力尋找遏制信用證欺詐的措施,于是欺詐例外原則逐漸地確立起來,信用證止付作為欺詐例外原則的實現手段也就應運而生。
開創法院以欺詐為由下令禁止銀行根據信用證 規定 向受益人付款的先河,在一定程度上將信用證同基礎合同聯系起來的案例是美國紐約最高法院1941年審理的豬鬃案。該案的原告(買方)與一印度客商簽約購買一批豬鬃,買方請求美國的銀行(被告)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單據由印度的一家中間銀行作為 托收 代理提交給開證行。 發票 和提單都注明貨物是豬鬃,但買方發現賣方所裝的根本不是豬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其他廢物,買方遂訴至法院請求宣告信用證無效,并簽發信用證止付令阻止銀行兌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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