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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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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有哪些法律限制?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2/12 18:27:00 |
在我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報紙、雜志文章被網站轉載,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一旦在報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上述規定表明,只要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保留權利外,網絡可以自由轉載文章,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標準支付報酬。
200年12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如對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進行轉載,應當認定為侵權。這是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對目前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現狀和平衡涉及網絡各方當事人權益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的一種選擇。
2、合理使用
中國著作權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列出了以下13種在不經著作權人授權、而且毋需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就可使用作品的情況:
(1)個人興趣,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需要,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引用行為,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傳播新聞,即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時事評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公開講話,即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教學研究,即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執行公務,即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資料保存,即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即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公眾作品,即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漢文化普及,即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盲文普及,即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義務教育普及,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3、默示許可
這主要指雖然著作權人沒有書面許可,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人默示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的情形:常見有在BBS上貼文章、在線或離線閱讀、網站定期資料備份、網絡圖書館瀏覽、服務器之間因傳輸需要所產生的復制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對網絡上的“默示許可”并無相關法律規定,“默示許可”是否成立目前主要依賴于雙方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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